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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代新疆社会像全国各地一样处于急剧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影响了天山南北。在此历史背景下,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俄罗斯国籍的鞑靼人来到新疆进行各种教育活动,20世纪初更加频繁,他们在新疆掀起的"新式教育运动"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许多鞑靼语报刊和出版物也进入新疆,在新疆穆斯林群众中产生了较大影响。文章以国内外一些学者的最新成果和观点为依据,较全面地阐述了塔塔尔人在新疆"新式教育运动"中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首要前提是国籍持续,即个人或公司从发生损害之日到求偿提出之日持续地具有保护国国籍。如果在上述两个时间点上个人或公司都具有保护国国籍,那么可以推定这期间的国籍状态是持续不断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国籍持续可以存在例外,其中"国家继承"和"公司因损害而终止存在"是较为特殊的情况。但就个人而言,国籍变更后,现国籍国不得针对原国籍国就该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实施外交保护,除非原国籍国放弃反对的权利。中国的政府声明没有明确涉及该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在该领域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法律规范与外交政策。  相似文献   

3.
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采"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4.
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采取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虽然该立法原则在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某些积极作用,但随着港澳的回归和旅居海外新华侨的日益增多,其中的某些原则已经不利于国籍冲突问题的解决.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国籍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中国实际,现行国籍法的修改可遵循以下原则:(1)通过立法赋予国籍冲突的当事人以选择国籍之权利;(2)废除僵化的一人一籍原则,承认符合法定条件者的双重国籍;(3)尽可能通过谈判协商,以签订双边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5.
解放前东北朝鲜族的国籍演变过程,是清政府、奉系军阀、日本帝国主义、蒋介石对朝鲜族人民进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血泪史.只有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才能使东北朝鲜族人民同全国少数民族一样,获得中国国籍.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法人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依其自身利益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由此带来了法人国籍的变动。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以此来解决法人国籍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 ,是国际公法上一直在着力解决的一大“瓶颈”;由于国籍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常用的连结点 ,国籍冲突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时 ,国际公法旨在彻底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现象 ,以实现国籍唯一原则 ;国际私法则只是在已存在国籍冲突的情况下 ,选定其中一个国籍作为连结点或寻找一个替代连结点 ,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法人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依其自身利益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由此带来了法人国籍的变动。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以此来解决法人国籍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国籍问题     
在国籍的感情问题上,中国人坚持拒绝承认双重国籍。在中英联合声明所附的国籍备忘录中,中国政府认为:所有香港中国同胞,无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但是,中国政府已经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允许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使用由英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然而,上述公民不得因  相似文献   

10.
主权国家如何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实施外交保护一直是困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难点之一。当两个国家同时对双重国籍人实施外交保护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一个国籍国针对另一个国籍国侵害该人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拥有明显不同程度的联系,那么国际法应当采用主要国籍原则来判断这两个国籍国中哪个国家拥有针对另一个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资格;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之间拥有几乎相同程度的联系时,那么国际法应当采取无责任原则,即不允许这两个国籍国之间相互实施外交保护。不过,上述两个法律原则都存在例外情况。第二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同时针对其他非国籍国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适用主要国籍原则,也不能适用所谓"有效和实质联系原则"。由于国际法一般没有理由不允许两个国籍国共同行使赋予它们的权利,所以任何国籍国都有权针对非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  相似文献   

11.
由于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投资者的国籍采取了不同的确定标准,因而极易产生投资者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投资者国籍的冲突有助于界定缔约方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2.
文章在论述公司外交保护制度中国籍确定规则的意义的基础上,阐明了国际上通行的认定公司国籍的标准、巴塞罗那公司案确认的规则、<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规定是公司国籍认定的三个原则.以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确认的规则、自然人股东国籍国的确定、股东的持续国籍作为公司股东外交保护的依据,立足我国立场,结合实践,针对公司外交保护制度及国籍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东北地方史研究中,对现住朝鲜族人口来源问题,已有许多论述,但多注意迁入时间的讨论,对清政府当时的态度和政策尚缺乏研究。本文试图对此问题略抒管见,求诸斧正。关于加入中国国籍问题不管从朝鲜越境而来的垦民,迁入于清代何时,落居于何处,皆属跨国而来,涉及中朝两国关系,涉及迁入者国籍的改变。若改变其潜居身份和偷垦性质,成为中国的朝鲜族,关键在于加入中国国籍。19世纪80年代清政府在审定、办理这个问题时,是以吉林将军镇守的延珲区为典型事例的。  相似文献   

14.
外空活动商业化背景下空间法中的国籍联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籍联系强调了国家在空间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国籍联系意味着责任的指向,所以相关国籍国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采取监管等措施,尽量减小和分散风险,并尽力避免损害的发生。然而,在外空私有化和商业化的背景下,有必要降低国籍国的风险,以鼓励其减少对私人外空活动的限制;同时,这种风险的分散有利于强化私人主体的责任意识;因此,“国籍联系的放松”应当是空间责任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但从国际私法层面来讲,应当加强“国籍”等连结点在解决私人主体从事外空活动时产生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广西那坡县百省乡的壮、瑶、苗、彝等民族都有人娶越南女人为妻。这些越南女人既没有加入中国国籍,事实上又自动丧失了越南国籍,成为无国籍女人。无国籍女人在传统民间是被认同的,但是在现代国家管理体制下她们是违法者。首先,她们是非法入境者,要面临被驱逐出境的危险。其次,只要她们生育,即违反中国的非婚生育规定,必须交纳社会抚养费,这使她们被迫陷入更加困窘的境地,成为被边缘化的新族群。  相似文献   

16.
选择ICSID仲裁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ICSID公约第25条(2)(b)为扩大公约的属人效力范围,赋予具有外国控制因素的东道国法人投资者以另一缔约国国籍,但公约本身对法人东道国国籍的认定、外国控制的形式和程度,以及功能性国籍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付之阙如,学者学说和ICSID仲裁实践歧异纷呈。法人投资者的东道国国籍应当依据东道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予以认定,而其功能性国籍则需满足ICSID公约的客观标准,功能性国籍协议并不限于明示的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7.
中国新移民是指1978年以后移居海外、居留一年以上的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拥有中国国籍或加入了所在国国籍的中国人。在欧洲的华侨华人规模,包括留学移民和非法移民,在260万-320万之间。在欧洲的中国新移民的新特征是:中国新移民的移民类型多元化,其中投资移民成为新移民的突出特征;中国新移民的社团发展迅速;中国新移民的精英人群增加,社会融合程度提高;中国新移民的大众传媒意识和参政意识强烈,华人政治地位显著提升。从规模上看,欧洲已成为中国新移民增长最快的地区;从区域上看,中国新移民已遍及整个欧洲国家;从社会地位上看,欧洲的中国新移民文化素质偏低、社会地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18.
明清之际天主教传教士来华开启了中西文化交流的新篇章.传教士通过对中国文化的记述,将中国这一东方文明古国介绍给西方,形成了他们所特有的中国文化观.认为传教士中国文化观的形成主要受到传教士个人、组织、国籍及传教目的、传教活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会可否在中国内地仲裁,其裁决应如何认定及执行,在中国仲裁界备受争议。通过对宁波中院有关裁定的分析,可发现其在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解释上的不足。该裁定将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做法,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裁决的国籍问题,并与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互惠保留相违背。考虑此类实践难题的化解,以及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动向,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徐铁人 《社区》2011,(8):61-61
我的一个中学同学于1990年去了美国,并加入了美国国籍,同学们都开玩笑地叫他“美国人”。前几天“美国人”回中国探亲.老同学一起聚了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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