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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职务侵占罪是 1 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经济秩序是被犯罪行为间接侵犯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非为犯罪行为必然侵犯 ,因此都不是本罪的客体。对于客体中的财物所有权 ,没有必要区分其所有制性质。国有单位财物所有权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客体。在公司所有权中 ,从研究本罪的客体的角度看 ,没有必要区分出资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财产权  相似文献   

2.
拐卖人口罪(包括拐卖妇女和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为了正确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的犯罪作有效的斗争,本文着重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有关几个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通过法意网案例实证分析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侵权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违约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和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重大损失”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等于权利人的损失。并且单纯实行“非法获取行为”是否为罪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拐卖人口犯罪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构成要件的问题,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仅就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两种观点分析研究,提出一点新的认识和看法.关于坚持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观点,有以下之不足:首先,在法条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次,坚持“前提说”的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直接抹杀了把人作为特殊商品贩卖这一本质特征.再次,坚持“前提说”的观点,忽略了此罪所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同时也增加了办案难度,放纵了大批罪犯.关于坚持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以“违背被害人的…  相似文献   

5.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自隋朝至清末止,"不道"罪一直是"十恶"之一,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普遍观点认为"不道"罪是侵犯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证,认为"不道"罪乃指使用巫术手段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7.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即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档案,并且仅指档案原件而不包括复制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后又擅自出卖、转让该档案的,应当按照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有效应对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所诱发的身份认证信息安全风险,是人脸信息犯罪刑事治理的根本目的。司法实践中,涉人脸信息案件的认定仍存在入罪标准混乱、定罪量刑宽严不一致等困境。人脸识别信息本身具有人身反映性、独特性、不可改变性等特殊性质,目前技术无法实现对其的周密保护。侵犯人脸识别信息犯罪行为的严重化趋势,以及对技术中立性的突破,是理论与实践中主张进行刑事治理的重要缘由。针对涉人脸识别信息不法行为的评价,首先应当考虑行为是否满足前置性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评价前提,之后判断行为是否达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为涉人脸信息案件的刑事治理提供体系性的评价路径。  相似文献   

9.
传统上依赖私权维护的个人信息静态刑法保护模式不仅提高了信息流动的制度成本,还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僵化、不灵活,不利于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场景化理论主张信息合理流动,对破解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场景化视域下,个人信息不是私权的客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应保护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而应仅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权。动态刑法保护模式顺应了数字社会对个人信息场景化保护的要求,能有效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应予以提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方面,应重新界定其实质性内涵,发挥其限制入罪的机能;在行为对象上,要扩充高度敏感信息的内涵,使其适应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需要;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要改变其中存在的根据单一标准认定情节严重的做法,通过场景整合,实现情节严重认定的综合化。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的基础这一观点更为科学,应当按照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个数以及犯罪客体重合性来判断罪数。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是数罪而非一罪。  相似文献   

11.
司法解释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合法获取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且相关行为应具有法益侵害具体结果。获得公民知情同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知情同意"的效力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公民最后一次行使同意权的效力为基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根据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司法解释应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方式,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两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犯情形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作了较为完整严密的规定。本文认为其中的第210条的规定欠妥:(1)将侵犯不同客体的犯罪行为,依行为手段的相同而定为一罪,不符合犯罪分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2)对同一罪设立两种量刑标准造成司法困难。此外,本文还对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几种复杂情况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云储存便捷的运作环境、服务密集的同步操作建模以及资源互享的途径多元的群集趋势之演变,公民个人信息的"云平台"储存已经逐渐流变为一种"泛云端化"特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双层场域"下,衔接两种情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类型与具体要素的解读,是对既定客观事实的遵循与回应。基于法教义学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类型应当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所涵盖的具体要素,则可以从法益类型所指的"对象、主体、程度与范围"这四个要素出发。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既保护了公民人身不可侵犯,又保护了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同时便于当事人诉讼,免于诉累,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可是,当前有些刊物、教科书等,对这一问题的阐述却不尽一致,这就使司法人员在处理一些具体复杂的案件时,由于认识不一,作法也各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类附带民事案件的及时正确审理。为此,从理论上加深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讨论,是很有必要的。笔者仅就下面几个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危害税收片管罪作了较为完整严密的规定。本文认为其中的第210条的规定欠妥;(1)将侵犯不同客体的犯罪行为,依行为手段的相同而定为一罪,不符合犯罪分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2)对同一罪设立两种量刑标准造成司法困难,引外,本文还对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几种复杂情况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俄罗斯是恐怖活动的高发区,恐怖主义造成的危害巨大.俄罗斯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带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俄罗斯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主要是社会公共安全和权力机关正常运作.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不是单一客体,恐怖主义犯罪是类罪而不是一罪.对恐怖主义犯罪客体必须给予正确定位.  相似文献   

17.
“赃罪”的历史沿革 在现代刑法中,“赃”是通过贪污、盗窃、受贿、诈骗、赌博、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获得或企图获得的金钱或物质的统称。而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它既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同时又是指这一类犯罪行为本身,即指非法占有或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而且,这类犯罪行为的主体即犯罪人,主要  相似文献   

18.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或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9.
犯罪客体是指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其基本特征是受侵害性和受救助性。犯罪客体的权利包括控告权、申诉权、自诉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犯罪客体的义务包括如实作证的义务、尊重国家法律和司法的义务。犯罪客体的构成条件是:享有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具有特定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被害客体、财产被害客体。法人(单位)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和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本国国家与社会和外国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20.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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