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0 毫秒
1.
脱剑锋  杨卫华 《社科纵横》2005,20(2):101-102
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我国在2 0 0 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法典草案中,首次对之作了规定。在其他国家该制度是通过判例和学说确立起来的,尚未有成文立法的先例,我国也不宜仓促对其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2.
申建平 《求是学刊》2007,34(3):89-94
以未来债权作为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现代多数国家都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基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于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贷款的担保有不断增长的实践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未来债权让与予以规定,应是必然。但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予以限制,并应引入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债权让与通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建平 《求是学刊》2005,32(4):82-86
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理论界所谓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债权即发生转移的通说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应予以纠正。依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通知既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也是债权实际发生转移的要件。同时,让与通知是保护受让人、债务人利益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5.
无因性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商法领域有价证券的连续让与中,对指名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障作用意义不大。如果以无因性原则构成证券化债权安全流通的基础这一事实为由强调民法上的指名债权让与也应承认无因性原则,从逻辑上来说不能成立。尽管有因无因的选择更多的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问题,但如果从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保持一致及价值判断的角度分析,不承认指名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应是我国的较好选择。即指名债权让与并不具有无因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当然的将无因性阐述为债权让与的重要特征是错误的,对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6.
保证金账户担保是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为现行法基本依据,该条在性质上将其认定为动产质押.现行法下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需要满足书面合同、货币特定化、转移占有三个要件.目前关于其性质的认识主要有货币质押、权利质押、让与担保、约定抵销等学说.笔者认为其在三个方面与传统担保方式存在着明显不同,是一种应受商法或者经济法调整与规制的特殊担保类型.  相似文献   

7.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相关规定的误解.债权让与中的"对抗"只能是针对交易第三人;对债务人只存在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学界长期存在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让与即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说法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去留是争议的焦点问题,融资作为顸售制度产生的根源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在地产多元化融资时代到来之前,预售制度的继续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只有完善预售制度,实施以建设施工费用为监管核心的预售款监管制度、政府在网站上公示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所有审批文件和许可证件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制度和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在建商品房及土地抵押制度、有效识别与防范"假按揭",才能保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继承、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债权继承等变通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这些方法由繁琐到简单,逐步达到切实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并简化债权移转的手续的目的.债的更新方式割裂了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同一性;其后的诉讼代理方式,既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且可保留原债权所有的担保;而后的诉讼通知消除了诉讼代理中受让人的权利可能被让与人随时收回的弊端,至优士丁尼时期真正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确立,并就让与的效力、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既是债权让与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利益得以合理平衡的过程,也是债权让与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王英明 《社科纵横》2008,23(9):72-73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保险业全面进入住房按揭领域,已经成为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共同需要.由于中国住房按揭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诸多立法缺陷,亟需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11.
徐蓉 《学习与探索》2005,(6):230-232
对公司担保能力问题的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十分重要.理论上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在立法上除<公司法>及证监会对担保做了规定外,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意见也对公司的担保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两者的规定存在冲突.公司在经营中筹措资金需要担保,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需要借款本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我国<公司法>不应该禁止公司享有担保权利能力,而要规定公司应如何来行使此项权利.  相似文献   

12.
李静 《社科纵横》2008,23(4):78-80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法律确认的一种书面凭证.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预约,而非购房合同或其从合同,其与意向书、本约不同.若一方违反该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对于违反认购协议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3.
陈安然 《浙江学刊》2023,(2):113-121
《民法典》第768条建立了登记优先、通知优先、登记通知均无时按比例清偿的多重保理三层次清偿规范,不同于债权转让、债权质押的相关规范,从而导致三者竞存时的顺位确定问题。登记、通知应为多重保理中的对抗要件。债权让与和保理无法适用不同清偿顺位确定规范,否则将产生逻辑混乱,违反法律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后果,且登记制度的引入,实质上产生保理顺位规范延伸至债权让与交易的效果。债权多重让与应参照适用第768条。当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竞存时,若保理成立在前、质押设立在后,仅可参照适用第768条第2分句,按登记先后取得应收账款;若质押设立在前、保理成立在后,应适用《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保理人无法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14.
《社会福利》2013,(10):52-53
美国是最早推行“以房养老”的国家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制度灵活的“以房养老”体系。该体系有3种倒按揭贷款模式,最普遍的是由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提供的倒按揭贷款,约占全部倒按揭贷款的九成。  相似文献   

15.
信用担保机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已逐步取得共识,但对这种作用究竟有多大的经验研究在我国却还处于起步阶段.文章通过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用两阶段过程估计信用担保金融附加性在95%置信区间为51.9±7.0%,并使用经典的面板回归法,发现信用担保还具有经济附加性,信用担保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位贷款产出将增长2.09个百分点.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3条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对加速经济流转的意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由于该条只规定了债务人的抵销权,从而使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暴露在法律保护之外,为弥补这一立法漏洞,作者建议赋予善意受让人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以求民商法在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上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7.
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提供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效的途径。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有规范而又灵活的担保业务操作过程 ,有一套完整的规避风险的机制和健全的法制体系。借鉴其经验 ,可以从中得出一些有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包括法律制度上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这些风险制约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尽可能避免应收账款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的竞合、在合同中约定债务提前到期措施、采用权利确实性调查方法、法定或约定知识产权信息报告义务,合理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及要素、合理化成本核算、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的建设、分散化风险及切断风险,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从知识产权战略角度考虑,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上可推行政策银行模式.  相似文献   

19.
申建平 《学术交流》2006,(10):55-57
目前各国对于合同权利让与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则。以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来反对自动转让规则,不符合该理论的本意。在没有具体的程序法规则时,一些实体法规则可以由于类推而适用的;目前仲裁协议的人身因素已基本不复存在;仲裁义务的移转对权利人获得履行的可能性并不会有影响。因此,以上关于仲裁条款定性的三方面并不足以构成反对自动转让规则的理由。此规则已基本得到了两大法系各国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可。我国在立法上也应确立自动转让规则。  相似文献   

20.
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在婚内获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其权属较棘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亦有个人财产的观点.两种结论体现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身份法和财产法在影响财产关系变动中的不同理念.从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