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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初始分配中,大多数妇女得到了公平的土地权利;但是女性在因婚嫁等原因而迁移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土地权利流失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相关法律出于保护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需要而做出的30年不变的规定与我国农村"从夫居"习俗的冲突;土地政策的不稳定和不统一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连续性;因男女地位不平等导致的离婚妇女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必须确认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
在新疆出土的千余件佉卢文文书中,仅有Kh.677一件文书记载了鄯善国妇女的土地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其土地是通过购买和赠送两种形式而获得的,鄯善国妇女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既可以自己播种、农耕,也可以作为礼物送人,甚至可以自由买卖,享有对土地的归属权和抉择权,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汉文土地买卖契约确保买主权益的条款极为接近,然而与魏晋乃至北朝时期中原地区妇女授田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却颇有不同之处。文书还提到,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其他税收,文书未予涉及。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与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一样复杂多样,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拥挤性、"父权社会"结构和男权主义文化以及法律与政策的漏洞所决定的.只有从父权结构、根本法律和专门法律配套、社会特别是村社传统、风俗习惯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或改造,才能真正保护我国农村离婚妇女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4.
妇女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妇女的权利观念既是改变妇女自身地位,使其获得应有的人格尊严和实现自身人格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培养妇女的权利观念,主要是培养妇女具有独立人格的理性权利观念、培养把性别差异作为平等前提的权利观念、强调在两性权利上对妇女权利优先保护的权利观念。要在法治宣传教育中重视妇女权利知识的普及,使全社会了解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完善妇女权利维护的法律机制,依法救济妇女权利的维护;建立健全妇女权利维护的社会救助机制,创新妇女权利维护的社会保护途径。  相似文献   

5.
明代妇女变卖、处分妆奁嫁资等动产主要用于助亲人经商,供丈夫、儿子读书,维持家计,奉养 亲人治病、丧葬之用。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种类比之前代更为进步。在各类民间的契约文书中,亦不 乏妇女参与各种田宅买卖之事。当家中面临突发危难或缺少钱粮、守节生活困难、夫长年在外筹措经商之资、 还债、缴纳赋税等不得已的情况时,当家的女性尊长不得不典卖家中田土户宅等产业;倘若父、祖俱亡,家庭地 位最尊的女性尊长也可取得析分家产的权利;夫死子幼、夫经商在外等因素都可能使妇女对夫家财产有相当 的处分权;而对财产的处分通常以同卖、主盟等间接方式进行。明代妇女经济地位不仅有所提高,其法律等各 个方面的地位也随之提升,而且她们已逐步摆脱男性限制的范围,已有较多的自我意识及主宰自我命运的能 力,显现出明代女性肯定自我的积极意识萌芽。  相似文献   

6.
清代,立嗣文书是立嗣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志和保证。清代的立嗣文书有其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立嗣人、立嗣主持者、参与者、立嗣的原因、立嗣的方式、结语与画押等几部分内容。清代的立嗣文书具有法律上的凭证意义和约束作用,而且立嗣文书的内容反映着当时的社会及相关法律问题,折射出清代家族家庭关系问题和妇女的权利保护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7.
清水江文书是继徽州文书之后发现的较大规模的地方文书群,其绝大部分为土地、山林买卖和商业活动的契约。而其中与社会生活有关的关于风水先生活动的部分文书,反映了清、民国时期风水观念在清水江流域已深入人心.葬地堪舆、阴地买卖在当地已较为盛行。相当活跃的风水先生堪舆报酬除银钱外,不少被酬以所觅之风水宝地之一部分的做法相当普通,并且风水先生还有作为见证参与墓地的财产分割,这与徽州通常以支付风水先生银钱作为报酬以及风水先生不能参与墓地的分割明显有别,不仅反映出两地风水先生之社会地位存在着差别,也折射出两地人文传统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  相似文献   

8.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在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通过规定犯罪和刑罚,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设定了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继承和发展了原刑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并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严密了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犯罪的法网,本文通过重点介绍分析新刑法中有关专门或主要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犯罪,阐述了新刑法对妇女的性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9.
17、18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天赋人权"思想的广泛传播,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从最初要求的平等权、参政权,到如今普遍制定的专门的妇女权利保护法律,期间,无数的学者和有识妇女为了扩大和保障妇女权利经历了艰苦的斗争。而且,随着妇女权利保护法律的不断制定、修改,这些法律中所蕴涵的法律价值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相似文献   

