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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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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条竞合是关于法条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着诸多的法条竞合现象。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将能够帮助我们很好的解决在假冒专利罪的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众多法条竞合现象。  相似文献   

2.
王烁 《理论界》2011,(2):66-67
法条竞合是刑法制定和运用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正确地适用法条竞合原则对于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以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但从我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出发进行研究,重法优于轻法应当是我国刑法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因此,可以认  相似文献   

4.
王爱鲜 《东岳论丛》2012,33(5):166-171
刑法理论上有关法条竞合的各种概念界定具有不合理之处,其应为刑法规范的规范确定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于真正竞合,法条竞合是假性竞合,其实质是法条排除,本质上并无复数构成要件被实现.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位看法不一,但是不论是法条形态论、罪数形态论还是折中论都有所偏颇.基于对法条竞合的概念、本质的解读,法条竞合应当定位于法律解释论,其理论价值就是探讨法条排除的方法和规则.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竞合关系中的特别法与普通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犯罪竞合中,特别法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起着普通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包容竞合情况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际上是特殊情况下的重法优于轻法。但在我国刑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并没有体现出重法优于轻法,这是我国刑法某些条文的缺陷所致。  相似文献   

6.
由于语言自身的局限性、立法技术的欠缺和立法者的思虑不周,我国现行刑法中,尤其是刑法分则中出现了大量的一词多义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给人们正确理解刑法概念和适用刑法带来了国难。本文从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条文入手,简要分析了刑法分则中存在的一词多义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7.
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是立法者为维护法律稳定、追求罪刑均衡的生动体现,通俗地说就是将原本不属于某种刑法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刑法规定处理,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规制时的特殊规定,故而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其他刑法条文,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大致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存在诸多法律拟制规定,典型的如: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等;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将非法拘禁罪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8.
《新学术》2007,(5)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罪数形态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即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关于罪数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有关分则条文散乱、矛盾、不科学等缺陷。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造成刑事司法过程中判断具体案件是否应该并罚的问题上产生大量分歧。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从理论上对罪数形态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据罪数形态问题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邓多文 《兰州学刊》2009,(4):145-147,226
欲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须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不仅要求形式上将刑法作为整体,做到上下文结合、总分则结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乃至宪法结合,而且从实质上将刑法作为价值体系,用刑法规范的目的即保护社会关系来区分和联系不同的犯罪。只有坚持刑法的形式体系统一于实质价值,才能厘清“合同”的含义、范围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法条竞合关系的性质、适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立法的评价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新刑法分则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款有 3 4条 ,涉及的罪名有 44个。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顺应客观主义的潮流 ,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护机能 ,反映了刑事立法对刑事司法的制约。但是我国刑法应当明确“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和其中“人”的范围 ,应当区别对待“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区别对待“故意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并改革包容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3.
本着遵循“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和刑法之谦抑性的价值宗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应作以下调整:(1)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对于预备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2)在刑法分则中,有选择地对需要处罚的具体犯罪的预备犯的规定区别于基本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3)继续保留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  相似文献   

14.
共犯论与非共犯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条解释路径。“共犯行为正犯说”“片面共犯说”和“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帮助行为例外禁止性规定说”和“从犯主犯化说”两种观点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这些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观点虽然理论根据不同,但在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对立。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基于非共犯论路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共犯化说”“积量构罪说”和“正犯化说”三种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在尊重其共犯行为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刑事立法特性进行。共犯独立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定罪量刑的独立化是其附随的结果。  相似文献   

15.
规范竞合之理论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范竞合是刑法理论与实际的重要课题。刑法界对规范竞合颇有争议。其实 ,规范竞合 ,是指规定不同罪名的刑法规范之间 ,在普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上 ,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重合 ,罪过类型相同 ,其它构成要件相容的规范关系形态。这种竞合的规范之间存在着规范上的同一犯罪行为 ,需要规范竞合理论解决其规范的适用。规范竞合有包容关系与交叉关系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16.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7.
陈山 《兰州学刊》2009,(6):138-140
法条竞合不是法律规范真正的竞合,其是法条单一,只应有唯一法条可以用来评价犯罪行为。法条竞合理论并不是传统观念上的法条形态论,其只是一种认识准予适用法条的认识论而已。法条竞合的理论功能不仅在于禁止重复评价,更在于全面充分地评价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当前刑民交叉研究没有把握好规范本质,没有认识到法规竞合才是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竞合、牵连的真正原因。审视刑民交叉的规范本质有立法论和解释论两大维度,规范竞合处理应遵循法秩序统一要求,刑民立法目的一致时二者应保持一致解释,不一致时可相对独立,但应通过法益衡量选择优先方案。程序上,刑民交叉需依具体条件选择“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不同处理方式。针对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资金募集方式,刑民立法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刑法适用原则应限缩为“虚假型基金犯罪”的情形,刑法即便介入,须以民商立法作为重要的约束前提。涉刑私募基金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私益与公益、立法目的与规范性质、实质与形式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有关涉案财产的程序法益平衡,应当从“公法优先、民事为辅”校正为私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9.
所谓想象上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犯罪,而其所用的方法(手段)行为或所获得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某些国家地区的法规里,都把这两种犯罪各按其所触犯的最重刑处断,并规定在同一条条中,例如日本刑法第五四条第一项“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它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台湾现行刑法第五五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就是这样。我刑法对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分则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犯罪划分为八大类。就刑罚的比重来看,基本上做到了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使法定刑的布局大致反映了不同类别的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性。以可判死刑的条文为例:反革命罪直接危害国家政权与社会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居各类犯罪之首,相应地,反革命罪一章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条文规定了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轻于反革命罪,仅占总条文的五分之三左右。余者,死刑条文比例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递减。这说明,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时,曾力图使法定刑的布局与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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