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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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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瀛 《南都学坛》2013,(4):75-80
民生刑法观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践行民生刑法观首先是促使民生融入到刑法制度之中,更深层次则是将民生写入刑法规范。在民生写入《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之后,民生就不仅仅是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学所关注的问题,规范刑法学的研究也将面临"民生"这一新的课题。"严重危害民生"成为行贿罪量刑情节性因素,民生问题被初步限定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鉴于民生概念的抽象性,以司法实践为基础所展开的类型化研究将成为解释"严重危害民生"判定标准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2.
由于法益侵害说对于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建设更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必须确立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基本观念,身份犯的本质也应解释为对法益的侵害。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身份犯,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身份犯的案件存在一定难题。而类型化思维的提倡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即在思维方式上,倡导由概念思维转换到类型思维。同时,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身份犯的涵摄类型,增加"有关身份犯及其刑事责任"条款的类型性规定,进而指导刑法分则的具体适用,增强刑事立法的可操作性,实现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对《刑法》第239条中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解释为一种法定刑升格的奈件,但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抑或包容犯、结合犯,对于量刑影响甚巨。立法机关对其配置死刑具有充分的考量,并不畸重。被绑架人未死亡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排除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与死亡人质的数量、行为人数量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区别对待。通过对绑架罪的解构和类型化分析,对"情节较轻"作了解释。  相似文献   

5.
生态犯罪作为非传统的新类型犯罪给世界各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当下已成为全人类共同打击的对象。我国运用《刑法》规制将生态犯罪这一类型化犯罪具体细化为各个罪名规定在分则条文内容当中。但是,纵观现行规制的内容可见其在罪状描述上大都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种立法类型化的规定不仅给生态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带来判断上的难题,也使得司法在适用过程中陷入困境。因此,在详细分析现有生态犯罪规制中空白罪状具体形态的基础之上,明确前置规范与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统一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同时,为具体司法适用解困方能更好的控制生态犯罪。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内涵尚存学术争议,应采抽象概念抑或类型化的思维进行界定,仍有待研究。公报案件的实践运用显示,法官已经无意识地在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并将依据要素和解释要素作为判断的核心要素,而部分案件的归类问题则反映了抽象概念思维下的弊端。“适用错误”兼具实践依法行政原则及作为司法审查基准的双重功能,类型化的思维既可体现其独立内涵,亦未固化各撤销要件之间的界限,从而有助于整体把握“行政违法”概念和司法实践需求,进而实现其功能。在类型化视角下,应从对应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确立对“依据错误”的司法审查标准,而对“解释错误”的审查则需结合个案,并通过行政审判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新兴权利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法理正当性或现实共识基础但缺乏直接明确法律依据的新兴利益形态及其诉求。基于类型化思维,新兴利益诉求向新兴权利转化的司法过程可分为“权利确认”“权利定型”“权利论证”等三个存在逻辑递进关系的环节。新兴权利司法困境的应对与法律方法的运用存在密切关联,法律方法运用不当会对新兴权利类案件的裁判实践造成诸多消极影响。完善法律发现、利益衡量、法律解释、法律修辞与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在促进新兴权利法治化进程中的价值和功用。  相似文献   

8.
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3、94、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向对方行使解除权时,如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实务中当事人未按《合同法》第93、94、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行使解除权,而是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抑或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合同内容具有违法性时,法院司法判决合同解除的情形已屡见不鲜。由此亟需在理论上对法院司法解除合同的类型化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9.
认识因素的考察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至关重要。在《刑法》表述中,认识因素一般体现为“明知”。但是,总则与分则中的“明知”并不完全相同,分则中的“明知”既不是“故意”的专属心理表现形式,也不需达到百分百的认识。在认定分则中的“明知”时,需要合理确定“明知”的边界。为避免因对“明知”理解不统一而造成的适用难题,应在罪过形式和认识程度两方面做出解释,厘清《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差异性,进而回归到个罪的适用语境下做出科学、恰当的阐明。  相似文献   

