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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应对乏力。在此背景下,《数字市场法》的制定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欧洲秩序自由主义的回溯。在数字经济法律治理中,《数字市场法》的镜鉴意义并不应体现在其单独立法的形式要件上,作为后发的反垄断司法辖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数字平台反垄断实践实现有效的竞争治理。基于当前平台反垄断活动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对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适当调适,对竞争损害理论进行扩张,进一步提升平台反垄断法治化水平并且适当地对大型平台设置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合理的平台链接封禁持续存在,不仅妨碍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还会排斥其他经营者,损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反垄断的必要性。当前,平台链接封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呈现出“相关商品市场”范围不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难以开展交易”损害后果认定存疑、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难。为了建立数字平台链接封禁行为规制制度,应从制度建设、执法完善、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等环节入手,通过增加“超级平台”条款、强化平台中立义务、完善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规范平台市场行为,助力市场稳健运行。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公平竞争成为时代潮流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实施反垄断治理,实现公平竞争,是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破解的课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引发的垄断典型问题有价格平价协议、算法合谋、拒绝数据开放等。针对这些问题,欧盟形成了一些反垄断经验,包括制定反垄断协议规则、对算法合谋和数据开放进行规制等。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路径出发进行反垄断治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建立算法合谋识别机制、明确竞争要素数据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能,互联网平台发展与数字反垄断呈现趋严的态势,而传统规制理论不足以为数字经济反垄断政策提供理论支持,数字平台的规制创新面临严峻的挑战。通过分析平台企业价格竞争行为,重新识别数字经济垄断问题,剖析数字平台隐形垄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结果证明:(1)当平台企业在两个市场的均衡价格均高于边际成本时,相比于垄断的市场结构,双边市场中竞争性平台企业的价格水平均下降。而当市场间存在交叉补贴时,在受补贴市场中,竞争可能会引起均衡价格上升。(2)垄断性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不再满足于勒纳指数的“倒弹性”特征,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双边市场失灵,同时也限制了平台企业运用市场势力进行价格加成的能力。(3)为了达到社会最优价格,政府需要通过产业政策或规制政策抵消平台一边的消费者对另一边创造的外部贡献,将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弥补消费者进入一个市场的私人动机与社会动机的偏差。(4)平台企业借助买方信息优势,形成对卖方的纵向控制,导致平台隐形垄断。政府需要对平台企业的“买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激励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尽可能真实地向消费者展示平台厂商的内部信息。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趋势,这在美国和欧盟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方面,数字平台发展带来的现实挑战促使各个法域共同选择在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另一方面,不同法域在平台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决定了各自的反垄断战略。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强化反垄断是必然的选择,而国家整体利益的考量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战略,以实现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合理与适度。  相似文献   

6.
数字经济时代,扼杀式并购逐渐成为大型数字平台维护其市场力量的重要途径。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在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同时,更会破坏市场未来的可竞争性,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发展格局。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在规制此类行为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诸多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扼杀式并购游离于反垄断审查制度之外。基于我国的政策考量与实践经验,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并购申报机制与竞争损害分析工具,以及时识别扼杀式并购行为;同时,建立事后并购调查规则,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实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7.
5G环境下,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与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平台化、开放化则是未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大方向。借助技术发展趋势和政策回应路线,本文认为"平台化"改变了原有企业结构,平台型企业具有结构扁平化、网络外部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我国平台治理的热点聚焦于"反垄断治理""内容安全治理""算法及数据治理""用户权益保护"四个部分。短期来看,多部门联合调查、协同指导平台企业将会成为行业治理的主要手段。长期来看,平台治理仍须与时俱进,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发挥数字治理优势,优化治理结构,探索不同类型平台的具体治理策略,建设良好的平台生态。  相似文献   

8.
竞争政策对银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银行业管制与反垄断规制存在复杂的关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例外适用”模式、欧盟“一般性适用”模式和日本“除外适用”模式。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存在限度,没有通行的统一适用模式,且有不同程度的保留,突出表现为立法选择的有限性和反垄断执法的有限性。银行业管制的必要性、反垄断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中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路径依赖”以及反垄断立法规定的“暧昧不清”均为其提供了可能的理论解释和现实原因。参考国际经验,我国宜遵循“一般豁免、例外适用”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路径,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加强竞争倡导,重视竞争主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进而取得更好的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内涵,要求立法者在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理的义务体系。在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数字服务法》创造性依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实现风险防范目标下比例原则的精细制度安排。比较而言,我国平台分级监管初现雏形,实体与程序规定设置对平台监管目标实现仍存在距离,强分类分级监管理念与弱治理规范设计的格局尚未打破。从算法透明与数据报送两个方面课以超大型平台额外的勤勉义务,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完善相关实体与程序规定,有利于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有力监管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监管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10.
观察反垄断问题有着多维的视角,除了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视角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还有必要从国家战略的视角去认识和处理反垄断问题,将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发达经济体的美国、欧盟还是发展中经济体的其他金砖国家,都重视以法律为基础的反垄断战略,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我国应当借鉴这些法域的经验,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反垄断战略,并重点解决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和优先性地位、有效消除行政性垄断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平台的崛起,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开始产生交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两种争论。分离模式基于二者在法律目标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主张数据隐私不应当纳入反垄断;统一模式则将数据隐私类比于产品质量或纳入产品质量的分析中,主张反垄断应当考虑数据隐私。由于数据隐私保护提升与市场竞争强化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且反垄断将隐私保护纳入其中也存在分析方法上的困难,统一模式的适用应当慎重;相比之下,分离模式更具可执行性,也更符合数据隐私保护的实践需求,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在我国数据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分离模式也是我国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2.
2021年是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元年。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数字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反垄断大案和要案,我国也出台了多个涉及反垄断执法和企业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法律文件,这说明该领域的竞争秩序将会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反垄断的不断强化,数字经济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例如,互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互操作如何不影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互联网生态的扩张如何不影响经济效率?随着超大平台的产生,各类市场主体的竞合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资本壮大的利弊日益凸显。鉴于数字经济反垄断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在这个领域有必要相互借鉴与合作。  相似文献   

