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锡胚胎继承权案将受精胚胎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一难题带入公众视野。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以中介说为通说。二审法院从监管、处置权的角度做出判决可谓独辟蹊径,但对于本案中胚胎的性质、能否继承、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何在等实质性问题却予以回避。对受精胚胎的认识首先需要从其生物学本质出发,同时结合伦理道德、法律实践及大众认知等多个因素予以考虑。从受精胚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采客体说,将本案受精胚胎认定为可予继承的物,才能使当事人拥有请求权基础以及顺利承继合同利益,也是平息各方争议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归属案现已审结,该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冷冻胚胎的不同定性引发了学界的热烈思考。笔者认为,对于冷冻胚胎,应当认定其为物,只是在处分上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并且,应当承认冷冻胚胎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在继承冷冻胚胎之后,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此外,对于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缺位,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胚胎命运予以明确,以应对可能面临的更加复杂的案件。  相似文献   

3.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4.
冷冻胚胎作为一种人与物的中间体,具有物的属性,同时承载着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因此,供者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的权利。鉴于当下我国实践中立法的滞后使涉及冷冻胚胎的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合法解决的客观现实,首先应该立法以明确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其次,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应遵循相关原则,在供者双方已有合意且该合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则应依供者双方合意进行处置。但如果双方就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供者真实意愿的情形下,则需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最后,从我国国情、人口生育政策、社会保障及社会秩序等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给予冷冻胚胎以立法保护,以便合理合法解决涉及冷冻胚胎的系列纠纷。  相似文献   

5.
私权自治并不能证成二审撤诉权的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7条也不能成为二审撤诉权的规范依据。二审撤诉权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91条为适用依据。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同意撤诉且生效判决尚未确定等要件之下,方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应通过禁止再诉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6.
自然人在死后产生两项道德权利与习惯权利——身体权与丧葬权,死刑犯作为死者中的特殊群体,死后亦应当享有这两项权利。从权利属性而言,死刑犯的身体权与丧葬权为死者生前人格权的延续,具有人格权与物权兼具的特殊属性。从权利位阶而言,身体权与丧葬权关系密切,丧葬权从属于身体权。死刑犯的身体权与丧葬权具有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亦符合法律逻辑的题中之义,为解决现代中国死者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现实法律问题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方向,尤其对于解决死刑犯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的法理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存在诸多不合法治理念的缺陷。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将律师调查取证权和被调查对象的拒证权并行规定是不科学的;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看,抑权利扬权力的立法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缺失了法律后果,因而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导致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着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后,归属于所由分离之人所有。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捐献者享有法定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在夫妻双方协议不成、婚姻关系消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超过最长保存期限,以及人工生殖服务关系消灭场合,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不得转用于其他不孕夫妇,也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相似文献   

9.
中国政法大学承担的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研究课题,强调矿业权应当纳入《物权法》,但课题内容中关于矿业权的特点、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论述,又恰好是物权法所排斥的。以法理分析法论证了这种冲突缘自“矿业权”的虚无性,虚拟的权利多面体导致片面性认识。分解“矿业权”,将其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矿产权可分别纳入物权法,矿产开发权属于公法性的《矿业法》调整。矿业权不但不能纳入物权法,而且其存在和创设属“违法”。  相似文献   

10.
狩猎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在特定狩猎场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上确立狩猎权具有权利创设、生态保护和经济激励三重功能。狩猎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权利的设定应主要采用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相似文献   

11.
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2.
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宪法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就是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规范。权界式义务规范在创设目的、出现位置、表述转换等方面与明示式义务规范有着重大区别。权界式义务规范附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它可以转换成非义务性的表述,其实质是表示权利应当有所约束。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适时的立法跟进成为必要。将政策上升为法律,需遵循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不能直接照搬政策术语。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来看,其并不包含承包权,故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解读不应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大陆法系所有权弹力性及“母子权利”结构出发,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应为农村集体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为实现“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三权分置目标,同时从法律体系自身逻辑出发,土地经营权应当被定性为物权。  相似文献   

14.
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请求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刑事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抗诉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从诉权的角度解构刑事抗诉权,应当明确区分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权和对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5.
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科技的飞速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给饱受不孕之苦的夫妇带来了福音.与此同时,因这项技术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从而造成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缺少合理的支撑.因此,明确体外胚胎的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目前,理论学界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分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中介说看似避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不足,实际上并未对体外胚胎作出清晰具体的解释.体外胚胎是具有基因唯一性、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的伦理物.为了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建议我国对体外胚胎的保存期限定为婚姻存续期间且女性生育年龄内.  相似文献   

18.
论证环境权入环境法典的理由包括价值引领和构建公益诉讼权利基础的需要,但这两条理由均可商榷。环境法典作为部门法应该规定环境容量利用权、各种自然资源利用权等具体权利,不宜纠结于环境权入典。环境权本质是价值表述,但措辞抽象而未能明示需要协调的价值,立法目的表述令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显性化,是比环境权更好地体现环境法典价值的方式。义务正当性并非只有权利论证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也并非来自权利,遑论环境权。环境权条款因缺乏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能成为主要规范,且内容抽象不能胜任辅助规范功能。强行适用环境权条款将导致司法专断,或令本已错综复杂的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更加混乱。  相似文献   

19.
论选举权的享有、限制与剥夺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选举权的法律属性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固有权利 ,具有基本性、法定性和政治性的特点。享有选举权的法律主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选举权的范围包括确认权、推荐权、被选权、投票权和救济权。限制选举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剥夺选举权实质上是限制权利行使的一种形式。解决选举权纠纷的有效途径是选举诉讼。  相似文献   

20.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