10.
农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变更农地现有用途,将其转为建设用地获得增值效益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置在满足了非农建设用地供给需求的同时,有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土地管理模式上存在影响农地发展权设置的多重障碍,因而在法律上对该权利的进行定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主体地位,确保实现方式的畅通是应对障碍的良策。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性文明史的发展,妇女的性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来形成的性禁锢、性愚昧的影响,很多人对妇女的性权利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和重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或滥用的情况。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将有助于人们深刻理解妇女性权利的法律意义,从而防止和避免非法两性关系特别是性犯罪的发生。 一、正确认识妇女的性权利 妇女的性权利,是指妇女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性对象的权利。也就是说,妇女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同谁发生性行为,不同谁发生性行为。从积极的角度讲,妇女的性权利表现为妇女享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满足身身性需求的权利;从消极的角度讲,妇女的性权利表现为妇女享有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由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涉及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国际文书有: 1、《联合国宪章》序言及有关章节 2、《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54年7月7日生效),是第一个专门涉及妇女权利问题的法律文件。 3、《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 4、《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0日生效)。该《公约》是迄今妇女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文书,被称为《妇女权利宪章》。我国于1980年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是最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  相似文献   

13.
土地是中国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和经济来源。未在无奈之时,农民一般不会变卖土地。清水江流域存有大量的买卖土地文书,但其中写明具体变卖土地原因的较少。通过分析写明具体原因的文书,按出卖缘由对其进行分类,并加以考察诠释,可以知道天柱地区土地买卖的原因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状况较为真实的反映。  相似文献   

14.
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妇女土地权利问题成为农村社会的难题。它产生于宏观的制度政策、村庄及妇女个体等三个层面。现阶段农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及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的政策包含着产生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内在逻辑。村内的土地资源状况、非农产业发展影响着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发达地区农民对土地经营收入的依赖程度高,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则较为严重。妇女的婚姻状况决定了妇女土地权利状况的个体差异。保护妇女土地权利应多渠道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15.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有关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及其不断演进的过程,分析其中所蕴涵的法律价值的冲突和转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演进为研究对象,一方面以《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关妇女权利保护问题的各种讨论和争辩为例;一方面以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妇女作为弱势群体被保护,所体现的平等价值观念的转变为例,讨论其...  相似文献   

16.
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广西农村妇女尤其是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四类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进行了研究。从国家方针政策的制约,导致农村土地小调整次数无章可循;"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结构弱化了女性群体利益;法律与政策上的不完善,导致土地承包中实际操作困难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广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最后提出,应加强相关立法,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规定,实行土地权利共有人登记制度,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明确土地权的归属问题,加大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配合力度,共筑一个强有力的、有效可行的妇女土地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在史学变革和妇女运动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的妇女史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进入繁盛阶段,地域和民族的妇女史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古代蒙古族妇女权利与地位研究是古代蒙古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于古代蒙古族妇女的权利与地位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本文在大量搜集整理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综合性研究、婚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社会地位、政治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考述,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根据宋代法律及司法判例分析,其土地买卖有较严格的法定程序,表现为对土地交易权利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上来说,土地交易权利证书反映土地物权的登记,即土地买卖的物权公示.物权公示的出现体现宋代物权立法之发展.红契是买主取得所有权合法凭证;到了南宋,砧基籍是田产底账,田产买卖,须准备砧基籍及契书赴县时行批凿,有契书而不上者无效.砧基籍是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证书,在司法审判中可起到证明田土产权的作用.批凿相当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也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宋朝土地交易公示具有独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  相似文献   

19.
[摘要]在一个倡导权利的时代,权利呐喊和权利侵害无处不在,家政工人权利保护乃至她们的体面生存无疑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无法回避的主题。通过对家政工主体定位、其与家庭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在家庭服务中的地位的历史变迁与比较法律考察,我国应在家政工权益保护方面加大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这个逐渐职业化的群体能够体面地工作,为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0.
吴才茂在《西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撰文指出,清水江下游的苗、侗族妇女,在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历史条件下,通过直接从事治理家务,并贡献劳动力,涉足社会经济活动,使得她们的生活空间逐渐拓宽。由此,她们拥有尤其是在处理财产方面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利。比如,妇女们未出嫁之前,就可以有家产的继承权,即所谓“姑娘田”或者带着财产到夫家并可以出卖;而成为媳妇之后,她们不仅有和儿子即“母子商议”出卖财产的权利,也有独立出卖财产的权利,更有在“夫妻商议”中成为财产买卖的主导者,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可能超越了以往研究所示的那样——妇女并未有真正的财产继承权或者财产自主权,而是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多样化的存在于家庭内外,甚至主导着家庭日常生活的运行。这可能也是清水江下游即便是现代社会,很多男性都听从女性安排的原因所在。而实际上,蒲松龄早就指出过,惧内是“天下之通病”。因此,在正史官方数据数据很少记载妇女生存活动记录的情况下,多方面地发掘保留在民间的数据就非常必要,诸如契约文书、族谱、碑铭,等等,这类数据不仅能够补充正史记录的不足,也可以作为民间生活真实面的写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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