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死刑控制之程序保障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及死刑复核程序的非诉讼化特质而出现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程序保障的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程序保障的角度出发,本文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并提出了诉讼化改造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并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进行规范.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还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是一种诉讼程序与行政审批程序相结合的综合体.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我国应对控、辩、审三方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合理调整,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为诉讼化程序.  相似文献   

3.
鉴于我国现存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应在保留其程序的向度内弥补正当程序的不足,通过被告人辩护权介入与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来完成程序的改造,维护其作为特殊程序该当性。  相似文献   

4.
由于立法上死刑复核程序内容的空洞化和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作中突显了诸多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本文试图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全面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5.
在从实体上废除死刑一时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从程序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是一条更为理性和务实的道路。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当规定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程序更加严格。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赋予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申请赦免的权利、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在特殊的情况下赋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减刑的权利,不但可以严格限制死刑在现阶段的适用,还可以为最终废除死刑进行观念上的过渡。  相似文献   

6.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减刑假释规范制度在逐步完备的同时,也对罪犯进行了实质化改造,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减刑假释经历了确立期、定型期和快速发展期三个主要阶段.总体而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系统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程序制度失范等诟病.  相似文献   

7.
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从启动方式到具体程序都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能很好地发挥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此外,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过少且过于笼统,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但2012年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力度毕竟有限,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距离一个审判程序的要求仍有差距。因此,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从价值观念、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被告人的参与度等方面出发,讨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以期实现对死刑的程序控制,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最终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假释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法院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现有制度存在很大不合理性,犯罪人作为减刑假释的直接获益人,被排斥在程序之外并不能保障犯罪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假释使用率被执行机关人为降低。减刑假释本质都应采用权利说,二者本质上并无差别,且优劣互补,只是具体执行方式不同,因此减刑假释应当实行申请制,由犯罪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减刑或者假释并先行提出申请,执行机关提出意见书,法院居中裁定。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有利于司法机关选择真正适合犯罪人的执行措施,提高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得对犯罪人的改造更加有效、更加彻底,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减刑程序存在权力配置的单向化、减刑程序的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基于减刑权的性质,减刑程序应当在司法场域内展开,并视减刑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院审批程序和诉讼程序.在强化减刑程序运作透明度的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使减刑程序能够在兼顾公正、效率的基础上达到最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但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进步乏善可陈。缺位的法律援助、难以行使的辩护权利、过度适用的远程讯问导致死刑复核很难发挥预期的纠错功能。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行政审批式的裁判方式和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念。要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有必要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强化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限制远程讯问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 0 0 7年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坚持少杀、慎杀,防止冤假错案,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均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却鲜有提及,这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缺憾,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就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讨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完善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犯罪、监督诉讼的双重职能,应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是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追求的价值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以及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需要,是国家尊重人权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6.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防止错杀、误杀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本文持赞成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首次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其实是由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两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是可以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只是死刑的核准权,而不是死刑的复核权,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不能再行使死刑的核准权。通过论证,本文就死刑复核和核准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设计了它们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7.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缺位、辩护权行使难度大、辩护意见不受重视、法律规定粗疏且操作性差等,亟待加以完善。以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为契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主要路径在于建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强制辩护制度,加快强制辩护的法律修订,以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异议权利的行使等事项,并提供相关可操作性诉讼规则指引。  相似文献   

18.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为了在保障普遍人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我国法律对死刑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而从程序上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的两大基本措施(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和死刑复核程序)却遭遇到来自制度本身和程序实施两方面的障碍。这一方面表现为指定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从而使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由于审核合一的现状导致该程序形同虚设,从而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和人权价值受损。  相似文献   

20.
从现代司法程序原理的角度讲,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公开、单方控制以及形式化等机理性缺陷,从而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难题.目前理论界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研究缺乏一种总体上的理论进路和框架,研究具有分散性,结论缺乏系统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必须以正当程序理念为目标指引,在正当程序理念和制度框架内,探寻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变革的可行性方案.为此,必须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同时严格死刑案件的程序要件,以构建死刑案件审判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