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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政策、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实施保障的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这里“国家”的具体所指是什么,即谁来承担“供养终身”的责任?是政府?但按照《条例》的解释,对于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特等、一等革命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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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及省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新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每人每月51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每人每月41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310元。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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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下发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在救助对象范围、病种、标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提高。一是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封顶线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8万元;城乡低保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优抚四类对象”封顶线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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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工作中,由于国家机构的改革,机关性质的变化,导致工资渠道改变。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不断调整和工资制度的改革,致使工资项目繁多。人事制度的改革,导致工作人员不断轮岗调整(即填写《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的人员不能固定)。调资文件不及时、不到位(调资文件一般只发到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根本不考虑发给民政部门抚恤金发放科室)等诸多因素,给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同时,也使死者家属在因死者工资不清、领取手续不全而在两单位之间来回奔波之苦。因此,为理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减少死者家属的麻烦,笔者就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谈谈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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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补助资金委托“银行代发”有两个不妥:(一)抚恤补助资金失去监督管理。抚恤补助资金是按季度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优抚对象在接到领款通知后,习惯性的集中到乡(镇)民政所领款,民政所的工作人员正是借此机会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优抚政策,及时掌握优抚对象的动态。如果资金委托银行发放,民政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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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分管的优抚工作,是伴随着我党武装力量的产生而产生,适应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性工作,也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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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生活十分关心。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对优抚、社救对象,地方退休遗属的定期抚恤、定期补助标准进行多次调整,使他们的生活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致使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还达不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特别是民政对象孤老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程度更为突出。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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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西省专门下发通知,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我省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将从2005年1月1日算起,分别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180元、160元,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155元提高到240元、解放战争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的由135元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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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吉安地区民政局在大张旗鼓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实行指标量化、考核达标的分级规范化管理,扎扎实实做好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积极推行五保供养的乡镇社会统筹。统筹标准为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50—70%,并随当地农民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提高,统筹款物每年一次性兑现到院、到户。(2)敬老院实行等级达标规范管理。从供养标准、办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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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城县针对近年来伤残退伍军人安置难度大、用人单位普遍不愿意接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运用各种优抚政策,开辟以“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安置新途径,确保安置任务每年都在上级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深受社会各方好评。该县对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伤残的退役士兵,原是城镇的由政府给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属农村户籍的给予办理“农转非”并与城镇退役士兵一样安排工作,从事机关后勤服务或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另外还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保健金;对接收有伤残军人工作的单位都按《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抵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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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改革与调整时期。面临新形势,民政教育,尤其民政成人高等教育向何处去?已经引起民政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拟对民政教育,尤其民政高等成人教育向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必要性及其必然性,发表粗浅见解,以参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发展民政高等教育是新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新时期,民政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一方面,民政L作在传统内容,诸如救灾救荒、贫困救济、收容遣送、优抚安置等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增添了许多新内容、新项目,民政工作的内容由原来的十几个项目,增加到如今的几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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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通知要求,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