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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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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我国刑事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对广州地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律师介入程序的时间;(2)获得律师帮助的知情权;(3)中请会见律师的时间;(4)律师会见中的监听;(5)被指控人在程序中的人身权利;(6)律师对被指控人的人身保障;(7)被指控人对律师的安全信赖;(8)律师对刑讯逼供的态度;(9)律师在程序中的特权;(10)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伦理判断。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表明: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程序中律师辩护功能趋于扩张,被指控人的程序权利、人身权利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要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合理诉讼结构,实现司法公正,仍然需要司法体制和刑事程序制度的进一步改良。  相似文献   

2.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刑事辩护之门".我国当前律师会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制度缺损和观念抵牾;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失衡,辩护权有限及辩护性淡化;程序安排的可实践性受损及可预见性缺失;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刑事辩护的权利叙事障碍和权利行为的"戏剧性"态势.以律师会见制度为基点,得以透视和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困惑.  相似文献   

3.
会见权既是嫌疑人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它有助于嫌疑人辩护能力的提高和律师辩护活动的展开。在司法实践中,会见权行使走入困境:会见启动难,会见需经批准成为常态,会见的主体、时间和次数受限,会见受监督。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确立了会见时仅凭“三证”规则,明确了“会见不受监听”规则。但其效果并不佳。而这一切的关键原因在于侦查组织和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的缺失。因此,我国会见制度再改革的重点也就在于,相应的侦查辩护救济体系的建立、看守所的中立化以及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建立。  相似文献   

4.
解决律师会见难这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痼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细则,规定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实体制裁与程序性制裁措施,分离羁押与侦查职能,建立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刑事辩护司法救济程序,并有赖于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实现和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普遍提高。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辩护中,当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意见发生分歧时,一般以为律师不应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做出有损其合法利益的辩护。然而,当律师认为委托人的主观意愿违背了其本身的客观利益时,律师应当如何选择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文章首先指出:现实生活中对律师和委托人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理解:完全委托模式和诉讼代行模式。在列举了美国法曹协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有关规定后,针对日美两国对刑事辩护人职能和地位的认识差异开展了比较分析。最后,作者提出刑事辩护和律师应当开展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活动,尊重委托人的选择和主观意愿,并通过主动的接触和沟通与委托人建立充分的信赖关系。在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在辩护方针和策略上出现矛盾时,辩护律师应当加强对委托人的理解,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委托人。当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委托人的精神残疾、死刑案件等),允许辩护律师凭借自身的判断为委托人提供妥当的辩护服务。   相似文献   

