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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4):32-32
上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是工伤吗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女工.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年2月21日早上我骑车到单位上班,当我进入厂区后.突然从岔路上拐出一辆电动自行车将我撞倒在地.沉重的电动自行车当场倒压在我腿上。后经检查诊断,我的右脚一根趾骨骨折,治疗休息了一个多月。至今仍隐隐作痛。行动不便。
我受伤后,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我也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被别人撞倒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可没想到,劳动保障部门却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由于未认定工伤。我养伤期间被按病假处理.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奖金.治伤的医药费也全部由自己个人负担,为此我十分苦恼。
请问,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我是工伤符合政策规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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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贵刊去年第8期刊登的《因班长指派干私活而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一文,本人重温了《劳动法》和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后,较为赞同作者李明聪的看法。当事人黄某认定为工伤合情、合理、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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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北枣阳市的农村青年李明东,在打工中因机械故障左手被绞断。面对这位弱势民工,公司老板却一推再推,拒绝承担因工伤应负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为了讨说法,为了寻求公平,为了追求"法"的正义,李明东走上了维权之路。此案先后经劳动仲裁和枣阳、襄樊两级法院审理,今年3月27日,历时2年的李明东最终获赔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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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法律条文是“骨感的”,而事故伤害事件却是“丰满的”,许多边缘性案件屡有发生。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应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出发,原则上从宽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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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泸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终于使历经半年多的牟勇工伤认定一案有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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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借名就医现象并不少见。令许多借名就医者始料不及的是,最终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以他人名义就医,工伤认定被拒
【案例】:2014年1月4日上午,李晓倩在上班时,因机车飞轮突然脱落,导致右手拇指和食指被切断。送往医院救治中,李晓倩考虑自己非本地户口,担心遭到医院歧视,遂私下要求用随同前往同事的身份证办理了入院手续,此后所有医疗记录乃至李晓倩自己的签名,都是以同事的名义进行。岂料出院后李晓倩很快傻了眼:工伤认定机构以其所交治疗材料与本人资料不符,不能确定系同一人为由,拒绝作出工伤认定。而法院也未能采纳她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工伤认定结论是确定工伤待遇的前提程序,李晓倩未被认定为工伤,意味着获得工伤待遇的依据不足。 相似文献
以他人名义就医,工伤认定被拒
【案例】:2014年1月4日上午,李晓倩在上班时,因机车飞轮突然脱落,导致右手拇指和食指被切断。送往医院救治中,李晓倩考虑自己非本地户口,担心遭到医院歧视,遂私下要求用随同前往同事的身份证办理了入院手续,此后所有医疗记录乃至李晓倩自己的签名,都是以同事的名义进行。岂料出院后李晓倩很快傻了眼:工伤认定机构以其所交治疗材料与本人资料不符,不能确定系同一人为由,拒绝作出工伤认定。而法院也未能采纳她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工伤认定结论是确定工伤待遇的前提程序,李晓倩未被认定为工伤,意味着获得工伤待遇的依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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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小楠应聘入职本市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或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在实务工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在一些情形下,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相关政策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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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前后.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冰冻雨雪灾害,在抗雪救灾中,部分人员受伤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普通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明确,伤亡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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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亚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具有完备的工伤管理系统,其工伤发生率低,工伤保险覆盖率高,对于中国工伤保险体系的发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日本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沿革及基本框架,包括工伤的认定及赔偿的给付,并对中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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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社局多年来不断探索调解仲裁工作新途径,将工伤赔偿工作前移,实现劳动纠纷与工伤争议共化解。在受理工伤待遇赔偿类案件后,通过审理把握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质性争议,着力从工伤赔偿问题入手,以解决争议、平息纠纷作为目标,充分运用庭外协调、听证协调等机制,让双方平心静气地坐在一起,通过释明法律、依法协商,取得共识。对于属于构成工伤类案件,极力促成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让受伤职工在劳动人事争议诉讼阶段即获得工伤赔偿,及时补偿劳动者所受伤害,减少工伤案件当事人的诉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