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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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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量刑情节在语言表达上模糊、不严密,过分强调贿赂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建议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贿赂的数额大小、有无索贿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赃、因受贿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违背职责等因素,从而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判处恰当的刑罚。  相似文献   

2.
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量刑情节在语言表达上模糊、不严密,过分强调贿赂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建议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贿赂的数额大小、有无索贿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赃、因受贿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违背职责等因素,从而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判处恰当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在《唐律疏议》的502条律文中,表述主观过错的法律术语多达13种,其可以归结为故意与过失,但不同于现代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有其特殊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唐律一方面注意主观罪过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走向极端对仅有犯意而无行为的犯罪人也处罚,实行主观归罪,表明唐律处罚的不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思想。  相似文献   

4.
中国古代统治者习惯用刑律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问题.<唐律疏议>的<名例律>、<户婚律>、<贼盗律>等篇有涉及僧道的一些特殊规定,如确定僧、道的称呼和地位,严禁僧、道威胁朝堂的稳定,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等行为.这充分反映了唐朝立法"一准乎礼",缺乏宗教神圣立法而流于传统俗世立法,立法规整而违者以身试法,对僧、道的规定有过泛过宽趋向等特点.  相似文献   

5.
此文通过对我国古代有代表性法律、日本现行刑法及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行为规定的考察比较,认为北魏律开创了区分枉法受贿和不枉法受贿的先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律》对受贿主体、受财方式、处所、对象、枉法与否作了细致的区分;日本刑法对受贿罪按照罪刑多元化模式规定了数种罪名。尽管其也有不足之处,但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很有借鉴意义,为此建议我国刑法应增加有关受贿行为的新罪名。  相似文献   

6.
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时期,其相关法律制度也日臻完善,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唐律》不仅在总则性的《名例》篇中规定了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共犯人的认定以及对共犯人的处罚,而且还在分则性的其余各篇中,针对特定罪名做了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处理原则和方式等的规定.为此,深入研究《唐律》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唐律》对所有的罪名没有作分类概括,一般的罪名散见于各律条之中。《唐律疏议》对最严重的犯罪实行总概罪名、分类罪名及具体罪名三级概括制。《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本文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以及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阐释。  相似文献   

8.
英美刑法的谋杀罪与我国故意杀人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谋杀罪在英美刑法中既是普通法上的一种严重犯罪,同时也是制定法中的严重犯罪.我国虽然没有对谋杀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中有对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的故意杀人罪和英美刑法中的谋杀罪同中有异,需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9.
印度刑法典在第16章“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从第299条到304条以六个条文规定了杀人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根据有关的刑法规范,印度刑法学理论把杀人犯罪区分为两个罪名:一是未达谋杀罪的杀人罪(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简称杀人罪: 二是已达谋杀罪的杀人罪(Culpable homicide amounting tomurder),简称谋杀罪.这两种杀人犯罪彼此依托,轻重衔接,互相转化,其犯罪构成呈基本构成→加重构成→减轻构成的“锁链”状,有机地构成了印度杀人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颇具特点.本文试图对印度刑法中的杀人罪与谋杀罪及其相互关系作一初步研究,以供我国刑法学界同仁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不作为犯罪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触犯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唐律中虽然没有明确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但实际上规定了大量的不作为犯罪以严密法网,维护封建统治。同时,唐律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呈现出法律泛道德化、义务主体多样性等特征,某些规定对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2.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独立形成的一个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较难以认定的罪名之一。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理解不应该仅局限于主观因素,应当从行为人殴打的动机、殴打的时间和地点、殴打的对象、殴打的方式等主客观结合综合考虑,并从这些方面区分与故意伤害行为。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非寻衅滋事行为。  相似文献   

13.
斗杀伤的承袭析造:以唐律与现行刑法为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斗杀伤的规定影响深远,现行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对其承袭甚多。在主观故意之内都区分斗、故,且在特定条件下斗转为故。作为行为犯,外观形态都是对向而存的彼此殴打身体的行为。在用刃或持械的情况下都规定了加重法定刑,且根据发生地点的不同适用刑罚亦轻重有别。在单方形成共同犯罪时,都根据各行为人在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划分主从,以罚当其罪。斗殴过程中一般都不认定正当防卫,在严格条件下有限承认其存在。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司法和审判实践中 ,聚众斗殴罪是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应区分其作用大小 ,按责论罪。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聚众斗殴行为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关键在于明确“同种罪行”的确切内涵。在定罪量刑上 ,要切实把握立法本旨。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不容忽视斗殴行为的对偶性 ;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转化形态下有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15.
唐律对谋反罪的处罚是历代法律中最轻的,主要体现在家属缘坐范围小。唐太宗君臣通过反复讨论才做出了这样的决定,这既说明唐代法律向文明的迈进,也反映了唐律持法宽平的特点。后来明清法律一反唐律的规定,又扩大了家属缘坐的范围,这既与专制皇权的加强有关,也与两朝初建时期的政治形势有关。同时,唐代皇权也有与汉、明等朝相同的特点,即利用谋反罪名诛除潜在的威胁势力,这在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   

16.
秦朝时期,诽谤罪的基本内涵是指"非上",即对以皇帝为首的当政者人身或其言行的非议。两汉诽谤罪的对象有所扩大,定罪多不依法律条文而依据统治者的意志;处罚措施因为客体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这反映了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法律条文更加细化,法网更密但君权高于法律的情况日益严重。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官当制度经历一个逐步成型、发展成熟、突然消失的过程。它是古代官僚等级特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唐代国力强盛、政治开明,立法追求理想的制度之美,官当制度日益定型;宋代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立法执法追求宽和,官当制度发展成熟;南宋时期,法律规范的修订已经透露出统治者对官当制度的不满;元朝以后,官当制度突然消失,但以官抵罪的情况仍盛行不衰。官当制度的发展演变,是以优待士大夫为前提、逐步加重惩治犯罪官员的过程,它使官员能够利用职务抵消法律惩罚,造成官员与平民、官员与官员之间不平等。官当制度走向终结,使周密细致的法律被摒弃,扩大统治者任意执法的空间,这是古代法律制度的倒退,也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强化过程中符合逻辑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晚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里,为了摆脱危机被迫进行了变法修律,刑法的变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变革的代表性成果,就是深受日本近代刑法典与日本刑法学家影响的《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颁布。《大清新刑律》中继受了日本刑法典中所确立的刑法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在法典体例结构方面也借鉴了日本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的做法,打破了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模式,从而开启了中国刑法近代化之门。  相似文献   

19.
子孙“违犯教令”罪,据载为曹魏以来旧例,其法律条文现在已经失传,真正开始见诸律文的是《唐律疏义》,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一直都有规定,只是在范围和量刑上略有不同而已。子孙“违犯教令”罪在明清之际有不断严格化的趋势,然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时候,子孙“违犯教令”罪被彻底废除了。法治的成长要从历史传统中汲取养分,依血缘的尊卑长幼而制刑是错误的,然而完全忽视亲情伦理的法制改革也是不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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