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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论法官的告知义务--以民事诉讼法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告知是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理论界对之研究不多,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义务性的特征,与释明权紧密相连.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中西法官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中西法官在任期、薪金、司法豁免、弹劾程序等保障制度方面的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在任期方面,应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在薪金方面,应在精简法官数量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在司法豁免方面,应明晰司法豁免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建立较强意义上的法官司法豁免权制度;在弹劾(罢免)方面,从扩大法官罢免对象的范围、规定罢免法官的法定事由和罢免前的调查程序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官罢免制度。  相似文献   

3.
能动司法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司法能动主义的源头在美国,与其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紧密联系。在中国,能动司法是由决策者自上而下、回应社会需求而提出的,并贯彻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关于能动司法的概括或解释是多元化的。在我国司法大改革的背景下,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有利于填补法律缺陷、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积极主动、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但是,也必须正视法官能动司法的两面性,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构建司法能动制度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来规制法官能动司法的实施,以保障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4.
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惩戒事由主要包括司法内不当行为和司法外不当行为两个部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惩戒事由除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为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未来应当在逐渐扩大司法外不当行为的范围、为法官惩戒设置禁区、消除业绩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带来的消极影响等几个方面努力,使法官惩戒逐渐从"行为、结果混合主义"转向"行为主义"。  相似文献   

5.
法官制度改革是近代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一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近代司法改革的结果.从法官制度的建立、法官训练以及法官任用等方面对近代法官制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法官作为诉讼主体已成为近代司法体系的核心和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法制良善的标准,而近代有关法官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司法独立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当前法官职务犯罪中存在着集体串案和内外勾结犯罪突出、滥用行政管理权和滥用司法裁判权相互交织、在刑事审判中成为其他犯罪的保护伞等特点。为此应提高法官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完善监督机制,堵塞体制漏洞;强化法官准入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   

7.
司法权长期采取类行政方式运行,导致法官“上命下从”的行政化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成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隐性障碍。法律、程序与职业伦理等形塑法官裁判思维的诸要素在科层型司法结构中处于失灵状态,是为法官行政化思维方式的温床。法官思维方式的行政化表现为依赖集体决策与请示汇报,偏好法定证据,把司法解释当作行政命令加以执行等。司法去行政化改革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与法官员额制,着力打造扁平化、同等型司法,为法官思维方式去行政化创造了客观环境。欲帮助法官实现思维方式的去行政化,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培养法官的程序思维。  相似文献   

8.
法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改革的进程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含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其对法官制度的要求就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独立,因此,应当从法官的选任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9.
司法对人权保障需要几个环节,即接近司法的机制、程序保障机制、司法环境“净化”机制。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是紧密联系的,主要表现为: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内在一致,人权的存在是民事审判的前提,民事审判为人权保障提供发展空间。当前民事审判中人权保障还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如法院内外不适当的引导,司法权威和法官胆略不足,制度障碍造成人权保障失衡,观念错位导致民事权益保障不力等等。因此,需从推动民事审判改革、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法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改革的进程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含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其对法官制度的要求就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独立,因此应当从法官的选任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1.
信息革命的辐射力逐步蔓延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也预示着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场革命性变化。信息技术对民事司法体系的技术关怀,迎合了司法的效率化、技术化、精细化等倾向,形塑与培植着现代型民事司法制度。我国民事司法的信息化变革,蕴含了司法便民、司法效率、司法协商、司法公正等价值。面对信息化对现行民事司法体系的冲击,应当在坚持改革的合法性、程序适用的自愿性、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结合、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信息化民事司法模式的启动方式、适用案件范围、审前程序规则、特殊审理规则、庭后工作规则等方面逐步实现信息化民事司法模式运作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相似文献   

12.
论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体现了我国民族地区司法国情的特殊性、司法的文化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法治要求,有其必要性。民族习惯法适用于民事司法存在体制保障的缺失、对民族习惯法缺乏必要的调查和汇编、民族地区法官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有待加强等方面的困境。民族地区应该通过建立善良民族习惯法的认定标准、整理和汇编民族习惯法民事司法适用案例、加强对民族地区民众利用民族习惯法的引导、培育民族地区法官自觉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理念等方面的措施,以为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3.
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过程以正当化案件裁决,是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清代司法官运用推类方法,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实践中以填补法律漏洞,正当化案件裁决,这对和谐司法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当下将风俗习惯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运用类比推理解决疑难案件过程中,必须借鉴推类方法的优长之处,以弥补类比推理的不足之处。唯有如此,才能弥补法律漏洞,解决疑难案件,提高判决的正当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达致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14.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内涵。在人民司法领域形成了"人民司法观",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行使目的,以及运行效果方面充分诠释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在公正司法领域形成了"公正司法观",通过彰显司法中的公平正义、监督制约等价值,树立了司法权威,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在司法治理领域形成了"司法治理观",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引领提高司法治理的有效性,使司法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满足新时期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监督领域形成了"司法监督观",创新提出了新型司法权制约监督的理论,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实现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创制了多种监督司法的手段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在司法职业领域形成了"司法职业观",从司法职业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司法品德等方面入手,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通过对五种司法观的创制与凝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建立在我国长期司法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遵循。  相似文献   

15.
对司法实践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9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司法适用呈现逐年递增、地域差别明显、案件类型广泛但民事案件居多、适用条款集中以及主要为一审法院、普通程序适用等特点。作为说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较为常见的适用路径,在适用范围上多见于涉网络信息安全案件。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适用范围有限和说理不足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与司法适用两个方面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作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良好运行的前提与保障,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应当体现司法民主的精神内涵,并兼顾实现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但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产生方式混乱、参与积极性不高、适用过程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源,均在于机制本身的不完备。对此,现行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应突破长期存在的不合理设计,大胆变革原有的资格设定、遴选程序与方式,致力于个案随机抽取机制和日常组织管理模式改革,实现制度的转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通过参与式观察调查,在分析杨村人民法庭的法庭概况、法庭法官、法庭运作基础上,由法庭所处的农村社会特点和人民法庭的具体功能所决定,我们将人民法庭的司法定性为“乡土司法”。司法主体的类型是非职业化、大众化的法官;法官倚重的是自己积累的司法经验;法官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法官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由于与英美和欧陆国家的司法传统与司法实践均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 在中国讨论后果与后果 考量, 必须以中国的司法实践为基础。 一方面, 后果考量基于规范, 受规范约束, 因此, 切不可离开规范而 言后果; 另一方面, 后果考量与传统法律方法互为补充, 一起在司法实践的不同面向发挥作用, 共同型构出 整全的司法过程, 是人民法院多样性职能的具体体现。 “规范” 和 “职能” 视角的分析展现了后果考量生发 和运作的具体情境及其制度属性, 也证明了单纯从形式角度认识后果考量的不足。 当然, 正因为后果考量与 “规范” 和 “职能” 密切相关, 因此, 法官必须在规范和职能范围内进行后果考量, 后果考量的作用方式必 须得到严格框定, 以促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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