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苏绍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立法协商是将协商民主引入实行选举(票决)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过程的民主活动,是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地方立法协商不仅需要立足于立法协商的立法性属和协商旨归,更需要根植当下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资源,构建起民主法治、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具体程序和运行机制,为立法协商奠定法治保障,从而使立法协商活动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相似文献
2.
3.
4.
西藏地方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俊开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7,28(1):87-90
五十年来的新西藏地方立法工作同其他建设事业一样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法制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回顾西藏立法工作的历史和实践,总结和寻找立法工作的经验和差距,进一步改进和强化西藏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地方法规,进而促进和推动依法治藏进程。 相似文献
5.
6.
7.
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史上一件大事,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加强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标志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日益显现出其不足和缺陷.因此,应统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内容的标准;统一法定刑的标准;增加资格刑的处罚,以协调和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周杨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7,28(6):87-91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是我国经济立法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立法上讲,应该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在"采取保密措施"上的最低标准,在明确界定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私人隐私的前提下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的刑事救济上,进一步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罪名,规定具体的法定刑,对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形态加以区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及"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9.
10.
脱离理论指导的立法,必然是不成熟的立法。宗教立法自然也不例外。宗教立法要想取得成功,断然离不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一邓小平十分关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在总结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①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注重其实践性(指“执行中”)、渐进性(指“逐步”)、系统性(指“完备”)和紧迫性(指“不能等”)。其中实践性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渐进性是法制建设的过程,系统性是法制建设的目标,紧迫… 相似文献
11.
12.
13.
(一)私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已为我国《宪法》所肯定。目前私营企业在我国已广泛存在。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现有23.5万家私营企业,雇工人数630.7万多人,私营企业的资金平均每户5万元左右。对于如此众多而又具有一定影响的私营企业,我国尚无专门的私营企业破 相似文献
14.
15.
16.
有限合伙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2):88-90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态越来越受到欢迎 ,但我国全国性的立法中尚未规定有限合伙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状况的介绍 ,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提出了在我国制定有限合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7.
朱腾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4):46-49
信息网络传播法是调整信息网络传播主体在运用网络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传统大众传播法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虽有多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但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完善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应该遵循传播自由、信息安全、公序良俗和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整合规章,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系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19.
20.
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和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对缓刑立法模式的选择亦存差异。各国的缓刑立法模式可分为刑罚暂缓宣告制、刑罚暂缓执行制以及综合缓刑制,其中综合缓刑制既融合了刑罚暂缓宣告制和刑罚暂缓执行制这两种模式以便取长补短,又融合了其他制裁方式以弥补缓刑的缺漏,堪为缓刑立法的理想模式。我国缓刑的基本模式是刑罚暂缓执行制中的附条件赦免,这种单一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诸多缺憾。应借鉴综合缓刑制的合理因素,从完善刑罚暂缓执行制、引入刑罚暂缓宣告制、增设附加其他制裁措施的情形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缓刑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