10.
民法类型化是解决民事疑难问题的明智方法,类型化思维是民法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化方法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为保持逻辑上的严谨性,民事权利主体应先类型化为自然人和拟制人,再将前者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将后者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现行民法把财产权和人身权作为两大类民事权利,这是对民事权利的大致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要关注财产权的人身属性、人身权的财产属性、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转换。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化是解读民事权利变动类型化的基础。民事法律事实可类型化为行为事实和非行为事实,前者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后者分为事件和状态。类型化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把研究对象扩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宽度;二是把研究对象进一步类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三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分类,提出新的命题。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多样化和层次性,对民法范畴进行类型化的过程是复杂的,坚持在类型化方法的指引下研究民法问题,有助于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民法体系。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理论中,"类型观"的生成与拓展,在实质意义上依赖于构成要件理论的推动.从"行为类型"到"违法类型"再到"责任类型",构成要件开始被作为整体的"犯罪类型"加以对待.也正是伴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类型"的观念在刑法学上逐渐被接受并得以沉淀.以构成要件为媒介,不但规范与类型之间获得了相互沟通,而且经验与理念亦得以彼此对接.进而,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启发,类型思维还可以全面推进至刑法的整个版图: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到犯罪阻却事由的类型化;从犯罪行为的类型化到犯罪人的类型化;从犯罪成立条件的类型化到犯罪之法律效果的类型化.如此一来,刑法的知识体系将在类型思维的归整下,变得条理井然、面目一新.  相似文献   

12.
传统民法理论对于身份权类型的认识,因未能遵循类型化思维的直观性、具体性、现实性和开放性的研究脉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身份权的类型化思考,其思维方式应定位在"规范的类型"这个层次,并力求充分尊重身份生活的事实.  相似文献   

13.
比附援引是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的一项技术,其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与中国古代的“比类”思维形式有关.中国古代在“比”的推理思维和“类”的类型化思维下形成了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比类”思维形式,比附援引则是比类思维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类”思想作为比附援引司法实践的哲学基础,保证了比附援引司法技术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4.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六十七条作了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将之前“坦白从宽”的司法政策变成了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坦白从宽”这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司法操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拟围绕这些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自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我国传统的“平面式”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开始遭到各方刑法学者的批判,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直接引进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取而代之。但是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脱离刑法分则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类型化的任务,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也没有必要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16.
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情节加重犯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存在,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大特色,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之尚缺乏深入研究。笔者拟从情节加重犯的概念、特征与立法模式着手,剖析不同立法模式之优劣,并就加重情节的性质及情节加重犯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刑法》有其自身的科学体系 ,其中每一条规定都是这个体系的一部分 ,各部分之间又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 ,因此 ,要准确理解《刑法》的规定含义 ,离不开对《刑法》条文的理解 ,而《刑法》条文存在着与其他规定的关联性与逻辑结构的复杂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8.
"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主张刑法第13条"但书"所"但出"的是"符合形式犯罪构成"且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该说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进行形式化解释打破了"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的信条;混用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这两个属于不同理论体系且内涵不同的术语;忽视了我国刑法分则许多条文都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并以此对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做了照应性规定的事实;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形式化解释会导致刑法第13条与刑法第63条、第101条规定在体系上的矛盾。在我国的熟人社会尚未彻底解体、人治文化统治尚未彻底改观,以及司法的整体水平和司法体制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初创阶段的现实状态下,"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19.
一、刑法类推适用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方法 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对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来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上叫做类推适用或类推。通过类推适用,可以将新形势下出现的或刑法典尚未规范到的各种各样的犯罪置于刑罚处罚之中,类推制度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项重要补充。类推适用的过程是一个思维活动的过程,反映这项内容的思维形式结构,不仅具有一般思维形式的特点,而且还有反映符合类推适用自身要求的逻辑特征。  相似文献   

20.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司法良知是对正义这一合法良善价值的追求,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内在支撑。"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违背了"三常"法治观,暴露了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经验把握的极度缺乏,对世俗人情与人性的疏离,缺乏对事物基本的是非善恶之判断,是一个丧失了司法良知的判决。刑法底线是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作为其体现的罪刑规范(构成要件)。"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意味着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的机械理解,放弃了在法律中寻找有关何谓枪支以及是否具有可罚违法性与归责可能性等概念的明确理解及其限制,处罚了不该处罚的行为,突破了刑法的底线。坚守司法良知,坚持刑法底线,才能实现司法正义。司法良知代表了法规范之外司法正义的实现路径,刑法底线代表了法规范之内司法正义的实现路径,二者分别从法规范的外部与内部共同发力,合力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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