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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近年来,网约车蓬勃发展,为公众带来出行便利,其中,兼顾各方利益的顺风车是最典型的共享出行网约车业务类型。粗放式的发展和盲目扩张,给网约车埋下了种种安全隐患,尤其是顺风车,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顺风车尚未被纳入网约车监管范畴,对车辆、司机没有具体的准入门槛,平台需承担的责任亦不明确。为此,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约顺风车的监管,改变监管模式,从经济行政法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建立更科学完备的合力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促进网约顺风车的长效发展。  相似文献   

2.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3.
因我国《保险法》对为他人之保险没有明文规定,规范对相关保险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为他人之保险,也有为投保人利益的一面,因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不得对过失引起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4.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在财产保险中 ,为实现损失填补原则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需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同时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6.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二者在财产保险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它们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相似文献   

8.
尽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均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向被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被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与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选择各保险人进行索赔。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各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摊保险责任,但这种责任份额不得对抗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责任既非连带责任,也非按份责任,而应当属于非真正连带责任。建议《保险法》作适当修改,以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9.
保险监管的理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监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包括垄断、公共物品、外部影响和信息不完全。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可以实现交易成本的巨大节约,特别是当投保人的数量越多时,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就越大。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国情、传统和现实变革的不同,政府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和阶段性,但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有效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应当建立在强大的保险信息数据库和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0.
鸿昌 《社区》2002,(22):24-25
问:受险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办?答:每个投保人都知道,给自己家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他们一份保障,并将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给理赔增加难度,甚至无法理赔。因此当被保险人出险时,如伤残、疾病或事故等,受益人应该做些什么呢?1  相似文献   

11.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鉴于团体保险的特殊性,建议我国《保险法》应当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员工基于劳动或者雇用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明确人身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赋予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可滥用,既要公平又要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就09年《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超额保险退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文章论及了超额保险问题及其存在范围,指出承保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时间差、普通机动车辆价值的不断减少、保险人对此问题未予以重视是形成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关键原因。对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不同险种进行分析后,明确主要是车辆损失险与全车盗抢险涉及退费问题。随即,梳理了投保人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理解上存在的误区,明确了机动车辆保险性质上应属于不定值保险,并就保险人对承保车辆部分损失进行赔付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在投保方提出退费的情形以及关键性的前提进行了论述后,提出了应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保人可以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奇高的回报,是保险欺诈产生的内在基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管理上的缺陷,通过虚拟保险标的、谎报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获得保险金,是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宽恕与怂恿以及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也是保险欺诈广泛存在、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反保险欺诈是保险公司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我们应该借助于国外的经验,采用相应的对策同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14.
保险诈骗完全有可能由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外的一般自然人主体实施,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自然人主体范围过窄,应当进一步扩大.在罪刑设计方面,刑法第198条第2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应当删除;罚金刑的设置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可考虑采取以比例罚金制为基础的日额罚金制.  相似文献   

15.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但目前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效益不高,其主要原因:市场竞争激烈,费率水平不断下降;经营成本增加,综合费用率不断攀升;承保质量不高,导致出险率提高;伤残鉴定较随意,造成赔付款增加等等。因此,要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效益,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切实把好保险承保关,积极优化业务结构;应提前介入伤残鉴定,防范随意定残;切实加强医药费监管,实行事故处理前审核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1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在重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相似文献   

18.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 ,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在此情况下 ,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 ,也不合理 ,特别是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 ,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 ,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19.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本文探讨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复保险、保险利益以及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 ,指出了现行保险法中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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