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相似文献   

2.
中国在南海的长期历史实践证明,中国已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领域主权。南海U形线的正确要义应为中国在南海"特殊历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中国对线内岛屿拥有主权,对线内水域拥有基于历史实践而生的既得利益。中国在南海享有多种历史性权利,这种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行不悖。南海U形线肩负未来中国与邻国按照"衡平原则"进行海洋划界的重要功能。历史与法律在南海争端中高度交融,在有关中国南海U形线内岛屿及其水域法律地位的争执上,历史证据显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3.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遭受南海争端国以及欧美学者的挑战。这些学者认为,《海洋法公约》只有限地讨论了历史性海湾及历史性所有权,中国的主张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从历史性权利及一般性海洋法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历史性权利对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扩展、海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基线制度的发展方面。从历史性权利对上述规则的产生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可以分析出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规则的动态发展中,是对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确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断促进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永恒存在的价值。因此,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系统性规定历史性权利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海洋法公约》排除、摒弃或合并历史性权利的证据。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促进作用,充分证明二者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5.
海事司法管辖作为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是国际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我国在相关海域依托主权、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享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海洋权益争端频发,以司法手段保护国家主权开辟了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在管辖海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海事司法管辖内容。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海事司法管辖既可以彰显国家主权,又能够强化我国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维护其他海洋利益,为未来我国通过谈判等合法手段解决海洋争端积累有利证据。  相似文献   

6.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理,包括中国先占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条约必须信守”捍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割让和时效理由不能支撑日本的主权主张、“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拒绝日本的领土声索等.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也清晰地表明:日本的“无主地先占”主张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其“实际控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的国际法要求.中国应积极运用《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及其蕴含的国际法理,驳斥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与领土声索,让国际社会认清中日钓鱼岛问题争端的真谛,促进争端的外交解决;同时,中国应继续强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为日后时机成熟时争端的法律解决进一步充实国际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7.
国际法上,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通过立法导引和司法实践,逐步确立了以"无讹化"为标准的证据资格判定规则。"无讹化"的本质属性是要求适格的证据应具备客观真实性。苏德柳抄本"水路簿"等12种"南海更路簿"以外化载体的时际性、内载地物命名的同一性以及更路航线的同叠性,坚实地构筑其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具备国际法上证据资格的"南海更路簿"可为其发挥我国在南海享有主权、历史性权利等海洋权益的证据价值,提供前置性和基础性支撑。  相似文献   

8.
就南海U型线的法律地位而言,存在着"海上疆域线"说、"岛屿归属线"说、"历史性海域线"说、"历史性权利线"说,这些观点各有不足。从领土取得的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来看,南海诸岛为我国固有领土;从海洋法规则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因而,南海U型线应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地位,即岛屿归属线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线。  相似文献   

9.
以Biber等的立场标记分类为框架,以中菲官方涉南海立场文件为语料,采用计量对比和主题挖掘的方法探讨中菲官方南海话语立场表述特征。数据结果表明,中国官方南海话语的立场表述相对客观,对话性强但确定性弱,倾向于主张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法理依据,塑造了"和平、合作"的形象;菲律宾官方南海话语的立场表述则更为主观且坚定,彰显其强硬的态度,企图借助情感渲染和价值判断建构"合理索权"的形象。  相似文献   

10.
海洋主权争端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主要分为岛礁的主权归属、大陆架的划分和海域划分三个层级,不同层级的争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尽相同。东海争端和南海争端情况各异,在法律条款适用问题上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东海争端主要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海问题则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所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优先原则,而非单纯援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规定。中国只有正确认识国际法在领土争端中的作用,援引恰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1.
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基于重大历史利益对南海U形线内"附近海域"和"相关海域"外"其他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十分必要。重大历史利益带来的比较优势及其合法性、历史性权利模糊性带来的弹性空间和南海其它周边国家权利主张欠合理性带给中国的优势都让此主张较可行。中国在该海域可考虑: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前提下,提炼其享有的重大历史利益并整理相关证据;阐明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内涵;适时正式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统一各种维权执法行动。  相似文献   

