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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四)对我国刑法中的有关植物资源的犯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它不仅弥补了刑法在此方面立法的不足,还为有效保护植物资源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切实落实我国有关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的重大举措.对此,有必要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农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已经初步解决了育种科技成果易扩散、可控性差、育种单位和人员难以从市场上获得经济效益、育种科研长期普遍依靠政府投入等问题 ,但还仍然存在技术创新补偿不足、创新机制僵化、创新资本单一和创新价值体现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将植物品种权保护提升到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高度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实施 ,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 ,促进农业育种技术的持续创新 ,以推动农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种子产业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对动物资源进行刑法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国外动物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富有特色,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比较法的视域加以研究,剖析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是有效保护我国动物资源,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对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足:对于林木资源的生态价值还只是间接保护;对林木的生态价值的重要位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刑事责任设定偏轻,且制裁方式缺乏保护植物资源的针对性。完善立法的建议: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刑法》分则的一章集中规定,并列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后、"侵犯财产犯罪"之前;提高相应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上限,增加责令补救、限期治理、剥夺从业资格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5.
刑法规制在森林采伐、运输、收购销售和林地管理等环节均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森林植物的资源特点与国家的生态政策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森林资源保护的刑法体系和主要特点,对其中个罪构成要件因素的科学设置与完善提出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刑法分则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的立法意旨、入罪的数额、入罪的行为方式、主观方面、刑罚设置问题、刑罚转换问题、邻接权的问题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方面,中国内地与香港都存在着差异。所以,通过与香港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可以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从而为我国著作权的良好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新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总体成效显著,植物新品种培育稳定发展,育种主体渐趋多元化,品种权管理与保护逐步加强,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的结构性失衡、育种质量和效率不高、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植物新品种权管理保护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植物新品种育种资源、建立植物新品种补偿机制、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及管理制度等措施,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新疆农业植物新品种育种与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对14周岁以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角度,根据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现行刑法的缺失,提出具体的完善构想,这对探讨我国刑法的完善是一件及时而必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海洋生物资源在短期内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各国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对本国领海所属的海洋生物资源予以保护;对于公共海域的生物资源,国际社会也制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进行保护。然而,由于有效权力监管的缺失,对于破坏公海生物资源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方式。鉴于此,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可以发挥国际刑法的作用,以国际刑事法院为国际司法主体,完善国际刑事法院在打击公海生物资源犯罪方面的不足,使国际刑法在保护公海生物资源方面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现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规定保护的义务主体有缺陷;侧重保护人身安全,却忽视了对证人及其亲属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实际可操作条款等问题。刑法不但在保护对象上与刑事诉讼法相脱节且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当进行重新构建,尤其是要扩大刑事证人保护的主体、保护的范围和拓展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对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犯罪又触及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原则处理。对证人的事前保护比事后保护更重要。建议尽快建立保护证人细化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2.
基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及其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缺位是一大突出的问题。植物新品种的经济价值、战略意义、特殊性以及被严重侵权的现实和其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经验等方面都说明了对植物新品种建立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被追诉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之中,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部门法予以规定和保护,是不足以使其具备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不当侵害的能力。我国只有将被追诉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最高位阶的人权保护,并建立相应的侵权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被追诉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才会实现。  相似文献   

14.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和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研究刑法的机能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刑法的机能有两个: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自由大宪章"的刑法,其根本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缩限国家肆意的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当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发生冲突的时候,应首先考虑人权保障机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15.
刑法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手段,对犯罪行为具有预防、控制和惩处的功能。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文化资源,具有脆弱性和不可修复性。在文化遗产犯罪猖獗的今天,通过刑法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在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缺陷,从而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要通过刑法预防和控制文化遗产犯罪,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要对现行刑法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因而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尚未终了、或虽行为终了但行为人还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便成为通常的情况。此时,刑法规范当然得发挥其对法益的动态保护机能,使受侵害之法益尽早脱离行为人之掌控或避免它种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由此便凸显运用刑法理论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给予恰当的刑法评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必须立法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已经初步形成以部门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的保护模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与个人信息权并列为独立一节。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隐私权保护。在刑法中,隐私权的独立法益地位尚未呈现,涉及隐私权法益的保护采取依托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间接保护,可能导致隐私权法益保护的不周延和错位。鉴于民法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和刑法隐私权间接保护的困境,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着眼于风险控制。刑法需要探寻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新路径,以便构建我国隐私权全面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8.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呈趋严之势。但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本体犯罪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罪状表述范围过窄、罚金刑设置欠妥、资格刑缺失等立法缺陷,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相对于国家信息与社会信息的刑法保护而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缺失的状态。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引发了众多的争议,如“人肉搜索”是否入罪?鉴于此,我们从刑法干预的正当化根据出发,认为,个人信息安全是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诉求,进而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出了建设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20.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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