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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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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占有是日本刑法夺取型财物罪中的基础概念,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要素包括事实性支配和占有意思两个方面,但客观要素在占有的认定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有的认定受社会一般观念的影响。在占有的归属方面,日本刑法学说和判例主要涉及到上下主从关系人之间的占有、共同占有、被封口委托的包装物的占有,以及死者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无论在性质还是占有结构上都存在差别,这主要是由于刑法的目的功能和法律特性不同于民法。  相似文献   

2.
近代日本民法典编纂是欧洲大陆民法影响的体现,1890年的"民法典论战"是法国民法对日本影响衰落和德国民法影响扩大的标志,20世纪初日本民法学的德国化使日本在短期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民法理论体系,日本民法的概念结构以及民法理论逐渐赶上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全方位的移植也影响了日本独立民法学的形成,移植的法概念和法制度长期与日本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影响了民法典功能的发挥.日本民法学的发展路径是特殊背景下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3.
若将违法定义为是对刑法规范或成文法规范的违反,对自然犯而言,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其它成文规范的补强来实现行为模式的定型化.实质上,即便是法定犯,成文化只是规范在表层上的体现,未能触及法定犯义务的深层次本质.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但规范与奈文并非等同.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规定,故刑法总则中存在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并不属于刑法规范;刑法条文是直观的,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因此可以认为,违法性实质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而刑法规范的本体则为"最低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4.
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与普及,相关的刑法课题应运而生,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当属“困难境况”下编程者行为能否刑事正当化。当编程者在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和路上第三者的生命法益之间进行选择时,存在成立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当前,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无法全部适用,从我国刑法对于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中也无法推导出编程者行为的阻却理由,由此排除了免责紧急避险的适用空间。由于编程者行为无法满足阻却违法紧急避险中的利益优越性条件,所以只能在生命危险的单纯转嫁情形中寻找解决路径。通过深入分析可知,既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空间,亦不具备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可能性,最终在义务冲突理论中得以成立违法性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5.
姚华 《社科纵横》2005,20(1):75-76
一般认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就产生法律效力 ,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之成立一般体现行为人意志 ,而民事行为之有效则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管理与控制。民事行为概念的创立与运用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法概念体系 ,有利于将民法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法律部门规定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6.
<民通意见>修改了<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未接受这种修改;尽管解释论上协调这种矛盾并不困难,但协调必须基于规范论上的全面分析.本文认为应将防御性紧急避险和为了公益的紧急避险纳入不承担责任的紧急避险,并通过德国法和苏俄法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合法行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展开.我国紧急避险立法模式具有不同于域外立法例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我国紧急避险规定中的引起险情发生人责任和受益人责任,认为引起险情发生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不应笼统规定;而"受益人适当补偿"中的"适当"则可以参考<海商法>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一些学者之所以在民法与宪法关系上提出民法根本说的观点,除了现实语境中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他们在逻辑语境中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与"民事权利"和"民法"这两对法学基本范畴.如果在法律部门的语境下谈民法,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包括宪法.因而宪法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不能脱离宪法而独立成法,也就无所谓民法与宪法谁是根本法的问题.如果在法律形式的语境下谈民法,则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典属于法律,从属于前者.不仅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这样规定,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民法典非常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如此.宪法比民法更"根本"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和民法都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起点和终点,而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法比较起来应该更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基本性,因而与民法所规定的比较具体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包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控制国家行为、尤其是通过控制立法权来保障民事权利,而民法则是通过控制个人行为来保障民事权利,前者控制的危险性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工具效力也自然比后者大得多.  相似文献   

8.
《社科纵横》2016,(4):69-74
可罚性是德日刑法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对行为的犯罪性评价的一个因素。有学者将其认为是构成犯罪的第四个条件,即构成犯罪不仅要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而且行为还必须具备可罚性。但是也有学者主张从犯罪成立条件的内部对可罚性问题进行解释。日本学者认为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而德国学者将后者称为个人的排除刑罚的根据。可罚性是学者对于主要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排除犯罪性的特殊规定的理论总结。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着许多免于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在总则中。并且对于这些免于处罚的规定的性质,中国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求是学刊》2015,(5):87-99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相似文献   

10.
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为了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无过当之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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