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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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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44-152
国民政府时期的商会组织对公债问题尤为关注。不仅与政府协商公债发行,谋求政府做出示信承诺,围绕公债还努力搭建政商沟通渠道。作为民间商人团体一直"在场"参与政府公债整理。商会在参与公债运行之中还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不仅加入公债基金组织发挥协调作用,而且联络银钱业共谋建立债权管理机构。通过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与政府就整理本息、基金保管展开了互动与博弈以求达到维系商人团体债权利益、构建债信秩序进而规避风险目的。透过公债运行以及整理,商会对推进国家信用构建亦发挥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2.
孙剑平  邓钦  张峥 《兰州学刊》2012,(3):102-106
作为全球最大的公共基础设施融资银行之一,德克夏银行成为本次欧债危机中第一家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此次危机主要原因包括欧债危机、美元回流、评级下调三大外部市场因素和流动性风险加大、资产质量过度乐观、盈利能力恶化、杠杆比率过高四大内部管理因素。这一事件对中国银行业具有重要启示,为确保稳健经营,国内银行有必要更加重视流动性管理,实现筹资多元化,不断强化自身盈利能力,并逐步提高自身风险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3.
地方政府债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流通市场息息相关。随着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快速上升,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也愈发重要。目前地方政府债在二级市场存在交易量少,换手率低的问题,总体流动性较差。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税收政策的交易抑制是制约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增加产品的多样性、改进做市商制度、减免交易环节的营业税的措施有助于改善市场流动性。  相似文献   

4.
董昕 《江汉论坛》2005,12(4):78-80
国民政府1936年发行的统一公债不是新发债项,而是以发行新债票的形式对原有各项内债进行的第二次整理。国民政府因财政入不敷出,不得不对各项内债的本息延期偿还,发行统一公债五种债票换偿各种旧债未偿债票,同时延长各债的还本付息年限并降低利率。统一公债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民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其负面影响仍是主要的。  相似文献   

5.
在息借商款和昭信股票发行之后,清廷本已衰微的政府债信更加缺失。此后,清廷不再轻言"公债发行"。但辛亥革命爆发导致破落的政府财政更加陷入绝境,使清廷无暇顾及所谓的"舆论反对"、"政府债信缺失",再次发行国内公债——"爱国公债"。从理论上讲,"爱国公债"发行社会对象更具有广泛性;因有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现代信用条件也更为具备。但此时风雨飘摇中的清朝政府债信已经荡然无存,普通商民对此公债几乎没有什么认购。清朝统治结束后,该项公债由袁世凯政府接续办理。  相似文献   

6.
刘玉美 《东岳论丛》2004,25(4):130-132
应如何对中国企业债市场进行监管 ,至今仍是困扰理论界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发达国家的企业债就是公司债 ,其监管归属于资本市场 ,而我国的企业债不完全等同于公司债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或政府主办单位发行的。因此 ,对中国企业债市场进行监管 ,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 ,又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 ,并要考虑到WTO承诺兑现后金融改革开放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新发现的"孙文发售债票案"原始档案资料的考察,追溯了孙中山建立护法军政府发行公债的背景及其历史过程。结合此次公债发行,站在公债发行权冲突的角度上看,南北政府均通过公债等借款进行博弈。公债发行权的争夺实质上反映了护法军政府与北京政府政治的较量与政权合法性的争夺。通过公债发售一案也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的艰难历程。  相似文献   

8.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地方财政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治理对策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维护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如提高政府应债能力,建立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体系,健全与地方政府举债相应的管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9.
《东岳论丛》2016,(11):128-133
由于财政收入过快下滑,中国正陷入财政困局。打破财政困局的关键是发展政府债券市场。与出售国有资产、增税和PPP模式相比,发展政府债券市场不仅能在短期内增加财政收入,而且能在中长期降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还有利于增强政府债务可控性和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力。发展政府债券市场的主要思路有:增加国债和地方债供给,优化投资者结构和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券市场体系。  相似文献   

10.
自然债是当事人负有的受一般道德标准或社会观念支持、法律虽不强制履行但在自愿履行后即维护履行效果,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债。非法律强制性并不使自然债沦落为法律外之“债”。法律义务的全面理解、罗马法债演化的历史、日耳曼法债与责任分离的观念、自然债所含给付的良心强制性及效力构成等,都说明了自然债的民法债属性。民法上的债包含强制性的民事债与自然债,落实自然债的民法债定位是在民法领域内研究自然债的起点。  相似文献   

11.
娄爱华 《社会科学》2013,(4):99-106
只有德国和受到德国影响的若干国家和地区在破产法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德国法确立这一规则是因其特有的物权行为理论,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的学理解释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相关。《日本破产法》受德国影响规定了相同规则,但其民法学理并不认可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另辟蹊径基于破产财团的独立性对该规则予以解释。我国《破产法》亦规定了该规则,但对其学理背景欠缺了解,存在立法论上的缺陷,应籍由解释论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2.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13.
进入90年代以来,制度短缺局势不稳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断掀起政治体制改革的热潮,即使政府体制相对完备的发达国家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也开始了“重理政府”的实践。改革政府或者是重理政府都需要有清晰的价值取向和系统的理论指导;否则,只能是无的放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而,必须缜密思考现代政府的价值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14.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5.
甲午“息借商款”述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光绪二十年(1894),清政府以“息借商款”的名义,在国内向绅商募借资金。此次“息借商款”与洋务运动时期吸收商股创办“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由政府出面以类似公债形式在民间筹措款项,虽然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行的公债尚有很大区别,并与四年后同样是由清政府发行的“昭信股票”(名为股票,实际是公债)也有所不同,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可看作是中国历史上发行公债之嚆矢。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政府向民间募债称得上是一种新事物。如《民国财政史》作者贾士毅所说:“我国古时,以负债为病,周赧之台,良史垂戒”。封建社会中,作为政权象征的  相似文献   

16.
不履行是债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债体系的组成部分,税收之债与私法上的金钱之债一样均存在不履行问题,将其类型化有助于提高不履行法律规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私法之债相比,税收之债的履行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和加害给付的情形。因此,借鉴私法之债不履行态样,本文将税收之债不履行类型划分为不为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具体形态。由于税收之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因此,尽管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形态类型与私法之债不履行并无不同,但在不履行的法律效果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17.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 ,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 ,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王华胜 《理论界》2011,(4):74-75
梅因曾认为契约之债起源于要式买卖,这种观点实际上与史实不符。侵权的最初救济是私力报复,后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代替了报复,由此产生了最初债。然后从侵权的赔偿中又发展出契约债的观点。无论是从史实还是从词源上分析,都说明了契约之债是从侵权之债中分离出来的。  相似文献   

19.
于光远在1990年第3期《经济研究》发表论文,主张开拓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债学的研究。他认为,研究这门债学,建立这门债学,发展这门债学,是为了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它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的一个部分。  相似文献   

20.
化解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是我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规模控制、预警技术等路径内生于债务的货币工具属性,遮蔽了对政府能动性的关注,即政府治理能力作为地方债务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被疏漏。地方债务风险的产生不限于初始防范与债务化解,举债者的承载能力不足、用债中的注意力分配失衡、化债中的弱化创新发展挤占了公共资源,债务监督评估的单向驱动力加剧了地方债务风险的延伸。而地方政府过程性治理能力,受政治体制与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形塑,以往地方政府作为风险主要承担者的观念需要重新审视。因此,应系统识别县域发展环境,债务计划限额适当倾斜;落实上级价值规范引导,培育外部信息吸纳机制;着力县域财政守正创新,建立持续性硬预算约束;拓展县域债务监督形式,构建社会参与动力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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