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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学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认定要素,其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作相应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4.
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与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有四种学说。但在法律把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原则时,信赖利益受损后,首先在当事人间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之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便以此种债权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采法律规定说。 相似文献
5.
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缔约中的故意侵权责任本身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缔约过失责任人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根本目的,而不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侵害相对人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人的缔约过失既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特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的一项重要规范,以尽可能减少因此给合同相对人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这样既有利于解决缔约双方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的本意;也有利于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 相似文献
7.
缔约上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3)
缔约上过失责任,系缔约阶段因缔约人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它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成为一般原则,这既反映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在交换方式上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求,又符合在法结构上完善合同法内部制度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需要,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方式,而无合同解除形式,其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认为,从发展轨迹看,由于德国和法国的侵权立法模式不同,前者更为重视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基础看,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两大原则维护了缔约中的公平正义,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价值.从法律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尽管三者存在竞合可能.在我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应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类型,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一起构成债的发生根据. 相似文献
9.
学术界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集中在:第一,关于行为的主观要件的分歧;第二,关于缔约过程界定的分歧;第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分歧。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定义: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而给相对方合理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张光宏 《中国人文科学研究》2004,1(1):50-51,32
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杨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民法领域中的欺诈,受法律行为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双重规制,但两种制度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欺诈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承认欺诈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具有实益.欺诈行为侵害的对象通常是受害人的精神自由这种法益,但也有可能是受害人的人格权或一般人格利益.欺诈侵权责任与合同法救济产生的请求权应为竞合关系,受害人有权选择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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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信息社会,如何有效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已成为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保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中,应确立一般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特殊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适用与行为构成,明确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以求多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确认后,即成为合同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故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张到合同生效以前,而不应当局限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尚存在合同生效后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情形.除了信赖利益之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固有利益.我国的新合同法虽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此,应从具体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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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