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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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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独立责任辨析--从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出发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人独立责任是我国民法上独有的概念,其实质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民法通则>基于特定社会经济背景的需要,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要件进而演变为法人之基本特征.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全面照搬具有显著逻辑错误和制度缺陷的<民法通则>法人独立责任条款,将使得以合伙企业为载体的交易行为逸出于法人整体制度之外,成为阻碍我国法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禁锢.  相似文献   

2.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3.
作者在澳门《行政》杂志第46期上发表文章指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一般都对法人作了规定 ,澳门与内地的民法同属大陆法系 ,亦都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近本地化的《澳门民法典》中 ,而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内地目前还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通则》处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作者对两地关于法人的概念、分类、设立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机关、住所等问题作了比较。(叶普照摘编)澳门与内地法人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冷铁勋  相似文献   

4.
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5.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相比,有着许多更为独特之处。例如,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它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等等。但这种民法理论上的独特性,并没有能够反映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相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仅有悖于上述的民法理论,而且立法技术粗糙不堪,给司法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追溯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参照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例,对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作深入的探讨,可以发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无论在实质内容上,还是在逻辑形式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均具有概括性和持续性代理的特征。这种监护制度将人身照顾与财产保护两大职责全部并持续性地赋予了监护人。监护制度存在固有的代理风险和代理人不能问题。将财产事务从监护事务中分离出来,从制度上实现信托与监护制度的对接,既可以通过借助信托的监督机制解决代理风险的问题,又能弥补监护人负责财产事务时的能力欠缺和不足问题。信托与监护的制度融合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其他亲属、朋友自愿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独具特色的监护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但也存在选任缺陷、监督空缺和责任疏漏等弊端,其完善的途径在于切实健全其他亲属、朋友自愿监护的选任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学理上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情况  相似文献   

9.
物权制度在西方已建立了上百年,但资本主义各国的物权法却都 没有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权性质作出不同规定,但这些规定 不仅在理论上有模糊不清之处,而且有自相矛盾之处。从物权角度看我国法人财 产权的性质,是完善我国法人财产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我国法人制度第一次作出了立法上的原则规定,其中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既是我们设立法人组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衡量一个社会组织是不是有法人资格的标准尺度,从理论上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对债权作了规定,这说明债在我国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民法整体内容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是,全国通用的中央电大教材《民法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中却没有债的内容,并主张“将合同与侵权责任分列,省去‘债’的一般概述。”(中央电大教材《民法教程》第188页)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按第三市场主体的路径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制度。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意大利法上的未受承认的社团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等值,实际上,它们和法国民法上的类似制度都是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工具,为公民提供精神结社的法律框架,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制度为公民提供经济结社的法律框架。《民法典》关于精神结社的规定体现在其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中,内容偏少。在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比较忽视民法具有保障公民精神结社的职能。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相似文献   

15.
<正> 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民法通则》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它首次系统地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主要法律制度,而且还在于它规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全部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是研究、制定、解释和执行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出  相似文献   

16.
《法国民法典》中体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个人本位兼顾社会倾向的《德国民法法典》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这样一个时期的法律特征。在个人、社会、国家本位间游移不定的《意大利民法典》所确定的所有权观念体现着来自公共利益的限制。广泛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经济的大量形成使得美国民事法的社会化浪潮十分汹涌。荷兰将很多特别法留在民法典之外。中国传统(民事)法本位大别于西方,体现了伦理社会本位。新中国民法沉浮跌宕,历经变迁。《民法通则》功不可没,它主要是从个人、社会而非国家的角度选取价值定位。马克思继承了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区分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法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设定民事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我国市民法或民法当坚守市民即私人或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中国民法典的原则立法要以确立好的民法价值取向为内涵来撰写,可将分别内蕴民法价值取向私权、平等、自由、秩序、公平、诚信的,尊重私权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社会和生态秩序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较为学理性的表述通俗化。  相似文献   

17.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按照该《通则》有关法人必备条件的规定,我国高校自成立之日起就已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的法人地位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其法人地位已经确立,已不再存在“逐步确立”、“确立”或“完善”高校法人地位的问题了,而应在现实中进一步“落实”高校的法人地位,落实的重点在于高校的财产自主权。高校自主权除了财产自主权外,还包括教育自主权,法人制度的确立,只是确立了高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还没有获得高校自主权中的核心方面——教育自主权。这还有赖于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观念、方法和手段,向高校放权还权。但即使如此,高校也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相似文献   

18.
《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  相似文献   

19.
不可量物侵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德国民法规定了这方面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容忍义务、不可量物侵害的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建立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环境,建立和谐社会与社区。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借鉴德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20.
<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但随着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又为商品经济服务的民法理论中重要内容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却没有被人们重视,在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确立物权的概念,只用了“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代替。而债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以债的形式出现,但民法学界“取消债权论”的大有人在。同时目前我国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研究,多是宏观方面的,对微观方面的研究罕有前车。本文拟对我国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理论空白,作一些“开发”尝试,祈请民法学界和实际部门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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