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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能否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答:1995年6月20日,原国家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1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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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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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今年我和孤身一人的王某结婚,半年后老王不幸病故。老王死后留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6000元养老保险金,对这笔款项我有权利继承吗甘艳甘艳同志:你与王结婚时间虽然不长,但你是王的合法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你是老王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如王在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王死后你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定受益人的身份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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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一)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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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两办法在实施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广州日报》2月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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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制由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作用的增强,部分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能逐渐淡化,有些单位经济效益严重下滑,养老保险缴费能力每况愈下,少部分单位已经成了改革的"盲点"、进人的"热点"、财政支出的"增长点".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8号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中意见的通知>,作为目前唯一的事业改制政策,拉开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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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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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就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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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如何解决?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