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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社会管理具有维护利益表达、促进政府法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司法创新能够实现能动司法及司法效用最大化、调节和化解社会新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引导和优化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要发挥司法创新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司法创新还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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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方式的联动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司法是准司法实现纠纷解决趋于规范化和合法化的前提,准司法是促进司法化解争议、矛盾,实现解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补充。两者功能的互补性可以提高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间正常社会关系的维护,防止矛盾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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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争,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带来了困惑。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有利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多元化"目标的实现。被动司法不仅能满足转型期社会的特殊需求,还能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需要,以被动、中立的角色定位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平衡发展,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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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地区是清代特别行政区,旗民杂处,社会矛盾复杂,纠纷讼案频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包括顺天府、八旗、步军统领衙门、直隶总督在内的京畿旗人司法审判制度。在处理旗人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统治者注意强化各衙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以此调整京畿地区的民族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清代京畿旗人司法审判体制具有多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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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趋向多元化的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体系逐渐发挥出其优势.与此同时,面对矛盾的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高度期望推动了法院在功能上的拓展.在建设和谐社会时期,为满足社会纠纷的解决在司法上的需求,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基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的界定,探寻司法ADR构建中法院角色的转变及制度的完善,方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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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多发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能够弥合紧张的社会关系,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法治水平,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国家权力在纠纷解决领域中有进有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大力支持和引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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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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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在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建设中能最大限度地发动人民参与司法,并且将司法建设与当时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结合.董必武的人民司法建设蓝图便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叙事中展开.“人民司法”强调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政治理念.建国初期的司法建设以镇反运动为中心,随着国家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人民司法”则以建立各种法庭的形式向社会纵深推进.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司法”建设很好地坚持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正是二者的高度结合实现了通过司法建设获取政权建设的最大合理性,完成了各种政治需要,也使人民司法得到社会的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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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今天,诉讼本身的局限性愈显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凸现.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立法环境和纠纷解决主体的能力及态度等都是影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因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合理构建,应当坚持法院主导、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整合分散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等作出系统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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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学是司法学的分支学科,它起步较晚,也不成熟,但随着司法社会化和司法民主的普及、司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渗透以及司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理论流派和和内容框架的逐渐清晰化,已属现实的可能。司法社会学包括纠纷、法规范、司法和社会等基本范畴,内容涉及方法论、理论流派、纠纷解决与社会控制理论、司法要素与过程的社会学分析等。司法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必然对我国的教学研究和司法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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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5-49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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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原则是司法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现代司法调解制度中的合意是一种契约型合意,合意原则的适用与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纠纷解决的效率以及公共规则的确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对等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时,树立有限调解的观念、坚持法律阴影下的谈判是保障司法调解合意原则充分发挥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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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没有经历一个司法控制的过程,是当前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种司法闲置现象的产生,既在于法院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而功利地拒绝受理复杂的群体性纠纷,也在于群体行动者对司法公正失去信任而理性地选择放弃司法。消解司法闲置、阻止一般纠纷向群体性事件发展,需要支持司法的自主性运作、完善群体性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司法终结纠纷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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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新趋势,司法理念也必然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应当逐步走出原有对待所有人的均码正义,渐次对困难群体的特殊正义实现给予足够关注.与之相应,特殊正义的具体实践不能仅仅拘泥于纯粹的制度研究,还应更多地选择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作为对象,以此揭示纠纷化解的深层机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司法理念的这种深刻变化,生成了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司法多边主义、司法知识竞争和案例指导运作等新论题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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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特征上看,民事督促起诉属公益法律监督权,涵盖公益、中立、干预、谦抑的属性内涵;从区别特征上看,民事督促起诉不同于支持起诉、民事公诉、检察建议而具有特殊的角色、效力、功能;结合司法实践看,民事督促起诉体现出灵活、创造及回应社会的能动性以及解决纠纷、构建秩序、维护和谐的价值性。本文以昆明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为例,分析民事督促起诉的属性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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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的持续过程。报应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改造犯罪人以及有效解决刑事冲突等方面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存在着差距。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有诸多契合之处。构建中国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时,可以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计划的基础上,扩大参与者的范围,保证恢复价值的真正实现和冲突的真正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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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抽象、原则,而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情具有多样性特点。上述原因决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司法裁量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司法裁量涉及合理性判断与合法性判断两方面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合理性判断围绕同业公平竞争、公司科学治理和化解公司僵局进行。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合法性判断从主体适格性、正当目的性以及公司协助义务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