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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述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法律界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正确适用。根据由案例引发的争议,通过法理对残疾、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析,指出残疾、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2.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有心灵的创伤。法律不应仅限于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物质损失,更应给予被害人以一定的精神抚慰,以减轻被害人的精神痛苦。追究刑事加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名称、性质、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并不统一,学界观点各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具体.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三部分;其中直接损失应以实际支出为准;死亡赔偿金以全国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15年;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定额部分应当考虑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5万元的数额,弹性部分由法官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亲属的具体情形酌定.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抚养费请求权。由于"两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所以,"两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得主张;尽管"两金"与被扶养人的抚养费性质不同,理论上似乎可以并用,但由于"两金"在赔偿标准上采取了"遗失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济达到了如同没有发生侵权损害一样,所以,被扶养人的抚养费亦不可以与"两金"并用。  相似文献   

5.
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不受侵害是我国法律的神圣职责,我国的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予以认可和支持,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受害人权益无法保证与加害人责任过重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需要了解被害人在案件中具体受到伤害的程度和加害人的情况。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司法解释做出相关修改,给予被害人程序选择的权利,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制度,为被害人提供更加可靠、更加人性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由临床误诊引发的民事纠纷近年来增长较多,在法律评价上存在着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与范围确定问题。对江苏省法院在2016—2017年审结的该类案件的实证考察结果显示,对院方过错和责任的认定应在医疗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考虑案情,依照“合理人标准”确定院方过错与责任比例。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以合理赔偿原则取代完全赔偿原则,适当限缩了损害赔偿的空间,防止损害赔偿规模的无限扩大。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将被害人所承受的痛苦与加害人过错置于与损害结果同等重要的地位,在计算上不应对抚慰金数额进行两次折减。  相似文献   

7.
在英国侵权法上,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最为重要和常见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论述英国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和计算,以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中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责任保险事故的受害人在传统任意责任保险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导致各国立法的调整,其中,有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立法例。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所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各先进国家纷纷颁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并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其性质主要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兼有保险合同法上的保险金请求权的特点。我国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胎儿于出生前被侵害致出生后健康受损或死亡,能否就其所受伤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本文就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适用的常见情形、请求权的适格主体、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以及胎儿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表现为被侵权人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具有不可度量性、主观感受性、不可逆性和附属性等特征。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功能、惩戒功能和补充功能。现行国家赔偿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述内容,但法律本身并未将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界定清晰。欲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需要借助相关的私法资源,并结合国家赔偿法整体结构,尽快出台可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中的侵权情形、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以及抚慰金性质。同时,可期待的司法解释还应规定确定抚慰金的参照因素,甚至制定抚慰金指导表,以便更好地指引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表明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受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讲也有违法治精神。我国应确立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作为《侵权责任法》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生命权救济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缺失、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难以适用、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等问题。因此,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合理制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14.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与精神损害判断标准,指出中国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保护范围之中,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以及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实际上,推定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首先,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次,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受领.  相似文献   

16.
当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对这些环境问题的现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渐显不足,有必要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环境侵权之中。但是,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法律障碍在于,在什么条件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且怎样科学合理确定其数额。根据美国法律及判例,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并应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我国可于此获得有益借鉴,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必须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法律将综合考虑环境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最高额的限定等因素,以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17.
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等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异反映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损害赔偿是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指违约所产生的损害并不发生在合同相对方(请求权人)身上,而是发生在第三人(受害人)身上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如果请求权与损失由于内部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分离,加害人由此被免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请求权人就可以对第三人所受损害主张请求权。其适用的案例类型主要包括间接代理、债务风险的免除和照管他主物。德国学者试图从代理人的"责任利益"、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默示约定的推定、第三人具有可辨识性等方面来论证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但均未形成通说,尤其是通过补充性的合同解释来适用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做法,遭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摒弃,但合同关系的参与人从开始接触就互负保护义务的观点正被理论与实务界广为接受。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对填补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的法律漏洞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错误出生是因产前诊断过失导致先天缺陷婴儿降生引发纠纷的一类新型案件。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裁判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模糊,赔偿范围不统一。对错误出生的赔偿应选择侵权法的救济路径,以生育选择权作为判给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失中的特别损害费用。  相似文献   

20.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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