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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现有的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对地理上的绕航无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绕航的合理与否应既考虑到是否符合承运人和全体货主的共同利益,也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不合理的绕航导致与其具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害及构成重大违约,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航班延误问题在航空客运合同纠纷中日益凸显,并逐渐开始以延误常态存在,但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航班延误的定义、标准和后果承担等认定不一。事实上,航班延误存在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之分。在发生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必须履行其勤勉义务;发生不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是国内第一个由承运人承诺并细化的航班延误服务标准,虽然该标准首次明确了对因承运人所致的延误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情形进行经济补偿,但在补偿额度和承运人义务细则上仍与航空法完善的国家存在差距。  相似文献   

3.
从案例出发,从提单的概念着手,即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阐诉了提单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 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航法第132条规定的无限额赔偿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该规定将证明承运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交由不具备举证能力的旅客承担,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在我国部门化立法模式下由民航总局起草的民航法,过于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与当今国际社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趋势不符。建议修改民航法,在无限额赔偿制度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承运人对其不存在民航法规定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双重性———物权性和债权性入手,分析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违约性和侵权性,承运人由此产生责任竞合,然而这种竞合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应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双重性——物权性和债权性入手,分析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违约性和侵权性,承运人由此产生责任竞合,然而这种竞合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应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论客运航班延误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不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国内法中都没有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对延误后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制.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是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根据延误原因的不同,延误后承运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合理延误下的民事责任和不合理延误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约事实,往往与想要顺利拿到运费的承运人一起共同欺骗收货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提单,实施倒签提单行为。该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10.
论航空运输延误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航空运输延误中 ,因天气、自然灾难、军管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误为合理延误 ,但由于机械故障、调配不当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为不合理延误。在合理延误的情况下 ,承运人的勤勉义务并没有解除  相似文献   

11.
航班延误是困扰民航运输领域的长久难题。《华沙公约》及中国《民用航空法》都未给出"航班延误"的明确定义。从是否超出正常的离站时间和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到达目的地两方面判断,航班延误是指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送抵最终目的地,若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完成运输所需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依据"合理性"标准来划分航班延误,合理延误的承运人虽对延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仍承担责任;不合理延误的承运人除承担"可预见性"的旅客损失以外,还要独立承担违约金责任。  相似文献   

12.
无船承运人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性质、法律监管等问题尚不明确,造成中国货运市场秩序混乱。针对这一问题,在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主要航运国家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特点,并结合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实践,对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建议,如推广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及明确无船承运人破产时债权实现的程序等。  相似文献   

13.
无船承运人包括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租船从事海上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对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无船承运人能够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但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提单登记、保证金一同作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备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促使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从根本上提高无船承运人的偿付能力。  相似文献   

14.
实际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重要当事方 ,由于《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法律界定很不明晰 ,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本文以实际承运人的概念阐述为基础 ,对多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识别问题进行了划分 ,并探讨了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分析承运人评价与选择问题产生的背景,承运人评价的主要指标和承运人选择方法,承运人评价指标的统计,以及目前研究存在的缺陷和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这两种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由于政治、经济和历史的差异,海峡两岸对承运人航班延误的规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两岸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问题,航班延误内涵模糊,承运人责任限额不明确,航空延误险存在立法空白,中国大陆地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过于宽泛,承运人的附随义务模糊。对此,应明确延误的认定标准和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增加航班延误险的规定,减少中国大陆地区承运人免责事由,规范中国大陆地区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相似文献   

18.
中韩海商法在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立法例不同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程序不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目的以及实践的要求 ,对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分析承运人评价与选择问题产生的背景,承运人评价的主要指标和承运人选择方法,承运人评价指标的统计,以及目前研究存在的缺陷和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但其签发的提单有别于一般的海运提单.为此,有必要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监管,以完善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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