6.
台湾学界在辩护律师会见权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这使得台湾辩护律师会见权在法律制度、实务操作、救济程序方面相对比较健全。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理念根基,台湾理论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保障诉权的理念,二是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三是保障诉权和维护法律程序的共同理念;在实务操作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权加以形式上的区分,在宪法和诉讼法的层面都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教育生成人,要在“交往”中进行。“交往理性”是一种包含“公共交往”和“个体交往”的双重交往行为。即,“教育交往”首先从根本上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公共交往,它是教育培养人的根本着力点;其次才是由人的主观努力、意志来承担的“个体交往”,它是教育培养人的扩展形式。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给律师辩护带来一系列挑战: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等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重心前移至审前;无罪辩护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发生冲突;值班律师制度对委托辩护制度形成冲击.但是该制度的实施也给律师辩护带来机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空前提高,辩护形态和辩护手段更加多元化,有利于辩护律师提升辩护技能,协商过程可以对检察官形成反向制约.作为应对,辩护律师要不断提高对案件的预断能力、协商能力,学习有罪辩护的技巧,摈弃滥用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的陋习,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值班律师的补贴和保障力度.检察官和法官也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量刑建议不宜"一刀切",庭审不能完全虚化,保持最低限度的控辩对抗以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9.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并未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常态,解决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应该另辟蹊径,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沉默权制度;规定在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0.
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对于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辩护权作了许多变革性的新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的"三难"问题,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与缺憾之处。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吸收新《律师法》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从明确阅卷权的范围、增加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以及规定辩护律师权利救济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各国都在加强律师会见权方面的内容,但并非没有限制,共同做法是允许会见是原则,限制会见是例外.启动会见权最初多为犯罪嫌疑人,以后辩护律师可以主动会见.而我国新<律师法>在规范会见权时没有例外规定,严重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故立法应规定律师会见权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并且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2.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刑事司法中 ,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是实现其辩护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 ,就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和律师执业权益诸方面 ,探讨如何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 ,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3.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天然缺陷”的制度,必须依靠有效辩护理念作为其程序运行的支撑,以弥补其程序正当性。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有效辩护存在会见权缺失、调查取证权阻却等问题,辩护律师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保障、制定辩护律师的准入标准,利于推进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4.
以诉讼权利、参与程度、责任轻重为指标对域外值班律师和我国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制度进行考察,可以将域外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方式归为弱参与模式、我国辩护律师归为强参与模式,而作为借鉴域外经验衍生出的本土化产品的值班律师,由于被赋予了法律帮助和辩护双重职能,其程序参与模式逐渐演变成区别于域外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之外的第三种模式。在诉讼效率为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下,基于寻求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动态平衡的角度,应当将我国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界定为审前程序辩护律师化、庭审程序监督人化,并且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中角色可以转换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建构一套与该模式相匹配、畅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发挥值班律师有效辩护和程序推动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15.
律师会见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律师得以深入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充、丰富,其体现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的进步颇具里程碑意义;但与此同时,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疏漏,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存在差距,仍然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和挑战。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当前,刑事辩护律师面临人员匮乏与案源不足的两难问题,刑事被追诉人面临自我辩护受限与专业能力不足的矛盾问题。这为我国构建备选律师制度提供了现实背景。美国备选律师制度是为了弥补自我辩护的缺陷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备选律师由法官指派,他们不能过分积极地参与诉讼,他们的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规则。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其实践中的教训,在适用时间、适用情形、人员选任、职权定位等方面因地制宜,构建适应本国现实需要的刑事备选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维护律师权利”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部分,由此,刑事辩护长期面临的“三难”——阅卷难、会见难和调查取证难,有望得以缓解。本文阐释了此次修改《律师法》对刑事辩护“三难”问题的影响和新法实施的困难及其解决方案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8.
理性或合理性问题,既是传统哲学的基本议题,也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哈贝马斯那里,理性与合理性是不加区分的。实际上,理性并不必然地就是合理性,但它却逐渐蜕变为合理性。合理性问题非常复杂,既关涉理论合理性,又关涉实践合理性。在实践合理性中,既涉及到形式/目的合理性,又涉及到实质/价值合理性。合理性问题与交往行为密切相关,而交往行为既是一种言语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要想很好地理解合理性问题,就必须很好地理解交往行为;而要想很好地理解交往行为(关涉交往合理性),首先必须了解工具行为(关涉工具合理性)。简言之,要想很好地解决合理性问题,必须协调工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的关系问题——“工具合理性是独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质上是对话性的”。这样,《交往行为理论》就实现了批判理论的范式转变,即从侧重于主体与客体关系、崇尚主体性的意识哲学,转向侧重于语言与世界关系、崇尚主体间性的语言哲学;从传统批判理论转向交往行为理论;从老批判理论转向新批判理论。  相似文献   

19.
“公益辩护活动”与律师业务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早期美国“公益辩护活动”有两种活动模式:谋示组织化改革的模式与以日常业务为基盘开展的公益辩护的模式。在保护“公益”这个新兴利益时,作为巨大的法律机器与一般普通市民的具体问题间的媒介律师发挥了巨大作用。对比研究美国律师“公益辩护活动模式”与我国公益辩护活动,对于正确评价我国司法体制是否真正具有维护“公益”能力机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0.
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意在指出其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这样,有助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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