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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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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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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思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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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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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 ,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 ,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 ,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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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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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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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述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对支持与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论对立双方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与评析,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不能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框架,将公司社会责任用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化,从而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泛化和道德化,将会对现代社会这一基本经济组织制度带来基础性损害.公司社会责任应解释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定义务,即公司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使之具有运用私法手段强制履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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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珍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我国对公司发起人的相关问题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更甚少探讨非营利组织发起人的相关问题.在结合公司发起人的相关制度、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发起人,明确非营利组织发起人法律地位,进而探讨非营利组织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对理论界以及实务界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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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及其立法命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作为一项独立的集合型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构成包括积极权能(查阅权、质询权)和消极权能(信息接收权,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相应地,股东知情权制度体系包括公司法上的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制度和公司法、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设计能够为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有效的公法、私法上的双重制约机制.我国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架构应当体现公司信息披露与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制度在内容上和救济上的协调,并区分公开公司、封闭公司进行区别立法,安排与公司性质相适应的、内容协调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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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公司中,控制股东往往滥用股东权利,实施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谋取不当私利。司法实践中,采纳《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一般性条款,对控制股东的滥用权利行为予以规制。司法实践中发现,封闭公司中的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并非处于平等地位,《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救济作用具有功能局限。对控制股东规制难题,应将控制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直接规制对象,使控制股东对公司与非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对非控制股东的诉讼难题,应允许非控制股东以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为由提起直接诉讼的制度空间,并要求间接损失救济。对非控制股东的举证难题,应以组织法的程序公正、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非控制股东的救济难题,应适当扩张并完善多元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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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体现民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值得借鉴。我国现行公司人格否认立法存在制度缺陷。应当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司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适度扩张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并在程序上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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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其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重的责任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充实独立董事队伍,故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加以保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责任.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上,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应与一般的董事责任保险相区分,以强制保险的形式单独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构造可以借鉴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和结构,结合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合理设计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功能得以发挥,进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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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讨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着手,简要评述了几种观点,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同于代理、委任与信托的一种特殊关系。董事的义务可归纳为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两种。分析了确认董事对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并具体分析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后提出应完善董事责任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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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是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而形成的公司结构形式。一、独立人格及其意义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指公司与其股东各具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各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各自的权利,也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母子公司的场合,公司的独立人格则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两个权利主体或同具有团体人格之法人,他们分别具有自已独立的法律人格。与单一公司之公司与股东关系相关,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实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尽管母、子公司间存在实质的控制关系,但是,在法律人格上,二者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之别,在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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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和代理法原则、新契约和代位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律规定,虽然严格但比较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法理论尚有不成熟、不完善之处,以此构建的发起人责任制度也同样不尽人意,如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以及发起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对此,应首先明确发起人的首要责任,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各方责任,最后还要考虑提供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