13.
平台“大数据杀熟”是通过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社会伦理和技术伦理的双重可责性,应当予以规制。《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传统法律制度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存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的困境。鉴于大数据平台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及“大数据杀熟”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大数据杀熟”规制可以借鉴公用事业理论,采取事前监管方式,对适格的平台主体施加透明、合理、非歧视的价格制定和标示义务,并通过设立专业的平台监管机构,确保上述义务得到履行。  相似文献   

14.
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信贷平台(简称“P2P平台”)在我国呈自由发展状态,不仅平台机构数量和平台交易数额迅猛发展,而且正在从为民间借贷提供纯粹的中介服务向直接从事金融业务发展,非法集资和用户资金被挪用等多种风险突显,不能再对其放任自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两项最基本的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应针对监管目标选择不同的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15.
魏丽丽 《南都学坛》2011,31(3):99-100
目前,我国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各行业监管机构。现行"分立式"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会分散执法力量,导致管辖权冲突,并且降低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专业性。为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和统一实施,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还须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管辖权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16.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隐私保护成为质量竞争的重要维度,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因而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多元立法目的所涵盖.构筑在"知情—同意"规则基础上的数据隐私保护机制在数字经济垄断市场结构下面临有效性危机且救济迟滞,而反垄断规制数据隐私保护具有监管效率上的差异性优势.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规制虽实属必要,却也面临理论与分析工具革新的难题、法律适用冲突以及价值平衡困境.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亟须以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分析为基础进行重构,利用"共票"平衡数据隐私保护与利用流动背后的利益关系.在监管科技理念引导下,政府需要以大数据、区块链技术赋能竞争规制机构,构建敏捷型反垄断智慧动态监管.  相似文献   

17.
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驱动下,数字金融平台快速兴起并将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数字金融平台是数字金融与平台经济的融合产物,其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具有天然的技术偏好与金融属性,有效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与普惠性。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通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发现,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数字金融平台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误差或测不准(算法黑箱),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太大不能倒、太多不能倒、太强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并在三方系统(平台端、用户端与监管端)形成了算法黑箱风险:算法黑箱具有平台迷雾风险,阻碍平台端的稳定发展;算法黑箱具有技术遮蔽风险,加剧用户端的风险缺陷;算法黑箱具有监管真空风险,制约监管端的公权治理。因此,为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防范化解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性风险,基于三方控制理论与国际算法黑箱风险的系统治理经验,我国应当从三方系统(平台端、用户端、监管端)构建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8.
技术革新催生了以数字平台为基础的平台型企业。不同于传统型企业,平台型企业与监管机构形成了新型的关系样态。基于“价值—制度—行动”的分析框架,厘清平台型企业的特性以及对传统监管范式的挑战,揭示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企业的耦合逻辑。平台型企业与监管机构的价值趋同性强化了价值认同;正式制度与平台自治的互补是两者耦合的制度基础,平台型企业以自身禀赋成为监管链条的一环;监管机构的主动求变与被动调适是平台型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两种行动路径,通过政企数据共享等达成协同共治的行动耦合,塑造了政企关系的新形态。而潜在的风险伴随着两者的耦合逻辑,以“良序”理念建立“良序监管模式”,以期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平台型企业发展。  相似文献   

19.
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数据要素作为市场份额的内部考量因素和平台经济的外部特有因素嵌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构造数据要素的“二元嵌入”模式,对数据要素影响市场力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为实现该理论模式设计类型化规制和动态化调整的制度方案,从而为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提供行动指引,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重构提供思路借鉴。  相似文献   

20.
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既体现了反垄断当局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也将对相关利益集团的福利状况产生不同影响。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可以归纳为五种类型,其中最常用的是社会总福利标准和消费者福利标准,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对并购可能产生效率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在社会总福利标准下,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效率抗辩使具有社会合意性的并购获得批准。现阶段,中国并购反垄断控制政策宜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同时也应在反垄断当局的目标函数中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较大的权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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