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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处于一个跌宕起伏的特殊时期,此时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决策时更应当遵守注意义务,以谨慎之心履行自己的职能,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而目标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的天然利益分歧,却使董事注意义务的评判变得错综复杂,给法院的事后审查带来了不便。源于美国司法判例产生的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案件审理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经过不断的完善与修正,成了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进行甄别的重要规则。  相似文献   

2.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述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对支持与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论对立双方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与评析,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不能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框架,将公司社会责任用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化,从而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泛化和道德化,将会对现代社会这一基本经济组织制度带来基础性损害.公司社会责任应解释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定义务,即公司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使之具有运用私法手段强制履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3.
面对竞价排名侵权纠纷,法院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已尽到注意义务、无实质审查信息的义务等理由,一般都判决搜索引擎服务商除接到对方通知之后删除涉嫌违法的链接之外,无须承担其他责任.然而,竞价排名是广告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与此同时,搜索引擎具有公共性,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时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和区分性显示义务.  相似文献   

4.
专家责任的性质界定在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界都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专家责任契约性分析,明确在合同基础上专家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指出专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亦应对委托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以达到专家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赢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迷失的路——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商标法上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注意义务时,应当从其目的出发进行考量.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广告服务时,无论从其能力还是从法理上,都没有审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侵害了他人商标权的实体性的注意义务.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外部性都不足以构成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责任的基础.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必通过扩大商标权的范围,经由行政措施可以达此效果.  相似文献   

6.
梁蒙娜 《新疆社会科学》2023,(6):117-126+169
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孕育并脱胎于注意义务。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但其在规范上存在解释的可能性。如《民法典》第1195条蕴含着平台对通知中初步证据的审查义务,第1197条“应当知道”中包含平台对特定内容的审查义务。为明晰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合理界限,我国宜基于解释论立场,从类型化认定思路出发,构建网络平台基于通知的事前审查义务,同时在比例原则下动态提升其事后审查义务的主体范围、审查对象及审查程度。  相似文献   

7.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被保险人面临潜在的被谋害的人身安全危险.为防范道德风险,减少危险机率,文章分析了投保人、受益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必要,认为保险人在缔约时应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审查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主张在我国保险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分析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和应当的.  相似文献   

8.
从哲学上讲,不作为一般不会造成损害。但在侵权法上,由于义务的设定,使不作为有了侵权的可能。不作为侵权以未履行作为义务为前提,这些作为义务的来源很广泛,并非只是法律直接的或明确的规定。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判断因果关系,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合格地履行了作为义务:履行了义务则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也就没有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行为人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未履行义务,就有不作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借助法律规范推进数据平台市场行为合规是必然选择。相较于其他保护路径,合规路径更符合数据平台自身的特征、法律的明确要求以及“守门人”的职责,所以该路径应当成为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可或缺的构成。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的落实,在法律依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这些缺失可能会导致法律监管的失灵、归责原则的偏离以及责任承担的过度延伸。因此,在保持法律监管与适度介入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辅以均衡的责任分配方案,加快风险管理从意识到义务的转换,拉齐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标准;还应推进通用标准的法律转化,满足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技术基准的法治诉求。  相似文献   

10.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在各个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历来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我国,该问题尤为突出,其原因为:一方面,立法不尽完备,存在规范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尚未总结出一套明确的判断标准,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供统一的司法指导.在此问题上,国外典型国家已在制度与实践中表现出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寻求解决方案.在立法上,将客观标准作为公司高管法定的一般判断标准,同时辅之以特殊约定作为补充,并扩大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司法中勤勉义务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并引入“正常经营行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发起人作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 ,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创办人 ,与一般股东相比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 ,这决定了发起人应当承担比一般股东更多的义务。发起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则是保持发起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关键措施。围绕发起人与第三人交易、发起人与认股人以及发起人与公司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 ,阐明发起人责任与一般民事主体责任的区别 ,可以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
“鬼畜”视频由既有视频剪辑而成,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格权的可能。现行法律规则和研究对“鬼畜”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没有注意到“鬼畜”视频特殊的生产方式,过度保护了视频平台,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鬼畜”视频的创作是由视频平台组织的“迷群生产”方式完成的?迷群成员共享一套素材和视觉符号,模因化地使用这些符号创作视频,迷群内形成一定的群体结构和创作者世代?视频平台在迷群的形成和组织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视频平台应当承担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对“鬼畜”视频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进行审查,不应单纯依“避风港”原则被动地删除侵权视频?“鬼畜”视频的平台责任确定,符合网络侵权的一般原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应当与其在数字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16.
王雪娟 《理论界》2012,(7):68-69
旅游辅助服务人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但是旅游辅助服务人在代替旅游经营者向旅行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可能给旅行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本文认为旅游辅助服务人对旅行者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民政社会福利是在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是一种代表政府履行职责的行为。其特点是注重国家对救助对象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覆盖的面比较广,待遇标准比较低,具有全民性,不同于历史上的社会救济。我国民政社会福利是政府管理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职能,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8.
在本质上,侵权责任乃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传统的观点,在要不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上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是两个泾渭分明的对立体。但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下隐藏着各种不同“人的影像”及法律对行为人高低不等的义务要求,通过“注意义务”之引线,两个责任体系构成一个首尾截然不同的连续体。  相似文献   

19.
论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应当承担低碳环保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发展低碳金融以及在审查项目的低碳环保要素时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为确保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低碳环保责任,最重要的是要改善金融生态的内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政策转化等方面;外部环境主要是统一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避免金融机构在低碳环保方面开展不正当竞争,同时,要充分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20.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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