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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9 毫秒
1.
我国欠薪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欠薪防治立法存在相互冲突、立法歧义等严重问题,对欠薪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双重保障在实际适用时容易造成相互混淆,未能起到对欠薪的惩治作用;应当修改《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取消欠薪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将欠薪的经济赔偿金设计为法定赔偿金和实际赔偿金两种;应当区别恶意欠薪和因故欠薪两种不同性质的欠薪行为,重构以严惩恶意欠薪为主导的欠薪防治新机制。  相似文献   

2.
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各种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者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未来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体系及刑罚免除、运作制度的革新;要深度关注恶意欠薪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如在<刑法>中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引入保安处分措施,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等.  相似文献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贾楠 《学术探索》2011,(5):46-50
“恶意欠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对该罪名进行正确的诠释和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新一轮的使命。本文围绕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5.
见危不助犯罪化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危不助罪多见于国外立法,但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此罪的规定各有不同,涉及救助的危险前提、危险的紧急程度、救助者的适格问题、救助条件限定及保护法益等方面.欧陆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问题上的态度较为不同.学界从行为自由、法律强制与道德义务、刑法因果关系、立法的司法实践可能性等方面对见危不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进行的探讨,体现出不同立法背景与理论基础对犯罪化的价值选择差异.  相似文献   

6.
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空间中涌现出大量犯罪技术支持行为并且逐渐呈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与德国模式相比,我国虽然在推进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立法和司法尝试,但却欠缺对传统刑法理论之合理性的反思.帮助行为的网络异化为片面共犯理论的证成提供了契机,进而引导我们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转型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7.
论破产犯罪的立法问题沈贵明(郑州大学法学院)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罚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①。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人或监查人等...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9.
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相似文献   

10.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治理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难题,“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探索出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围绕“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能否实现对我国低龄化犯罪的有效矫治展开探讨,通过考察“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发展沿革、理论实质及实践运行情况,分析研判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本土化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最终从主体、罪行及程序的适用范围,“恶意”的认定方式及证明标准,法律条文设计及刑罚制度配套等方面进行改良设计,以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领域内,犯罪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但是并非一切行为皆可成为刑罚介入的范围,一定的度仍然存在。有些领域的活动,刑法应当慎重干预甚至不应当干涉,这就是犯罪化的延伸边际界限问题。单纯的思想表达、行使宪法权利、身份与状态、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以及没有罪过的行为应当在犯罪化时谨慎介入,刑法的触角在当前应当是收缩,而非扩张。  相似文献   

12.
李晶 《河南社会科学》2014,(11):36-41,123
非犯罪化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过程中,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视为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非犯罪化可以区分为法律上非犯罪化和事实上非犯罪化。鉴于未来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法律上非犯罪化将前景式微,而事实上非犯罪化则为刑事司法的应然选择。当前,我国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较为局限,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非犯罪化的"超法规实现"。未来应当在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以微罪处理权,适度扩大非犯罪化的裁量空间,并通过保障刑事裁量的参与性、注重刑事裁量的说理性以及强化刑事裁量的救济性等方面有效控制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越权定价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越权定价行为的种类,提出了越权定价具有违法性质严重、违法行为普遍、违法金额巨大、违法手段隐蔽等突出特点,揭示了越权定价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化倾向,认定我国越权定价行为具有滥用职权犯罪的法律特征,探讨了越权定价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5,(7):193-199
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带来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的角度承认对恶意诉讼行为可通过另诉的形式进行救济。恶意诉讼行为是基于故意的主观内容,恶意地利用纠纷解决机制,追求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外其他目的的诉讼行为。我国应汲取国外经验,对恶意诉讼行为既从实体法角度规制,围绕实质损害进行救济,也从程序法角度调整,依托当前的立案登记民革完善撤诉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已经步入民生时代,我国刑法正面临着从国家刑法向民生刑法的转向,民生刑法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犯罪乃至整部刑法典的立法理念。依照民生刑法,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应当被定位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规制方案应当这样设计:通过纵向的法益保护前置措施,包括设置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犯罪化、增设持有型犯罪,和横向的调控范围拓宽措施,包括拓展打击环节、增设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来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化。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其他涉及水资源的相关犯罪,但尚无真正意义上的破坏水资源犯罪的有针对性的刑事规范,致使我国频频发生的严重水体污染、水短缺和洪涝灾害等水资源问题无法真正得到刑法的保护与规制.刑法修正案草案(八)虽然从形式上对刑法第338条作了部分修正,但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犯罪,水资源仍缺乏切实有效的刑事保护.应结合我国水资源犯罪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水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准确界定破坏水资源行为犯罪化问题,完善我国刑法对水资源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7.
道德的逻辑发展与法的道德性——黑格尔的法哲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道德的逻辑发展十分重要.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是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恶与善相对立而存在.恶意的客观表现是恶行,违法和犯罪是恶行的表现形式.黑格尔没有解决"不法行为是否就是不道德行为".而法和道德的关系既相异,又相通,并且,法自身也具有道德性.  相似文献   

18.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界定遵循了一种包含结果在内的行为思考方法。刑法理论中用实行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将其视为行为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中讨论的一般做法,不仅脱离了危害行为的实定法基础,而且误读了知识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体系定位。虽然危害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前者不仅解释了如何认定犯罪,而且探究了何为犯罪,具有反思实定法的功能。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因为危害行为概念不仅使以“犯罪论”为蓝本构建的“犯罪化论体系”可以利用法的安定性工具对刑事立法进行评价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使基于诱因设定的刑事立法方案框架限定刑事立法过度活性化成为可能,所以应当被坚持。  相似文献   

19.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20.
张磊 《学术探索》2014,(10):31-35
通过梳理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国家机关有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文件、立法实践活动,提炼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化、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在定罪政策与制刑政策方面的缺陷,进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应然方向进行了展望.希望最终做到: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导向,注重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坚持特定时期的犯罪化、重刑化,并以非犯罪化、轻刑化为最终的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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