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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我国的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现权、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如专利权),而著作权是其重要组成部份。所谓著作权,指的是作者依法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成果(作品)享有的权利。由于著作是以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为表现形式的各式各样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它不仅包括各种专著和文学作品,还涉及音乐、戏剧、电影、电视、绘画、书法、塑雕、建筑以至电子计算机程序等各个方面的科学作品和艺术作品(包含翻译作品)。上述作品的创作人、表演者、制作者(如戏剧家、书法家、画家、摄影师、建筑师等)以及翻译作品者,这些人不管是专业人员还是业余作者,均可获得著作权。  相似文献   

2.
在印刷时代,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在大众传播时代,享有著作邻接权的作品传播者地位要明显低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者;在网络传播时代,作品传播者应享有与作品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且不对著作邻接权主体提出独创性要求。  相似文献   

3.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4.
对原有作品的表演及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包含原作作者和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双重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也会存在类似于演绎作品的双重权利,本文力图分辨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原作作者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及其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5.
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网络作品只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其著作权仍归原作品的作者享有,网站管理者对网页和电子公告板上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问题,应该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网络立法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因此,应该以利益平衡为方向和原则,借鉴和吸收国际立法经验,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立法。  相似文献   

6.
大学生进行文学课题创作,受研究水平所限,独立完成难度很大,通常会采用合作作品的形式.因为大学生对于合作作者的认定标准不清楚,出现自己参与创作却未享有著作权,或是别人没有参与创造性创作,却给予了别人著作权等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大学生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保护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偏向于将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author’s right)进行保护,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权——"版权"(copyright)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概念,表示既应注重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亦要保障著作财产权,以此构建了比较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作者的权利被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却面临挑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其在保护作者权利上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尝试研究与探讨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将涉及到传统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版权人的著作权问题;同时数字化作品制作者们,采用现代技术组织加工而成再制资源,又形成了一种新的由资源加工单位集体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我们需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全法律制度和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做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属于权利主体。明确著作权主体,也就明确了谁享有著作权和享有什么样的著作权,以及明确了与此有关的苦于著作权问题。著作权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结合外国的有关规定,现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10.
对多重著作权的权利尽可能准确的度量定位,对于该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多重著作权一般是指创造性地利用他人作品后产生新作品或者其他成果(主要表现为涉及邻接权),由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现象。分析侵权作品能否产生多重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南都学坛》2017,(5):77-79
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如何界定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始终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认识上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否认学术期刊整体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享有的学术期刊整体上的对外使用权,包括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版式专有设计权;二是否认学术期刊局部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作者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仍享有是否同意学术期刊社进行延续性使用的各项著作权权力。譬如将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权授予数字技术传播媒体使用时,就没有必要再征求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获得原创作品作者的事先许可使用了。因此,正确认识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水平和效率。  相似文献   

12.
一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等创作成果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从理论上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同一般财产权相类似,它既可以由作者本人享有和使用,也可以依法通过转让、赠与和继承等方式,由他人享有和使用。但是,在我国,作者创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期限届满,该专有权则随之而消失。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都不是无限制的。这种有限的保护期都是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  相似文献   

14.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加入WTO以后与网络环境有关的互联网和数据库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将更加突出.本文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立法例,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和欧盟,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阐明了互联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于数据汇编的版权保护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构成数据库内容的作品或非作品信息在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第二,数据库制作者在制作开发数据库的过程中不得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相似文献   

16.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两种人身权,同归作者享有.但因出版者也享有一定的"修改权",或因修改权的不当行使,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暂无对侵害人身权赔偿的明确规定,当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时,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另外两种人身权--发表权和署名权之间,以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种种关系,以寻求对人身权赔偿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17.
学位论文必须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必须符合著作权的属性,所以学位论文应是申请学位的学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具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学术作品不应作为其学位论文。  相似文献   

18.
科技进步有影响著作权制度变迁的传统,但在"作者中心主义"理论的视域下,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性成为其主要结论,从而造成不利于文化市场繁荣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负面效应.考察国际著作权保护环境和国内民法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在著作权产业政策、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创作主体资格进而拥有著作权具有可行性.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上,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享有拟定的监护权,以及合理的报酬权.  相似文献   

19.
科技进步有影响著作权制度变迁的传统,但在"作者中心主义"理论的视域下,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性成为其主要结论,从而造成不利于文化市场繁荣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负面效应.考察国际著作权保护环境和国内民法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在著作权产业政策、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创作主体资格进而拥有著作权具有可行性.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上,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享有拟定的监护权,以及合理的报酬权.  相似文献   

20.
作品角色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人可能利用在先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于是,产生了角色保护的需求.这是一项我国近年来遇到的新著作权法问题,我国法院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建立起对于角色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该看到,并非所有作品都具有角色,但对于具有角色的作品而言,其作品角色都可以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但只有当角色具有足以被他人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时,才能独立地构成新作品.不过,即便未构成作品,角色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构成作品的角色归其创作者原始所有,其上的权利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而存在,同时,角色的真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权能上,角色著作权人享有控制角色后续利用的著作财产权,角色的创作者始终拥有著作人身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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