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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知识产权人强化权利保护的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易使公共利益遭到侵害.而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权理论都难以应对知识产权扩张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现象,因此,变革既有诉讼模式,架构全新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机制实为必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理念突破及具体的立法安排等,这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乃至知识产权机制的良性发展都将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喻永红 《云梦学刊》2004,25(3):43-45
我国在立法上并无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导致现实中公共利益受损无从救济的困境。在当今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相似文献   

3.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志强 《北方论丛》2008,(3):148-151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为使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清楚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体现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制度,应当从严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为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团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进行合理安排.但是,公益诉讼只能维护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应期待公益诉讼发挥政策形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李鹏飞 《社会科学家》2022,(12):134-139
公益诉讼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教育关乎民族的未来,涉及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等领域相比,教育公益诉讼还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和成熟的实践规则。从诉讼目的上看,教育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受教育权,三者都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都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价值所在。从诉讼程序上看,教育问题本身具有利益多元、规范繁杂的特征,个人的私力救济在其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由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教育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中国的明天”在起诉,有着自身独特功能定位的同时又符合教育本身具有的公共利益属性。长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款虽然有模糊之处,但并没有构成教育公益诉讼的实质障碍,而丰富的案件来源为教育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基础。教育公益诉讼进路的完善主要有受案范围的有序展开、将公民纳入起诉主体和诉前、诉中、诉后均贯彻“诉行合作”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传统诉讼权理论的局限性已经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主要障碍.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当公众的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无利害关系人或团体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提出相应保护,将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群体性纠纷可以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机制得到解决,但共同诉讼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功能十分有限,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效果欠佳,公益诉讼只能在群体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竞合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解决部分群体性纠纷。群体性纠纷涉及多数人利益,为了合理利用司法审判资源、提高纠纷解决实效、保障公民裁判请求权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实体权利主体严重缺乏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非实体权利主体对诉讼结果具有更大的合理期待利益的情形下,对诉讼实施权作非常态配置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救济,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的分析与探讨,证明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具有公益诉讼性质案件的数量呈增长之势,但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制度。因此,应认真借鉴国外公益诉讼成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努力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3.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下,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缺乏为公益的侵犯提供救济的途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从扩大原告资格和扩大受案范围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4.
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的学理划分方式,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实益在于立法中应根据其各自的特质及结构功能,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客观诉讼是一种不具有权利归属性的诉讼形式,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客观的法律秩序.我国将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首先以行政公益领域为突破口,有限度地引进客观诉讼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之功能.  相似文献   

15.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在现阶段,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行政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出发,应确立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但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16.
公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层含义。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成本。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相对固定和统一,可以允许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并考虑让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协会以及自治组织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7.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个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价值产出之间产生对立,同时个人信息权益逐渐由个体私益向社会公益交织演变,构建优化多维的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符合发展要义。坚持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行政机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作用,民事公益诉讼为辅,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守护公共利益通道,创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挥传统检察优势力量与新时期救济手段相结合,完善公益诉讼救济内涵路径、增设惩罚性规则等体制机制,符合我国司法信息保护能动治理之路。  相似文献   

18.
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尽快从立法和司法上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当务之急.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构建该制度必须妥善解决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9.
消费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误区。在界定消费公益诉讼时,应注意其与私益诉讼的区别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即消费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公益性、保护不特定利益主体的权益、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和胜诉结果的不可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并不能作为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判断依据。在确定消费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时,垄断问题、环境问题和公共服务问题不应纳入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现有规定没有涉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适用和解。基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一些学者否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的可行性。然而,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的重构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都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提供了空间。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前提下,应允许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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