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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1 毫秒
1.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项变革性技术,具有高度颠覆性,将改变当前用户生活、工作和交流的方式,也引发出一些竞争法律问题。除了传统反垄断法律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体现外,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链的竞争法律问题表现为垄断结构的扼杀式收购等行业并购和网络平台效应,训练数据的数据垄断、剥削性滥用,算法研发的生态系统封锁、竞业条款构成排他性行为,算力提供的算力封锁、歧视性待遇、自我优待,应用服务的搭售、捆绑销售、独家售卖、拒绝交易等排他性行为。传统竞争法监管框架都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同时密切关注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反竞争行为保持警惕。我国现有竞争法律规则体系仍然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业态领域,针对新的竞争法问题,建议出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充分竞争、创新发展政策,制定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的反垄断指南》,竞争执法部门分场景、分环节重点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潜在反竞争行为,司法机关适时总结典型司法案例,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2.
CVP分析法是一种先进的决策分析法,它不仅适用于制造企业,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等,针对CVP分析法在制造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诸如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等措施.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模式化创作和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侵权的特点。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需要解决判断标准客观化问题,并且应当放宽认定标准。在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中,需要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转换性使用作品、跨类型使用作品、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量、使用作品片段质量及市场影响因素等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诉讼可以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和共同诉讼模式。由此,可以使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问题得到合理认定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4.
从法律适用的理论来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一个规则与法官共同作用的结果。裁判形成的基本框架为司法三段论模型,但实际上裁判的形成过程却具有多层的复杂结构。法律适用的理论脉络打开了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形式推理和非单调推理的思路。然而,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人工智能无论从小前提的形成、大前提的建构,还是裁判结论的获致,都无法像法官一样思考。因此,人工智能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十分有限,它在目前仅能为法官裁判提供辅助功能,并在未来对司法的介入亦不应呈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5.
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是“人工智能与法”研究的核心课题。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论证建模方法已经进入法律科学领域,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建立多种规范模型,有助于人们识别、构造论证和比较、评估论证。文章主要从论证框架和论证语义两个层面探讨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其中,论证框架相当于逻辑句法,关注论证的构造;论证语义相当于逻辑语义,关注论证的评价。  相似文献   

6.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7.
法律人工智能既是法学与计算机、应用数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又指具有同法律人的思维功能相似之能力的智能系统,它可以分为强法律人工智能与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推理拥有基于道义论推理以及基于实践理性推理的性质,具备超越性、辩证性、所依赖知识的特殊性、语用性、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真值的不敏感性等特征。强法律人工智能和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在每一特征上亦有所差别,这促进我们因应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人工智能法律推理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  相似文献   