12.
2014年3月31日,菲律宾再次试图登陆仁爱礁,与我海警在南海海域发生对峙。南海海域纷争由来已久,其归根结底是对南海岛礁主权的争夺,如何从国际法上论证我国对南海岛礁的主权依据是国际法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面对国际法院以"司法造法"形式发展出的"有效控制原则",探究其意义和理论要件、剖析国际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原则,这对我国当前面临的权益争端形势下更好的利用有效控制原则来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强化我国的主权主张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3.
针对中国和相关邻国在东海、南海的主权争端,在国际法框架下,相关国家应该在尊重历史性权利的前提下,以陆地决定海洋作为实现公平的标尺,从而最终达成海洋权利归属的有拘束力的协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越南"国际仲裁"等南海争端的逐渐升级,我国南海维权压力面临巨大挑战。历史性权利的维护在南海维权斗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探讨台湾地区馆藏的"中华民国"时期南海档案的重要作用,并分析馆藏档案的分布和类型,借助"档案资源整合查询平台"分析南海档案的搜集与利用,以期从档案应用视角为南海问题的历史依据研究提供支持。认为搜集、整理和利用好留存于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时期档案,对于应对当前越南、菲律宾南海问题"司法化"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作出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于南海争端,菲有意设计主张的争端类型,试图限制性解释中国的任择性例外声明。任择性例外应以自然方式并结合上下文及条约宗旨、目的,充分、全面考虑当时的所有情况,并以与声明方所追求的效果相一致的方式来解释。菲的请求分别属于中国任择性例外声明中的"历史性权利"、"海洋划界"及必然涉及领土主权归属问题的"混合型"争端,均不应适用强制程序。  相似文献   

16.
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中国在黄海大陆架上覆水体的水深很浅 ,没有任何天然分界线。基本上 ,可以期待运用一份衡平考量因素 (equitableconsiderations)的清单 ,逐项按照科学证据 ,加以考虑 ,完成最终的衡平划界安排。在东中国海地区 ,冲绳海槽既深且长 ,而且还在扩张之中 ,已经将东海大陆架明显区分成了两个部分。琉球大陆架位在海槽东边。日本为了在东海大陆架上取得较有利的地位 ,始终坚持对钓鱼台列屿享有主权 ,这是违背历史证据的说法。在南中国海地区 ,国际社会对于相关问题始终有着若干误会。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权利 ;其他一些国家也有其历史性水域。除非正视国际法、否认领土主权的时效取得、将南海分为三个层级来看待 ,否则衡平划界将很难完成。  相似文献   

17.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一直奉行"主权属我、和谈解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政策。我国的南海政策对维持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方面绩效不佳。另外,目前的南海局势使得我国的南海政策难以为继。因此,我国有必要依据国际法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南海政策:第一,加强对南海的有效管辖;第二,灵活选择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与方法;第三,加大对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8.
为有效地指导和推进公共卫生全球治理,需要确立必要的国际法原则和法理基础,"保护的责任"将成为一种可能的法理指导和方法。为此,国际社会应当在公共卫生全球治理领域形成"保护的责任"的特有内涵。对于公共卫生全球治理中的各种争端,可根据不同的争端情形适用"保护的责任"予以应对处理。  相似文献   

19.
中国在断续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直接关系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后断续线内水域性质的辨析与协调。一国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水域可称为依附于所有权的"历史性水域",断续线内水域则构成中国自成一体的"历史性水域"。公约生效后,在断续线内上覆水域,若中国难以实现划定洋中群岛直线基线,可考虑对各岛礁单独划定领海基线,以此来实现中国"历史性水域"与适当面积之专属经济区的并存。根据海底区域的地形地貌,此区域应当由南海周边各国的大陆架以及国际海底区域构成,这种构成比"共同开发"政策更为符合中国的现实利益。  相似文献   

20.
在分析历史性权利概念的基础上,阐述历史性权利是习惯国际法例外的理论,分析历史性权利具有独立性及应构成习惯国际法的具体原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