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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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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康德哲学中,尊严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康德分别在"源始的尊严"和"实现了的尊严"两种意义上运用这一概念。前者是人因其自由和理性平等享有的;后者是人因其德性享有的,即配享尊严的问题。与之相应,在权利问题上,一方面,康德主张尊严是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构成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坚决捍卫人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他也强调我们应该首先使自己配享权利,使自己作为一个权利主体保有尊严。  相似文献   

2.
刘娟 《河北学刊》2014,(3):223-227
"人的尊严"有着丰富的内涵,其语义主体、理论依据及实现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可探讨之处。"人格尊严"作为与其词义极为相近的概念,经常被与之互换或等同。虽然两者均指向人的尊贵和庄严,在含义上具有相通性,但仍存在一定差别。从思想角度而言,"人的尊严"较之"人格尊严"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从法律概念分析,"人格尊严"这一称谓亦不可替代。人的尊严是人格尊严的本源和思想基础,人格尊严是人的尊严的精神实质与核心内涵。  相似文献   

3.
李亚明 《中州学刊》2022,(8):102-109
人的尊严是当代伦理、政治和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概念。然而至今,人们对于尊严的内涵仍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这一现状为相关研究带来困扰。儒家伦理思想是当代具有广泛影响的伦理学理论,其尊严观念为反思各种尊严理论提供了重要视角。在儒家伦理中,人类尊严的基础是每个人先天具有的道德潜力。每个人在相同程度上具有道德潜力,因而平等地具有普遍尊严;同时,一个人在越大的程度上发展了道德潜力,就能够在越大的程度上拥有获得性尊严。普遍尊严是一种道德地位,而获得性尊严不是。追求获得性尊严是普遍尊严的道德要求,并且为普遍尊严提供必要的保护。儒家的尊严观念有助于论证人类道德地位的平等性,从而为应对当代科技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伦理难题提供重要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4.
马克思的尊严观经历了一个从抽象到现实的转变。在"现实"和"应有"的尖锐对立中,马克思"转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从人的社会性以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之中去理解人的尊严。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马克思扬弃了西方传统的尊严观念,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尊严观。马克思尊严观的转变,标志着马克思着眼于现实社会关系和特定时代人民对于尊严的吁求,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尊严的本质特征,为人类尊严生存的构建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相似文献   

5.
儒道尊严思想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乔清举 《社会科学》2013,(4):107-112
在先秦儒家哲学中,尊严并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威严,也是德性的结果。先秦儒家认为人因其德性而具有尊严,这是"德性尊严论",类似于康德的自律尊严论。同时,先秦儒家也强调人的尊严应该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支撑。老子宣称道具有尊严,可称为得道尊严论。其方法是由被动、无为而致主动,与康德尊严论不同。其缺点是没有为人的欲望划出一条不可再削减的底线,故易导向尊严的破坏。庄子主张任何事物都有相等的尊严,其尊严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是对康德思想的突破,有利于建立对自然的生态态度。宋明儒学的道德哲学是超自律论,其尊严思想是超自律道德尊严论。其要点是强调人通过修养功夫使自己的行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自律。超自律是心与理的纯熟统一,是成圣的必要条件。朱子认为,圣人德盛,具有尊严。  相似文献   

6.
在私权自治的权利时代,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通过对自己人格利益的利用实现自己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有时也挑战了人格的尊严。权利主体在利用人格中的经济利益时,不应该把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经济利益类同于财产权,无论是自己利用还是授权他人利用,都以不毁损人格中的尊严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人格中的经济利益还是尊严利益,都不能继承转移。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人的尊严观,其本质是不断使人摆脱各种非人性的奴役或压迫,不断使人的自身价值得到认可及其主体地位得到确证,以达到人之为人的过程。虽然马克思没有对人的尊严进行专门论述,但人的尊严思想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因子。在探究人的尊严及其实现的过程中,马克思通过倡导宗教批判、扬弃异化和人类解放思想的三维向度,以不断推进人的尊严全面归复,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  相似文献   

8.
在哲学史上,康德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是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层面上的人之尊严命题,然而,正是这一尊严观支撑了他的报应主义死刑的法律立场,由此形成了康德尊严理念的悖论。坚持平等至上,或者说对于平等的偏爱和过度强调,是悖论的认识论根由。二战后德国《基本法》对于人的尊严的宪法确认及其相关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康德悖论。中国宪法的尊严规范应该定位于尊严的宪法价值而非任何意义上的哲学判断。  相似文献   