8.
在发达国家,现代项目管理的概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它实质上是对传统的企业管理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它不仅可适用于项目型的企业,还可大量适用于非项目型的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与传统的企业管理相比,它更具有可操作性、技术性更强、系统整合功能大等优、特点.但是,它也有别于一般概念的企业管理.它的应用有更高的技术要求,有相应的原则和系统的技术操作模式;它的应用要求有一定的条件.这些原则、技术、程式和条件要求,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管理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因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是否能与人类一样具有刑法"主体性"地位无法在刑法理论内部找到答案,而需要以相关的认知科学为基础,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根据认知科学的五个层级理论,人工智能在神经层级、心理层级的低阶认知层面,仅是对人类认知的简单模拟;在作为高阶认知与低阶认知中间环节的语言层级认知层面,人工智能的人工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在思维层级、文化层级的高阶认知层面,当前的人工智能并没有显现出其具有思维或产生文化的能力。结合塞尔"中文房间模型"研判,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刑法意义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在辨认能力方面,人工智能传感器对客观世界的识别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认知进行形式模拟,但其并不能将识别到的信息与自身"行为"结合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得出该"行为"的社会意义;在控制能力方面,人工智能所展示出的"控制能力"实质上是一种执行算法的能力,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人类控制,而非人工智能的"自我控制"。因此,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主体性",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刑法理论也不必对所谓的"强人工智能"过度反应。将"类人"的人工智能提升到人类同等高度,有损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将"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与刑罚异质的要素纳入刑法会让其有适用于人类的危险。故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导致传统社会风险加剧,刑法理论的应对模式仍应当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内,结合风险刑法理论将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对待。当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时,其是以财物、作品等形式存在,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注意界分人工智能本身与人工智能的载体;当其作为犯罪工具时,会导致犯罪后果扩大,查证难度增大等结果。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并非属于一种"超个人风险"类型。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认知的主观幻化现象进行逐一诘问,能够得知:超个人风险分为事实层面的现象风险和规范层面的法律风险,智能产品在设计和编制程序范围外,其所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仅是一种纯粹事实的现象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评价的路径阻却在于智能技术本身缺乏生活情感的经验总结、智能产品适用刑罚规范不具备现实意义、深度学习是凭借人类思维模式的基础输出进行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立法归责应确立限制从属性,亦即,限制可允许性与超越性的人工智能风险之存在,明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从属于自然人主体。继而,可为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探索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2.
从“深蓝”到AlphaGo,人工智能在问题求解、深度学习等领域迅猛发展,人们看到了其具有类似于人类理解能力甚至超越人类智能的可能性,但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理解力仍值得商榷。一方面,人类理解是具有多重维度的现象,包含着形式化的推理计算、非形式化的直觉、顿悟以及行动等诸多内容;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算法不能产生类似于人的理解。从哲学解释学的视角看,人类理解充斥着反思要素,理解本身也是一种自我理解;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理解具有的“前结构”;最重要地,人工智能自身蕴含的离身认知逻辑与人类具身性的理解并不融贯,这可能是它无法真正具有理解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建立人工智能搜索的魔方模型,既需要考虑减少节点,又要考虑保持魔方各面在旋转中颜色属性的相应变换,这是模型建立过程中需要协调的矛盾;把魔方的运动分解为:所在面方块元素的旋转及方块元素在该面上的平移,这样既保留了旋转中颜色属性的真实性,还简化了运动及节点的分支.  相似文献   

14.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  相似文献   

15.
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是必须适用于且只适用于整个自然界的规律。任何规律都有普遍性,没有普遍性不是规律。但普遍性有大有小,正是在这一点上,哲学研究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和具体科学研究的规律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哲学揭示的规律普适性最大,它适用于整个世界的任何一个部分,不但适用于整个自然界,而且还适用于整个社会和思维。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规律就属于这种规律。而自然辩证法研究的规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配音是指以大数据处理与学习、虚拟合成与化身、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为动力,负责广播、电视、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上的同步和广播任务的智能媒体产品。人工智能同步技术在当前配音领域的引入,使配音的形式更加丰富多彩。从人工智能配音发展现状的梳理出发,阐述了人工智能配音的实际应用场景,对比人工智能配音相比传统真人配音的优劣,分析人工智能配音对影视配音行业的影响,重点落脚在于人工智能配音时代配音人员应如何保持自身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17.
王付会 《南都学坛》2000,20(5):64-65
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是一种既适合市场经济要求 ,又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它不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新形式 ,也适用于国有小企业 ,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18.
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并不局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生物人"与"法律人"分离的立法技术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法人、国家乃至河流等均因"更有效地实现特定社会需求"而获得了法律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随着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已突破辅助性工具的角色,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自主行为场景中的权利、责任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衔接问题。一条可能有效的建议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应该是一种以法人制度为参考,以限定性、工具性为特征的电子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设计,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民法制度稳定性、社会秩序与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源于自然法的伦理性要求不必然成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绝对阻碍,技术局限性也不妨碍法律分析的前瞻性视角。  相似文献   

19.
基于市场与效率的管理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市场与效率的管理哲学,源于现代性,它的基础与前提是精神状态与习惯的彻底变革,它关注的是时间、信誉与效率,它强调的是分工、组织化、标准化、系统化与规范化。按照泰勒的理解,管理哲学不仅是企业的,它适用于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它所创造的更大程度上的利益是普遍属于全世界的。它当然也适用于中国。  相似文献   

20.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鉴于人工智能医疗存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与证据偏在的情形,有必要对其适用危险领域理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需要在人工智能医疗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减轻;同时,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调查活动,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手段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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