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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由于质权对质物使用价值的限制,质权的民法功能正在衰退,因而在对"用益债权"这一概念认同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动产和权利两种质权所包含的收益和使用两种"用益债权"所应当具备的基础功能,对当前理论界关于质权中是否包含"用益债权"的初步探讨做了进一步论证。该观点在分析了物权与债权进一步融合发展的基础上,攻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质权对动产和权利两种质物使用价值的限制,对物权与债权项下对权利权能的完善具有实然法意义。  相似文献   

2.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一种新的理论概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用益他人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概括用益他人财产法律现象的一种崭新的理论。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与用益物权法律关系可以竞合。用益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某些用益法律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3.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4.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私法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他人动产利用的需求,动产用益物权相较于债权性的利用方式,能够为利用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确认打破了"用益物权只能以不动产为限"的思想观念,是对我国物权理论的一次革新。但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导致了第117条与第5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调整两者关系的途径仍应取决于我国物权法是要改采宽松的物权法定,还是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资源有效利用目的的肯定,用益权的完善就变得甚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对于用益的概念只有用益物权,且范围介定也非常狭小,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对各种用益现象的法律认定.而我国用益物权本身又与债权的法律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着争议,引发学者众多讨论且矛盾未能很好解决.故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考用益权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人格权商品化”及类似观点,使人格权具有了双重属性,颠覆了人们对人格权的既有认识,动摇了人们对人格权原有的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人格派生财产权的观点认为,在人格权的基础上,权利人还享有人格派生财产权。它与人格权是有内在联系的两种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格派生财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人格派生财产权是以信息化人格要素和能够信息化的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派生财产权人可以就自己的人格要素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人格派生财产权可以继承。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声音权等是具体人格权,是消极的禁止权,对肖像、姓名、隐私、声音等人格要素在经济上的积极利用,不是人格权固有的、本身的内容,而是财产权的内容。对肖像用益的一个前提,是把肖像转化为映像,映像是一种信息。姓名、声音、隐私等本身是一种信息,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用益。  相似文献   

8.
刍议典权     
典权是我国的一项固有法制度。现存完整的规范典权的法令发布于唐中叶,明清两朝律典有关典权的基本律文的内容完全相同。典权为用益物权,有担保的因素,还有债权的性格。典权的风险负担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在我国,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典权人的典权和出典人的回赎权均告消灭,而典物重建是典权人的权利。我国大陆的典权实践基本上遵行民国时期的有关民法规则。中国典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完善取决于典权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  相似文献   

9.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能够特定化的不动产——海域,其性质为集合物。海域使用权在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拥有了一席之地,标志着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第一,不动产的范围扩大,由传统的土地逐渐发展到海域、空间等新类型的物。第二,集合物不仅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应当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第三,用益物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扬弃。  相似文献   

10.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1.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2.
论人力资本产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存在产权问题。忽略人力资本产权及有关问题是我们改革中存在的一个失误。人力资本产权是一个由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组成的产权束,所有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经营权是核心,收益权是要害。  相似文献   

1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背离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违反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缺乏权利与义务的系统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物上请求权,负有按约定用途利用宅基地的义务,保护与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相邻关系的注意义务,依法交回宅基地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保护机制,延长权利期限,构建畅通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流转渠道;加强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管理,对非关乎生存权保障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获得应当是有偿的,并满足一定的资源保护条件;用益物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初始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之与股份公司交易,由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从而形成新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安排。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应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并应具有合理界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遵循经济逻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人仅具有设立用益物权的功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农用土地在集体农户之间的分配。为保证农用土地的正常使用和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必须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续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能够真实体现用益物权本身的价值,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抵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7.
当前铁路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公司制改革后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迫切需要推进机制转换和完善制度建设。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看,铁路局集团公司在新体制机制运行中还存在着治理结构和机制不完善、制度管理不系统、管控模式不灵活等问题。加强铁路局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应从公司制度涉及的产权制度安排、治理结构与机制优化、制度体系建设、管控模式转型等方面着手,强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机制的融合、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构建具有国铁特色的管理制度体系、变革集团公司管控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铁现代企业制度。  相似文献   

18.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的贯彻。现行立法并未采取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导致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权利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及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生存”与“更大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亦有助于精准定位公司法改革之方向。  相似文献   

19.
近代,外商长期把持着中国对外贸易出口权,并借此最大限度地攫取利益。为了摆脱外商对中国蛋品贸易的控制,成立于1923年的华资企业上海茂昌蛋品公司立志从事直接对外贸易。在“雇用外人为我服务”的理念下,茂昌公司高薪聘请外籍人员,不仅成功解决了技术、运输等难题,还构建了一个以自己子公司——伦敦海昌公司——为核心,以世界工业冷藏食品巨头美商斯威夫特公司、英商洛士林洋行为主要代理商的庞大且高效的国际市场销售网络。经过激烈的竞争,茂昌蛋品公司不仅挫败了外资蛋品企业的联合打压,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成长为中外同业中最具实力的企业。茂昌公司的这一成就在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中是极为罕见的。对茂昌公司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补充近代华资企业探索直接对外贸易领域的不足,还有助于重新审视以及评价近代华资企业的竞争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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