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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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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诈例外原则是为了避免信用证欺诈,在肯定信用证抽象独立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理论基础,重点探讨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行使主体和举证责任三个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该原则背离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如果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不加以适当限制,就会根本动摇信用证制度,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的当事人,因而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我国最新的关于审理信用证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即明确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3.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性原则,但由于跟单信用证所具有的银行仅对单据不对货物进行审核的这一特性,国际贸易中随之出现了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欺诈的现象,因此,为保护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商及其他关系的合法利益,跟单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原则也就应运而生。我国在适用该原则时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法院审理跟单信用证民事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审查单据欺诈的事实是否成立,该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主张拒付信用证款的一方,通常即为开证行。审查受益人是否参与欺诈,或对欺诈事实是否知情,这是该类案件审查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但同时信用证也被大量的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信用证诈骗,从而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为解决问题,在国际上逐步建立起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遏制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发生。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概念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论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中所存在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承担的程度问题。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的排除.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情形下,银行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厘清其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借鉴并吸收英美国家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银行有止付权、调查权、受偿权;银行有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的义务、通知义务和禁令遵从义务.我国应尽快对信用证及其欺诈问题立法,并提高法官对国际惯例的认知水平,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是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对独立抽象原则的合理例外.由于通行的国际惯例对该原则所涉不多,而各国在实践中又遵循不同的做法,"要有效而又适当地适用该原则"应对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前提,行使主体和排除适用的情形加以研究,并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信用证快捷、便利的流通,国际社会赋予信用证以独立性,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纠纷解决与基础合同分开。信用证的独立性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信用证的流通,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信用证欺诈“生意”的繁荣又导致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独立性与欺诈例外原则的矛盾。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欺诈例外原则可以实现法律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对传统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突破。文章拟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确立及其界定,以及银行、法院、申请人在信用证欺诈中的法律职责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国际贸易的迅速扩大,以信用证结算的交易大量增加,信用证欺诈与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日趋凸显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从刑法、民商法2个方面就信用证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指出亟须对信用证交易进行法律规范,对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进行界定处理,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美国法院首次确立的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肯定和采用。但对其运用范围和理论基础尚无定论,因而持之有据,却衡之无度。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该原则与独立原则的关系、欺诈同违约的区别和运用条件作了阐述,进而着重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综合提出了衡量欺诈与违约的若干标准。  相似文献   

11.
跟单信用证是当今世界贸易结算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工具,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我国入世后,信用证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必将日益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商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涉及到信用证欺诈问题。因此,从信用证欺诈入手,深入研究由此产生的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及“欺诈例外”理论的适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两个方面 ,深入研究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 ,银行没有必要调查是否存在受益人欺诈、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益人付款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颁发禁付令是有前提条件的 ,法院不应在开证银行已经对受益人作出终局性付款后颁布禁付令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抽象独立性原则,此外,低风险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以及单据格式的不统一都可诱发欺诈的产生。按欺诈的主体不同可将其分为: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受益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规制,可以分为事后与事前两种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交易被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它牵涉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受益方如何在交易中做到单证相符,规避欺诈及其它风险,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然而在各种信用证欺诈中,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欺诈比较普遍,且极大的危害着银行的信誉及利益,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而对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制裁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6.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在现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大部分结算都是通过信用证方式完成的。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证实践的起步较晚,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多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误解。本文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英美法对信用证的理论和判例实践,对信用证项下卖方因提供了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从而遭到开证行拒付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一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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