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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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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法》删除预期违约制度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中并存,导致二者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均可在大陆法系现有体系框架内获得救济,为保持已有的、完整的抗辩体系,合同法没有必要引进预期违约制度.建议以司法解释应急需,在适当时机修改合同法,删除预期违约制度,保留并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预期违约制度本是英美合同法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借鉴和吸收。其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对于逾期违约种类的具体规定,导致默示的逾期违约类型在立法上的缺失;对逾期违约中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手段也较为单一,在适用上存在着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冲突。建议对默示的逾期违约作详细规定;进一步丰富法律救济手段;从整体制度上考虑废弃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守约方使其提前获得救济,防范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出现的履约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中不但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还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此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合同法以大陆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国际立法在预期违约上的先进之处,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二者之间的过渡衔接合理,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相似文献   

4.
张璐 《理论界》2005,(4):88-89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我国吸收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最终确立了自己的与两大法系皆不同的制度模式。这里仅就违约制度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加以比较,找出二者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5.
李英 《中州学刊》2005,(5):100-101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对举证责任的要求过于严格,某些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冲突、重叠等.为此,应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梳理、整合,以便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与不安履行抗辩权之间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举证责任上都存在着种种不同 ,可以明显看出两者之间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我国的《合同法》对分属于不同法系的这两种制度进行融会 ,将两者并立于其中 ,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 ,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宽泛的救济方式 ,给合同自由原则留下了更为广泛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两大制度加以比较,并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8.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 1 0月 1 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 ,确立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对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与旧合同法相比更科学 ,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东岳论丛》2017,(10):188-192
为了保护合同期待权,英美法系国家中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相应地实行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则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沿用了大陆法系当中的基本框架。我国法律规定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融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是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还不够成熟,法官有时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采取故意推迟裁判的方式。针对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我们需要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10.
文永辉 《兰州学刊》2007,(6):119-120
文章探讨了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几个缺陷: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的理论探索热潮已过,但合同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忽视的,应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保证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危及对方债权之实现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与违约责任的构成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维护了履行合同的公平原则,维护了交易秩序,保障了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黄光荣 《理论界》2007,(3):77-78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通过考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深入探讨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法律基础、法律特征、条件、适用程序、效力和意义,以期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把握和运用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3.
根据减少损失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后,另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而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承担减少损失义务的问题,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对受害方的减少损失的义务的规定应该采取英国法中的做法。一方预期违约后,受害方如果承认对方的预期违约,则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果拒绝承认对方的预期违约,则不必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但是受害方如果没有合法利益则必须接受对方的预期违约,并减少损失。  相似文献   

14.
为了对合同履行期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加以规制 ,我国《合同法》应批判地借鉴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大陆法的不安抗辩理论 ,以避免在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可能造成的困难  相似文献   

15.
王红艳 《学术界》2008,(3):233-237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
预期违约析     
预期违约析朱沛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即为违约。对此,各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但在英美合同法中还有一个“预期违约”术语。“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  相似文献   

17.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两个概念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并将于 10月 1日施行的《合同法》融此二者于一体,规定了颇具特色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完善合同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本文试结合这两种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评价,以期有利于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及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英美法系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又规定了不安抗辩等制度,这就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一些重叠或冲突。本文对此做了简要分析,认为我国仍应继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删除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不安抗辩权之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方只有在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才能行使该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先履行方必须负举证和及时通知的义务,履行该义务后,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当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则可单方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合同法》中确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效力的逐一分析,指出“三权”的异同点。从而,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领悟、适用法律所赋予的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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