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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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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人类辅助生殖实施过程中,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冻胚胎移植之前死亡,死者亲属与医疗机构往往因能否继续移植或取回冷冻胚胎引发民事纠纷。其中,由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出具、夫妻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仅为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生育权作为我国民法典未列明的自由性人格权,是当下冷冻胚胎私法秩序建构中的重要理论工具,可借助人格权理论协调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基于生育权保存、植入或废弃冷冻胚胎;在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下,涉及冷冻胚胎的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考虑到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该冷冻胚胎原则上不应被继续孕育成人。  相似文献   

2.
冷冻胚胎作为一种人与物的中间体,具有物的属性,同时承载着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因此,供者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的权利。鉴于当下我国实践中立法的滞后使涉及冷冻胚胎的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合法解决的客观现实,首先应该立法以明确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其次,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应遵循相关原则,在供者双方已有合意且该合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则应依供者双方合意进行处置。但如果双方就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供者真实意愿的情形下,则需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最后,从我国国情、人口生育政策、社会保障及社会秩序等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给予冷冻胚胎以立法保护,以便合理合法解决涉及冷冻胚胎的系列纠纷。  相似文献   

3.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是“物”,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但其无法取得“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地位。体外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法律应予以特殊保护。中国现有法律禁止胚胎买卖,对其他处分亦应予以适当限制。从尊重胚胎与人的生育权角度看,体外胚胎应允许被继承。离异夫妻对体外胚胎处分产生分歧时,应优先考虑不愿意生养孩子一方的利益,不得将体外胚胎孕育成人。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体外胚胎。体外胚胎无人继承时,应由负责保管的医疗机构处分该胚胎。  相似文献   

4.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5.
体外早期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全部基因,是特殊的物,在物格制度里拥有最高的物格。人工生殖产生的体外胚胎,由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享有胚胎的所有权,医学研究目的产生的,则由该医学研究机构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行使应当受"人类尊严"的限制,不得任意买卖体外早期胚胎。  相似文献   

6.
物上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其种类应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7.
随着胚胎临床应用的增加,个案司法为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冷冻胚胎应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司法裁判抑或立法应当基于利益衡量保护胚胎法益,可在我国现有的民法构建秩序和思维逻辑之上采用特殊法益的保护模式,分种类、划阶段地给予特殊保护。具体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冷冻胚胎的行权主体及内容,规范并完善现有行权方式,确立行权规则之限制等。  相似文献   

8.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归属案现已审结,该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冷冻胚胎的不同定性引发了学界的热烈思考。笔者认为,对于冷冻胚胎,应当认定其为物,只是在处分上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并且,应当承认冷冻胚胎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在继承冷冻胚胎之后,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此外,对于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缺位,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胚胎命运予以明确,以应对可能面临的更加复杂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南京宜兴人体冷冻胚胎案以二审法院判决4位老人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而告一段落。这两项内涵不明的新型权利均是在绕过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定性的前提下被创设出来的。从判决结论上来看,监管权属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请求权类型,而处置权属于权力类型。结合判决论证来看,这两项权利的权利结构无法绕过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得到证明,也不能通过现有判决论证得以证成,这导致两项首次被创设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不能解决二审判决中冷冻胚胎归属的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10.
"婚内强奸"是否应该入罪在我国目前争论得很激烈,其实质是婚姻中性自主权与同居义务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性自主权应该成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然而,夫妻双方互负同居义务也是维系正常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由此便发生与婚内性自主权的冲突.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是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性自主权,丈夫不得强迫妻子性交,否则以强奸罪论处;同时,不履行同居义务可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涵盖了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该协议的生效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旦涉及到市场交易第三人且未对实质物权进行登记时,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是基本原则,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有特别的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发生的权属关系仅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其对外效力仍需遵循物权法关于物的基本法律规范,方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人工生育技术作为一种崭新的生殖技术手段 ,使经这项技术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变得扑朔迷离。人工生育子女可分为同质和异质两种情况 ,同质人工生育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异质人工生育子女应采用视为方法 ,即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 ,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相似文献   

13.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夫妻财产关系的动态流转越来越多 ,为保护交易安全 ,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应明确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的处分权限 ,确立夫妻在家庭事务上的代理权 ,包括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重大家务代理权  相似文献   

14.
夫妻家庭事务代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动态流转越来越多,为保护交易安全,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的处分权限,确立夫妻在家庭事务上的代理权,包括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重大家务代理权.  相似文献   

15.
论唐代离婚的程序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唐代离婚需要经过必要程序,双方同意、制作手书、上报官府是和离和七出离婚都要经过的程序,朝廷批准是官员离婚必须经过的特殊程序,官方裁决是出现离婚纠纷时要经过的程序。在唐代,离婚一般会导致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夫妻人身关系及夫妻各自与对方亲属的姻亲关系归于消灭,女方回到娘家,双方都重新恢复结婚以前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夫妻财产关系消灭,妻子将出嫁时带来的资装重新带走,甚至可以得到某种补偿;三是血亲关系及与此相联系的某些关系和各种权利义务仍旧各自延续。  相似文献   

16.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也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共享所有权,即对某项财产共享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那么,在客观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没有共同所有性质呢?我认为这种财产不具有共同所有的性质,而只能是属于继承或受赠的一方单独所有。  相似文献   

17.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18.
一、夫妻忠实的含义及立法背景夫妻忠实,主要指夫妻性忠实,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为婚姻外性生活。“如果将夫妻忠实作广义的解释,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笔者在涉及夫妻忠实概念时,使用的是它的狭义,而不  相似文献   

19.
"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这种疑难案件中的价值评判、利益权衡和法律解释等问题,仅从部门法角度讨论尚嫌不足,同时还应置于宪法的指引之下进行理论分析。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法院终审判决与中间说最为接近。但是,法院终审判决并未真正解决冷冻胚胎权属问题后隐藏着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冲突。而从宪法学角度看,与冷冻胚胎及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人身权益,完全可以纳入宪法规范保护范围中,其后再依照比例原则,划定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中政府管制的适当界限,并在将不同代孕形式归入不同生活领域后,分别设定与之相对应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20.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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