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环境监管失职罪本质上属于过失竞合,归责的核心要素为行为样态、保证人的义务来源与预见可能性。本罪行为样态包括作为、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之结合;本罪保证人的确定既要从法规范上进行形式判别,也应采纳原因支配说理论从法益侵害面进行实质把握;本罪预见可行性是新过失论与畏惧感说相结合。一定条件下信赖原则可适用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存在介入因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构造的场合时,则排除环境监管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环境监管失职罪中河长的义务来源是其职权内容和责任内容,前者包括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河流监督权力,后者包括水体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责任。河长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主体条件的判定在除了政府工作人员之外,需要对民间河长、公益河长、村级河长进行分别探讨。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行为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对水体资源、水质条件、流域设施、整体生态的保护失职,而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则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以督促河长更好地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3.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学界对该罪的罪过形式就产生了分歧,理论上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等三种观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保护优先原则出发,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解读为混合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可以细分为众多亚类型,有的类型属于危险犯,有的类型属于实害犯.就危险犯而言,立法关注的是规范违反,着重惩罚的是明知法律禁止仍有违反,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就实害犯而言,立法突出的是法益危害,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混合罪过不是不需要查清罪过的具体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应努力查清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判断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7.
关于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学说:单一罪过说、复合罪过说、混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本文对上述各说进行了概述和评析,进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单一罪过说的立场,即:刑法分则渎职罪章所规定的个罪的罪过形式是单一的,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且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其中,滥用职权型(包括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是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8.
在环境犯罪的犯罪类型方面,虽然排除举动犯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划分,学界仍争论不休。在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上,不同的罪名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于这两个问题应当进行明确的、具体的解答,只有这样才能为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相关环境犯罪罪名的认定和判断予以指导。  相似文献   

9.
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理论采用容认说之立法模式,揭示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意志因素方面之本质差异,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例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处于故意与过失分界点上的"灰色区域",从而难以准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分析古今中外刑法理论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界分问题的解决经验,在我国传统罪过理论的基础上引入第三种罪过形式"轻率",重新构建我国现行罪过形式理论.  相似文献   

10.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破坏环境就等于自取灭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依法履行职责 ,加大对环境的监管力度 ,否则 ,就会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11.
职务侵占罪是 1 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经济秩序是被犯罪行为间接侵犯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非为犯罪行为必然侵犯 ,因此都不是本罪的客体。对于客体中的财物所有权 ,没有必要区分其所有制性质。国有单位财物所有权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客体。在公司所有权中 ,从研究本罪的客体的角度看 ,没有必要区分出资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财产权  相似文献   

12.
职务犯罪侦查权当属于我国检察机关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将所专属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其内设机构中进行具体划分。目前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享有职务犯罪初查权或侦查权的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五个部门。起初作如此的划分其初衷有其一定道理的,但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牵连化,如何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侦查管辖职能划分,是当前面对牵连案件管辖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管辖权的权属现状与存在问题,通过追本溯源提出一些有关司法制度性建构的建议,便成当务之急了。  相似文献   

13.
职务犯罪黑数是指已经实际发生但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或未作处理的职务犯罪数 ,我国职务犯罪黑数较大是不争的事实 ,职务犯罪的内在特征与法制环境的消极方面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 ,应当认识到职务犯罪黑数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规律 ,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其增长。  相似文献   

14.
当前法官职务犯罪中存在着集体串案和内外勾结犯罪突出、滥用行政管理权和滥用司法裁判权相互交织、在刑事审判中成为其他犯罪的保护伞等特点。为此应提高法官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完善监督机制,堵塞体制漏洞;强化法官准入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   

15.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渎职罪主体构成的统一性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职务犯罪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大量的问题 ,理论界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但至今问题没有解决。本文就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及司法问题及理论冲突进行了相关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出现的新型遗弃行为,使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立法面临新的挑战,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做出客观解释,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存在争议。拟以客观解释方法为路径来阐述扶养义务的范围,以及遗弃罪主体的界定。  相似文献   

18.
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制造了一种明显且严重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为重大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结果必定发生,或者相信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基本上必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