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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   

2.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   

3.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在刑法学界争论已久 ,总的说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犯罪目的说 ,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未达到犯罪目的是未遂 ,达到犯罪目的是既遂。②结果说 ,结果说又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结果说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引起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 ;二是预期的结果说 ,即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③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齐备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此说。将既遂犯分为结果犯 (以发生特定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 (以…  相似文献   

4.
财产权、人身权是特殊盗窃犯罪侵犯的法益,特殊盗窃犯罪属于行为型的复行为犯。在特殊盗窃犯罪场合,由于犯罪次要客体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体系中的重要性重于主要客体,因此,特殊盗窃犯罪既遂应当采用犯罪既遂实质判断标准。在特殊盗窃中,当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接触到被害人财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即成立特殊盗窃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6.
一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完毕非法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至于被私放的在押人员能否脱逃 ,则是作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合犯的脱逃罪既遂与未遂的评判标准。对于本罪 ,只是一个量刑情节。至于大多数论者把在押人员是否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作为标准 ,则是从根本上忽视了本罪是行为犯这一根本性质。另外在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时 ,还要区分举动犯既遂与行为犯既遂二种情形。举动犯既遂 ,又称即时犯既遂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相符的行为作为既遂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  相似文献   

7.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具备后,行为人又自动消除该状态的,学界在该情形的定性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之争。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犯罪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或者犯罪虽然尚未停止,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已经为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形成的犯罪形态,各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而实害犯只有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停止形态的划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应认为危险犯中止说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危险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的特征是 :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 ;法定的危险状态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 ;危险状态都有相应的实害结果。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抽象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危险结果的认定应为一般人标准与科学标准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非本罪构成要件中的目的或结果,而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本罪行为过程分为帮助方获取信息或者双方共谋—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犯罪分子"积极配合—犯罪分子采取行动,在此过程中有成立犯罪未遂、中止的可能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具有过程性、时间持续性;本罪行为的社会属性系侵犯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举动犯、危险犯。因此本罪系行为犯中的过程犯,其既遂点是获得帮助的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并着手采取妨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1.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传统结果加重犯理论强调加重结果对犯罪认定的决定作用,暧昧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割裂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内在联系,曲解行为概念的实质意蕴,陷入罪过判断的误区.为拨误反正,结果加重犯的判断需要在肯定罪过原则的基础上颠覆传统罪过理论之纯粹主观心态的偏见认识,肯定主观罪过在犯罪认定中的核心作用,并从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考察行为的因果发展进程.同时,明确行为概念的控制内涵,揭示犯罪本质源起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对立意志,进而从行为人的罪过把握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3.
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通说中一直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前提条件,鲜有人肯定其客观属性。与此同时,无论大陆刑法理论还是国内刑法理论大都承认"共谋"的客观属性,共谋也是一种行为,参与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之一。"共谋"与"意思联络"并无本质区别,"意思联络"在内容上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在形式上却是一种客观预备性行为。因而,参与"共谋"或"意思联络"便意味着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只是由于在实行过程中的分工的不同,可能构成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相似文献   

14.
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保险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是必要的,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采用结果犯的模式是合理的.但以行为犯罪的方式设置这种犯罪并不可靠.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刑法应增设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刑事干预强度较大,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刑法理论的.  相似文献   

15.
行为在现代刑法学中处于基础地位.解读大陆法系行为理论,刑法中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分别属于行为的不同层次.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应当重新诠释为行为人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根据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关系,对于基本犯应采取行为犯、结果犯之二分法。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8.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因而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尚未终了、或虽行为终了但行为人还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便成为通常的情况。此时,刑法规范当然得发挥其对法益的动态保护机能,使受侵害之法益尽早脱离行为人之掌控或避免它种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由此便凸显运用刑法理论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给予恰当的刑法评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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