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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对立,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对立,是针对商法规范的两组不同分类标准.前者是法益保护的问题,后者是调整方法的问题,不能简单等同.商法强制性规范中既有私法属性的强制,又有公法属性的强制.前者重在实现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商法固有价值,是商法中原生态的规范,具有稳定性;而后者重在实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真正的"商法公法化"的产物,具有政策性和变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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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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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文化中,契约的使用局限于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而在西方社会,契约话题并没有固定在私法领域,相反,它被用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来证明各种现象的正义性、合理性、合法性、神圣性.人们可以用它来解释社会、国家、政府、主权者、程序原则、道德宗教的权威.西方契约的这种超越私法性,使那些缺乏契约论据的制度和实践面临被抛弃或拒绝的窘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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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法文化的商法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由于大陆农业文明决定着我国古代商法呈现出与欧洲海洋文明下的传统商法迥然不同的态势,在“重本抑商”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古代商法呈“之”字型发展轨迹,并导致官商现象的长期存在。因此,在探讨中国古代商法时,我们不能机械地比照欧洲商法内容,方枘圆凿;在移植西方现代商法时,我们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不能削足适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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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商法以罗马法私法为适用规范。随着中世纪商人在法律上对贸易活动调整的客观需要,罗马私法已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由于当时教会法和世俗法等各种因素对商业的发展和商人的利益不利,于是商人阶层先是自发地而后自觉地创设并发展内部的贸易活动准则———商人法,经过斗争而上升为法律。商法是罗马私法的急先锋和开拓者,向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封建法律发起挑战,同时也促进了民法(私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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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成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4):80-82
我国学术界一直将“民商合一”作为重要理论之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样一种说法几乎成了学界的经典学说。但商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看,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密切相连,商法逐渐从民法中脱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立法。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等方向来真正理解其本质,并根据私法的概念和原则构建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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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既是金融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商法的治理理念,这使得金融法制烙有商事规范的私法性质.美国金融法制所强调的商事规范私法性使得美国金融市场频繁创新产品,并将风险转移到全球金融市场,因而美国金融法制过分强调商事规范私法性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因此,现代金融法制中有关金融市场的进入(商主体)、金融产品的开发(商客体)、金融市场的交易(商行为)的商事规范理应强化其公法性,即强化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原则的经济法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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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啸中的三重危机与法律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海啸包含了三重危机:次级贷款危机、金融衍生品危机以及金融全球化危机.它们分别处于基础金融环节、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国l际金融市场.三种危机之间有联动效应,但可以分别进行分析.相应地,它们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也各不相同,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两个层面,覆盖金融监管(公法)与金融商法(私法)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对金融海啸的回应也应当三条进路并行,包括国际层面的新布雷顿森林体系建设、金融监管立法的改进,以及目前尚为人忽略的金融商法/私法秩序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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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正在引导商法的深刻变革 ,商法正在逐步形成与全球化市场相契合的崭新的制度形态 ,这种制度形态的特征是 :商法正在日益冲破一国市场的界限 ,摆脱公、私法二元区分的框架 ,克服规范的硬直性 ,朝着制度趋同化、部门边界模糊化及规则弹性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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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如何确立商法的地位 ,如何把握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即如何认识商法的独立性 ,是自商法产生以来商法理论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体现了商法的价值 ,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 ,一直为学界所瞩目。一、现代商法独立性发展的历史商法是随着国家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早在古罗马法中 ,就曾制定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 ,古代各国的商事交往并不十分频繁 ,有关法规十分简单并与其他法规混杂 ,因此那时并无独立的商法。真正成为一项专门法律的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 ,当时的地中海是世界各国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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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原则是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在商法中的地位尤为重要。要运用权利外观原则的基本理论来指导商事审判,以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树立权利外观保护的裁判理念,从权利外观的存在、外观引致人、外观信赖人三个方面综合理解权利外观原则的构成要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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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公民意识的两大标志是宪法意识和商法意识。而在商法意识中,税法与保险法一直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的税法意识、税法观念乃至税法机制如何,都是衡量这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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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交往的结果,并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际商法基本原则不是对传统商法基本原则的简单继承,也不是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复制,而是基于国际商事交往自身性质和特点的必然要求与产物。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全球性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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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法、私法的划分历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而且片面强调了私法的作用 ,在当今时代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 ,出现了大量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公法、私法不是水火不容 ,公私融合将是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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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法最基本的价值主要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目前,商法的独立性是关系到商法学科的存在、建立和发展,以及最后形成商事规则体系的重大问题。但在学者中就此问题,尤其是关于商法的原则、范围、特点以及商法体系、立法模式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困惑。因此,研究商法必须涉及商事法典、商法中的意思自治、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以及民法、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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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50-53
私法与公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划分法律的基本标准,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须从私法、公法两个角度出发去解析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实现私法与公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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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的趋同化,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民商私法领域的法律趋同化现象不仅历史久远,而且走势也极为强劲。商品经济的日渐发达并打破国界的发展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所在。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在有力地促进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完备私法体系建立的同时,也内在地赋予了这一私法体系以客观性的、理性主义的、普遍性的性格,从而为罗马法在后世的广泛传播奠定了基础。近现代国家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仅决定了近现代民商法对罗马私法传统的普遍继承,而且导致了近现代国家民商私法的相互借鉴与渗透。当代中国已确立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中国民商私法与国际民商私法的趋同化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