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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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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派生诉讼,是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股东利益产生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缘起和概况,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在分析中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基础上,提出应从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利益归属等方面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约束机制的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小春 《创新》2013,7(1):71-73,12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约束机制的不足,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建议从健全前置程序、缩小被告范围、引入股东诉讼费用担保机制方面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3.
林馨 《日本研究》1999,(2):85-89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为保护股东权益,鼓励少数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创设的一项制度。它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机关成员如董事、监事、发起人等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需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  相似文献   

4.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iveSuit)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各国出于不同的政策考虑,对派生诉讼股东的原告资格、诉讼对象和范围、诉讼过程中公司和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的确立都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付之阙如,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大立法漏洞,亟需借鉴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严笑丽 《创新》2007,1(6):94-96
设置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股东的经营监督和抑制违法的作用。但由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何降低原告股东的诉讼成本对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贾锐 《社科纵横》2012,(5):59-60,68
公司股东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诉讼作了许多特别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从法律实体、程序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本文结合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法》的规定,从法律实务的视角,对公司股东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民事责任、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股东派生诉权保护:东亚经验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实施质量与制度构建同样重要。股东代表诉讼在东亚实施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是诉讼成本过高。近年来,东亚改革动向表明,股东代表诉讼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效果,既需整体的制度构建,更要从细微处入手。应针对中小股东实力薄弱的特点,降低诉讼成本,建立适宜的起诉门槛、案件受理费标准以及股东了解诉讼审理进程的知情机制,并应研究借鉴NPO在股东保护方面的作用,从制度变革到维权组织建设二方面促进股东派生诉权保护。  相似文献   

8.
翟玲玲 《社科纵横》2008,23(3):98-99
近年来,在中国要求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学界对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研究不断深入,国家立法机关正着手修订<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部诉讼法律均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修订增加的内容之一.本文借鉴了国外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一些有益做法,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属性分类、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设想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探求合理懈决中国环境公益纠纷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浅析股东知情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治理结构的出现,使得公司管理层凭借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若想恢复经营和管理信息在管理层和普通股东间的对称和平衡,构建和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股东知情权的确立是基于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履行对社会的责任等法理基础之上;股东知情权具有固有权利、基础性权利等性质.我国的股东知情权的完善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扩大股东查阅的范围,允许股东选任代理人,隐名股东被确认有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具有知情权,而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以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实际出资及工商机关的登记内容等方面来加以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剥夺其知情权要视股东未履行出资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后果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0.
回溯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0多年来的演进历程,可以观察到其所经历的休眠、活跃与理性回归三个阶段的演变,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条款的修改所引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行为的变化具有密切的关系。而对股东代表诉讼从抑制到激励再到从限制中取得平衡的立法演变,正是由日本政府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作为企业法规范目标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1.
曾章伟 《浙江学刊》2007,10(4):149-152
美、日、英、法等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在监督国家用税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国税收不正当使用的情况非常严重,出于纳税人保护、政府信用建设和宪政完善之需,我们有必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税的概念和税的基本原则做新的解释,跳出了传统税收理论的误区。最后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框架做了简单的设计。  相似文献   

12.
关于建立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松美 《浙江学刊》2001,(2):170-173
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仅局限于为具体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宪法规范缺少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性.针对现实中的随意违宪现象,笔者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论述中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切合实际的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观点和构想.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法对若干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市场经济的视角看,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市场地位亦为十分显著。基于高度的信赖利益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除了可以参照适用股份公司的一些规定外,还需要有一套特有的规则体系予以规范。随着私权勃兴的口号兴起,人们亦更加关注其具体立法之外化,而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其背后之蕴意价值指向,则再次生动地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并且以管制与自治的博弈及由此所采取的放宽公司自治的倾向尤为显烈。其中,映射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就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的特定规则上。鉴于此,本文主要是以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条款为蓝本,沿着立法改进的路径,来展开讨论几种特定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林涛 《社科纵横》2013,(1):70-72
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在其纳税人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包括针对在税收征收和税收使用两个阶段侵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情形提起的诉讼。众多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在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和规范政府财政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也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应在《税法通则》的制定中为这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提起税务人诉讼应首先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只有在被拒绝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纳税人诉讼的被告为决定违法征税或违法使用税收的行政机关,诉讼程序准用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诉讼应设定"救济用尽"原则以限制滥诉,同时应对于胜诉的纳税人减免相应数额税款作为起诉的激励。  相似文献   

15.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与债权人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有效平衡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合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利益平衡却忽略了债权人的权利保障.股权收买请求权以股东退股为形式,实质上类似于公司减资,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在立法上构建相应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即引入债权人知情权、建立债权人异议权、明确股权收买的限制条件等.  相似文献   

16.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限制股东表决权时,应将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作出严格的区分,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应充分考虑限制的可操作性,还应借助适度的司法干预,以实现这种限制。如果以维护公司自治为由,只认可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而否定对股东共益权的限制,那么对股东股权的一切限制,就将很难落到实处,因此,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首先应该限制此类股东的表决权,只有从限制表决权着手,才能将限制股东权落到实处,如果不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那么其他一切对股东权的限制都会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17.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见丽 《学术交流》2007,(6):133-136
有学者认为,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呼吁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降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但研究表明,股权分散组公司的违规行为比股权集中组公司和股权高度集中组公司的严重,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而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高低与受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方式之间并不显著关联。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本前提,该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个案,且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预先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该制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应当将公司和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诉讼中应当由原告负责举证,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特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9.
《社科纵横》2019,(10):108-113
自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各学者对该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最热烈的争议点莫过于该制度的使用价值是否过于低下,以及是否需要将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废除而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虽然法律文本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稍显简略,但从总体而言,该制度是较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方式。本文希望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其与美国集团诉讼以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对其作出较为理性的整体分析,并尝试作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孙耀胜 《社科纵横》2009,24(5):92-94,97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债权人与公司股东是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本文从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两个角度论述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鼓励债权人诉讼.同时防止恶意诉讼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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