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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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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情简介某餐饮服务公司厨师李某,2010年2月4日17时左右,与另一名厨师准备进厨房做晚餐,在路过平房过道入厕小便时,不慎摔倒致脑干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李某上岗前入厕小便,是否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事务;不慎摔倒造成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入厕小便,自已不慎摔倒致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李某认为,自已为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在入厕小便时不慎摔倒致伤,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谭某在验收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公司原料时,认定其原料存在掺假行为,招致供应商王某的怨恨。2011年3月27日18时许,谭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所雇凶手打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处置)。谭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谭某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受到他人怨恨,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他人报复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简介某矿务局井下采煤工蒋某,2010年5月16日井下采煤结束后到单位澡堂洗浴,在洗浴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手骨折。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蒋某井下采煤结束后到单位澡堂洗浴摔伤,是否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事务,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蒋某下班后到单位澡堂洗澡摔伤,属于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蒋某认为,自已井下采煤结束洗完澡后方能下班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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