9.
实现人民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必须明确尊严的内涵及其具体体现。事物的边界和本性就是事物自身的尊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基因所决定的人权和自由,主要表现在抽象的人格及具体的意志两个方面。人的意志通过自身占有的财物以及保护财物的公共权力得到具体的体现,它在人对道德的持守与伦理的遵循中得到更高的体现。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就是尊重普遍的人格并对维护具体的意志,必须把人当做目的,并保持人的意志和社会财富及公共权力的一致性。把体现为人民的意志的法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同一性的现实力量,这是克服当代人格尊严的种种否定性因素、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尊严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德强 《文史哲》2006,(1):155-162
从法理学的角度区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尊严观的不同价值取向,厘清维护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主体自决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有效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必须履行之义务时,应避免由于禁止行为人自损尊严之行为,而对其主体自决权构成的不当限制或侵害;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自治意志之权利时,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该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1.
在当今社会,尊严已经成为一个核心的价值理念,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事实上,维护和捍卫人的尊严已经成为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尊严作为一种关系性的价值,表现为相对于他物而言的优越性。尊严的维护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实现的,这种维护既包括内在的维护,又包括外在的维护。前者着眼于个体,强调从每个人的自我修养做起,自我珍重并尊重他人,进而使自己配享尊严;后者着眼于法律秩序,强调从法律上捍卫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维护权利就是在直接或间接地维护人的尊严。  相似文献   

12.
论人的尊严     
在当代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相关文献中,"尊严"是一个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尊严,指的是人人都具有的平等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在社会共同体中存在与实现的尊严,人格尊严的需要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人的精神生命无上价值的体现。人的尊严根植于人的本性、人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  相似文献   

13.
胡玉鸿 《江海学刊》2014,(2):125-132
人的尊严不仅是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更是弱者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人的尊严为弱者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前提,它通过人的平等、体面生活以及不受歧视,证成了弱者权利保护的必要;人的尊严是弱者权利的推演基础,正当生存权、人格尊严权、行为自主权、私域控制权等,均与弱者权利的落实密切相关;人的尊严也是弱者权利发展的精神动力,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都是本着人的尊严的理论,充实和完善弱者权利保护的各项内容。  相似文献   

14.
甘绍平先生从人的尊严和人权理论的关系出发,认为“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该定义将“不受侮辱”与“获得尊严”直接等同,忽略了尊严理念作为一种绝对价值的重要性、没有看到尊严的层次性以及带有超越性的实现形式,大大缩小了尊严的适用范围,不利于现实中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实现.文章在分析其尊严概念局限性的基础上,给出多维度、系统性的尊严概念.  相似文献   

15.
马克思的尊严观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的构想、理论和学说的总称.马克思从尊严的“否定”方面,即“尊严缺失”出发来阐释尊严,揭示了尊严普遍缺失的社会根源,强调在“挣得尊严”这一意义上为绝大多数人的尊严实现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这是一种以现实个人的尊严为目的的现实主义尊严观,它既克服了尊严本身的抽象性和理想性,又为人们追求并获得尊严指明了实践对象和未来方向,鼓舞人们以消除尊严普遍缺失为直接目标.在日常生活中,马克思主义尊严观给予我们实践智慧与方法论原则,在克服、消除日常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的尊严缺失的实践过程中,实实在在地奠定谋求“尊严生活”的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6.
人类凭借自主性和自我目的性这样一种主体身份而享有尊严。而人与人之间相互作为主体来对待、相互尊重彼此的以自主性为核心内容的尊严,就构成了人际一切规范之约束力的根基。因此,保护个体的权利主体性,便成为国家合法使用暴力的终极根据,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意志,是法律和道德秩序以及法治国家最核心的建构性要素。而官方酷刑则直接摧毁了人的尊严中不容触碰的核心要素,故绝不可能得到道德或法律上的认可与辩护。但是,酷刑这一话题是复杂的,它既触及现代生活伦理维度中人的尊严这一核心要素,也关涉无辜的受害者的生命保护以及国家的安全保障这一整体性的方面。在国家由于法律的限制无法通过酷刑来阻止类似国毁人亡之灾难的时候,就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这场攸关民众生命与国家安全的伟大拯救。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9,(6):35-40
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思想,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核心。马克思在其思想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的尊严的概念,但人的尊严思想贯穿其中。从人的尊严思想的萌芽,到探索人的尊严的存在形式,最终提出实现人的尊严的方式,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思想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摆脱了将尊严归于绝对理性,或人的生物本能的西方传统尊严观,有独特的内涵。分析和理解这一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和提升人的尊严。  相似文献   

18.
论人的尊严的实现方式——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人的尊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以人为本,既是一个人的尊严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人的尊严不断实现的过程.公平正义是人的尊严实现的基本前提,自我实现是人的尊严实现的根本方式,保障民生是人的尊严实现的现实条件.  相似文献   

19.
康德尊严思想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尊严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康德在继承古典优越性的意义上使用尊严这一概念,并将其视为理性存在者所拥有一种绝对价值和内在价值。前者是一种源始意义上的尊严,表现出平等性的属性;后者是一种实现了意义上的尊严,表现出差异性的属性。尊严的根据在于自律。可以说,康德的尊严观在尊严思想的发展史上是一个沟通古典与现代的桥梁。  相似文献   

20.
人的尊严是人的自觉.人的价值与人的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尊严始终是一个核心因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人的尊严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实现人的尊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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