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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乐山市发生的一桩“临时工死亡算不算工伤”的争议案,引起众多人的关注。一名被当地环卫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在清扫街道时发病死亡,环卫部门以“临时工死亡不算工伤”为由拒绝了死者家属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死者家属为此将环卫部门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自犍为县农村的妇女张淑容是1993年被乐山市环卫所(今乐山市环卫局)聘为临时工的,清扫街道至今近11年。今年6月13日,张淑容冒雨上班扫街导致感冒,7月3日带病工作,后由其家属送医院治疗,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淑容的家属以死者属“因工死亡”为由向乐山市环卫局提出了包括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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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师傅是一家大型餐饮企业的厨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开发新菜品,提高经济效益,特于2000年7月份将他派往外地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习、培训,共花费12000元。回来后,单位即与刑师傅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刑师傅与单位签订的前一份劳动合同作废,新合同有效期从2000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1日。因为单位也相应的提高了刑师傅的各方面待遇,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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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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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于1999年3月到四川家园动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00元 奖励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4月6日公司(甲方)与陈志(乙方)签订了《销售承包合同》,期限2年。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应交保证金5万元.实交2.3万元.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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