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申请人张某,男,36岁,某市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原副总经理),住某市某某花苑2—201室。2001年6月份张某被公司停发了工资,张某认为公司无故停发本人工资,据此,要求解除与公司的聘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进行补偿。申请人就此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相似文献
2.
3.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服装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谷某于2002年1月应聘至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450元。进入公司工作后不久,谷某发现该公司非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则》规定,公司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多做的一天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考虑到寻找工作不易,谷某无奈只能接受。同年6月3日,该公司口头通知谷某已被辞退,次日起无须上班。谷某经仔细核算后发现,自2002年4月至5月,其双休日加班9天未取得报酬;自2002年3月至5月,其除双休日外,平时加班共计22天,… 相似文献
4.
李某原为某粮食企业的工人,2001年5月被该企业下属某酒店聘为客房部经理,口头约定月薪1000元,各种社保基金由该酒店承交。某酒店未与李某签订具体用工协议,但有该酒店主管单位(某粮食企业)的任命李某职务的红头文件。李某到位后工作比较认真、但在个别问题上与该酒店负责人发生点意见分歧,到2002年5月,该酒店原负责人擅自决定,在部门业务经理例会上,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家具公司吴某系失业人员,1997年3月13日应聘至某家具公司担任营业员。吴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吴某办理录用手续,也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1997年9月起,吴某领取的工资签收单中开始载明,其领取的工资中包括了该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部分。2002年8月16日,该公司因故辞退了吴某并于当日开具了退工通知单。吴某在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时,因无缴费记录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吴某与某家具公司交谈,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遭拒绝。吴… 相似文献
6.
7.
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才瞭望》2010,(7):46-46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某于2007年10月到被申请人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甲某2007年的月工资为1200元,2008年的月工资为1400元。但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乙公司以甲某处于试用期为由,按月工资1000元的标准为甲某发放了工资,2008年1月,甲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400元。2008年9月,甲某因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并要求乙公司补齐拖欠其2007年3个月的工资差额600元,并支付其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8.
周某原系某厂财务人员。1999年2月,因企业效益不佳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3月,某物资供销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其担任该公司财务出纳,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01年5月.因公司对不在编临时工进行清理,通知周某不再雇用。同年6月1日起,周某未再上班。此后,双方就工资、福利及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发生争议。2001年10月18日,周 相似文献
9.
10.
前不久,北京中关村一家软件公司以月薪2500元招聘一名软件工程师,附加条件是“有留学背景者优先”。原以为很难吊起“海归”的胃口,结果竟然引来3名喝过洋墨水的“海归”硕士竞相面试。同为“海归”的该企业老板唏嘘不已:“在国外学习两年,最少也要20几万元,以这种工资水平,不吃不喝也得10年才能收回投资。”该老总说,他们公司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土”硕士,月薪最低也有6000元。看来,在并不乐观的就业形势面前,“海归”自降身价实属无奈之举。北京一家媒体以“留学两年花费人民币20万(大多在领有奖学金情况下),换来月薪人民币2500元”为题… 相似文献
11.
《人才瞭望》2004,(6):52-52
人才了瞭望编辑部:我2000年9月经朋友介绍与某公司负责人相识后,于当年10月被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及业务培训。同年11月2日,与公司签订了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02年11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作岗位为区域代表,月工资1800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2000年11月6日,我与原单位以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同月24日,我依劳动合同约定至公司上班,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在第二天即向我发出“辞退通知书”。我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获得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12.
13.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请问: 我老家是上海的,大学毕业韶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工资及人事关系都在北京。一年前,总公司派我到上海分公司协助工作,但工资还是由北京总公司发,上海分公司则管我住房以厦根据我的工作业绩发奖金,为此我与公司专门签订了一份合同。 相似文献
15.
16.
17.
请问:我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对工资还算满意,但公司苛刻的规章制度让我受不了,如规定“工作期间聊天扣50元”、“迟到一次罚1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老板独自制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我经常是一个月被扣掉几百元的工资。每当找老板理论时,老板的回答都是:“公司是我的,我有权这样做,有意见你可以走人。”请问,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吗? 相似文献
18.
19.
20.
袁林楠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1):56-57
【案例】2015年8月1日,塞尔维亚人约翰与上海某网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俱乐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约翰在北京市某区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公司”)担任网球教练,由该公司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的领导管理,并按月支付其工资。上海俱乐部先后为约翰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工作签证以及居留许可证。约翰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一直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网球教练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