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 389条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 :一是典型行贿 ,即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腐败官员、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但是 ,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 3月 ,两高联合发布通知 ,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 ,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 ,一手软”的现象 ,其中《刑法》对该罪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2.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对行贿犯罪"立法从严""司法从宽"的悖论更加凸显。从立法因果论出发应当严惩行贿犯罪,从司法效果论出发则应宽宥行贿犯罪,解决这一悖论,不应作"非宽即严"的简单取舍,而应"宽严相济",既坚持严惩行贿犯罪的立场,又采取措施走出受贿犯罪难以查处的困境。要从刑事实体法上调整行贿罪的刑罚结构,严密行贿罪法网,同时在刑事程序法中构建腐败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反腐败而言,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4.
公款行贿已成为诱使贿赂犯罪高发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刑法典中关于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一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不确定,罪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不确定.另一方面,单位行贿罪的配置不合理.因此,改进<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和三百九十三条的罪状和刑的设定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访非  曲明 《理论界》2004,(4):94-94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所以,认定行贿罪要求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方可成立。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易过宽,只要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不正当利益”等同与“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张应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志忠 《兰州学刊》2003,(2):110-11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经济犯罪领域中的行贿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较少 ,主要是因为没能分清行贿与赠与的界限 ,往往把行贿罪按赠与来处理。本文从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赠与的主要特征、行贿与赠与的联系区别及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和赠与的认定等四个方面对行贿和赠与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9.
治理"隐性腐败"迫在眉睫,而现行刑法对治理"隐性腐败"出现失调,应及时修正予以跟进规制:调整我国对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将贿赂的内容由"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改变行贿行为的单一性规定,增加行贿行为的方式;调整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侵害法益的保护方向和主次地住,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增设罚金刑、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袁秀岩 《河北学刊》2006,26(5):175-177
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1.
刘山煽 《社会科学》2020,(5):102-110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特殊从宽处罚条款进行了修订,对行贿罪从宽处罚增加了适用条件。基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不同解释方法,适用行贿罪特殊从宽处罚条款应一方面服务于打击贿赂犯罪大局,另一方面起到平衡行受贿量刑的作用,同时标准应尽可能明确以避免放纵行贿犯罪。故此,对该条款中"主动交待"宜虚化处理,"犯罪较轻"应以犯罪可能适用的刑罚为判断标准,对"重大案件"、"重大立功表现"均应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2.
对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几乎一致认为,作为特殊动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需要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理解从法律解释学意义上说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为必要,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交付在《物权法》第24条中的意义,只体现在“一物二卖”时具有优先于其他合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5,(5):169-173
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纳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它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然而,《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直接适用的法规定相对简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方式理解不一、分歧明显。结合直接适用的法之相关理论检视实践中的困惑可知,直接适用的法之调整对象应当仅限于案件的特定争议而非案件的全部争议;直接适用的具体强制性规定应在司法判决中具体指明;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单边冲突规范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此外,直接适用的法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替代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制利益是一种秩序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主权权威性,需要谨防管制利益过度侵蚀私法自治;当抽象的国家利益面临侵害之虞,由于公权力主体的缺位,需要加强合同监管与法院的职权审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利益存在利益关联,但是仍有区分的必要,尤其需谨防以国家利益之名行行政利益之实。在规范效果上,通常应对《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将国家利益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损害《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也有适用空间。在行政许可审批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5.
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观点与实践虽然仍有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其防止董事违法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所禁止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所保护的公司利益具有优先性等因素看,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规定也反证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出卖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法官基于对"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理解不同,有不同的判决.对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应检讨实务中适用之标准,对该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将其限于为维护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发展所需,以符合必要性原则.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将其不动产出卖之行为应定性为有权代理,并将《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性质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7.
蒋槟 《南方论刊》2006,(4):27-27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的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封建特权而提出来的。今天,我们赋予它社会主义新内容,使它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但如何理解却大不相同。张友渔同志在1980年第10期《民主与法制》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下面简称〈独立〉)一文中说:“其含意是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制定法律时,对于不同阶级、不同身份、不同情况应当给予不同待遇的人可以做出不同待遇的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给以平等待遇”。我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本文想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吴广平 《云梦学刊》2005,26(2):42-46
宋玉《神女赋》写的到底是宋玉梦神女,还是襄王梦神女,这是一个古今争讼不已的学术公案。弄清这一问题,不但有助于对《神女赋》的准确理解,而且对于探索代言体的起源亦有重要意义。根据《神女赋》的文本实际、《神女赋》与《高唐赋》的内在联系、魏晋至隋唐大量诗人诗作的佐证以及文化人类学提供的圣婚仪式材料来看,梦神女的应当是襄王而非宋玉。在《神女赋》中作者宋玉代表襄王、用襄王的口气来叙事和抒情,实开汉代辞赋“代言体”之先河。  相似文献   

20.
《诗经》中“德音”一词的确切含义,历来争议较多.“德音”应当视为并列式词语而非偏正式词语,“德音”即为“德言”.理清“德”字的内涵是正确理解“德音”一词的关键,而“德”字在西周的文献典籍中,个体内在的心性道德不是其主要意蕴,外在的“行为”义是西周时期“德”字的主要用法,“德音”可以理解为“言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