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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这是女性主义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重要话题.罗尔斯对该问题的论述存在着矛盾,他既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某种形式",又认为正义原则不应该运用于家庭领域.女性主义认为这种矛盾源自父权制传统与自由主义的"两分法",这就需要解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结构,将正义原则的运用范围从"公共领域"延伸到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在实现家庭正义的基础上,保证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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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对于遭受美国制裁,罗戈津显得毫不在乎。他在自己的推特账号上写道,"奥巴马同志,对于在国外既没有财产又没有账户的俄罗斯官员,你将如何制裁呢?"俄罗斯副总理罗戈津·德米特利·奥列格维奇,面相憨厚,不过却常爆惊人之语。5月8日,他的专机途经罗马尼亚领空时遭拒,对此,他毫不低调地在个人社交网站上表示,下次"要坐图-160战略轰炸机去",继而引来罗马尼亚外交部的抗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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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很早就提出要以东亚的发展为基础,构建不同于盎格鲁·撒克逊的新社会科学.作为东方传统文化的儒家学说,对人类经济行为的分析,隐含着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另一种学术范式.<儒家经济学原理>对此进行了系统阐述.不同于西方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观,儒家学说是以"正义"这一规范性价值判断作为前提的,在这一基础上将经济学定义为"依据正义原理" "管理财产"的科学.对经济活动的逐利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做了合理的论述,并形成了经济发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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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做出了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正义、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普遍正义它要求公民的言行举止必须遵守法律,特殊正义则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就正义作用范围而言,正义分为家庭正义和政治正义。关于公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城邦政治法律制度原则。其二,作为个体正义美德原则,即人们从内心自觉服从和践行这些规则时,社会正义方能有效实现。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充满了内在矛盾。他的正义观,不仅为西方文明奠定了基础,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也具有一定启示。我们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扩大中产阶层在总人口中的比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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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科学学科。它的性质是由文化领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职能和客观地位决定的。迄今为止,对是否应把文化经济学看作科学的对象,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例如,M.麦列克写道:“文化领域中确保文化事业发展的具体经济活动,是文化经济学的对象。”M.康特拉也肯定地指出,应把“相对于文化而制定并生效的经济规则体系”,叫做文化经济学。按B.苏尼克的看法,文化经济学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确定文化部门发挥职能的外部和内部经济条件,详细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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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希·弗雷泽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在北美的代表人物,她通过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借鉴、质询和重构,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反规范正义”理论。她认为在多元性公共领域的背景下,当代正义理论是经济、文化和政治三重维度的辩证统一,与之相对应,正义应该包括再分配正义、承认正义和代表权正义。在正义主体的问题上,她认为在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外,存在一个跨国公共领域,因而正义应该具有跨国性。关于怎样实现正义,弗雷泽的方案是建立一种具有对话性和制度性的全球民主制度。她的正义理论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充满现实意义。它既为我们理解正义开启了一个新的公共领域视角,在某种意义上拓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又为时下我国维护和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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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研究经济理论的一种尝试。研究的方法将采用人类学的文化概念;最后将提出经济学是一种文化系统,特别要指出,它是一个神圣的文化系统。为了表述这个观点,首先有必要对作为符号和其他含义的创造性和历史上传播系统的文化的概念进行概述。1871年,E.泰勒曾系统地提出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他称之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和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形成的其他能力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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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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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哲学与宗教哲学的对话中,拉德布鲁赫提出了“超越制定法的法”。相对主义对于任何见解都是宽容的,但是,对于妄称自己系绝对真理的观点,则是不宽容的:法律的理念乃是正义,而正义则是实现人类的平等。在制定法律之时,如果完全没有追求正义,并有意识地对构成正义核心的平等予以否认,这样的法律就只不过是一部恶法。对存在于“超越制定法的法”的背后的自认为的“神法”,是允许存在怀疑和信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粹法、日本殖民地统治法等都应被评价为“制定法的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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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正义论证范式的一种转型——奥特弗利德·赫费的交换正义性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性讨论不但在学术界引起了高度重视,而且在社会其他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也形成了很大影响,然而随着正义问题探讨的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分配正义性概念本身的不足及论证程序上的缺陷.为了给社会正义论证寻找新的途径,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德国哲学家赫费提出了"交换正义"以作为正义论证的一种新选择.他在理论上进行细化,把正义概念分成三层次四类型;在论证中援引了一些新资源如劳动理论;而在结论方面解决了一些分配正义遗留的问题,如正义的来源、政治的道德维度以及代际正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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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的公共性与公共政府的历史要求
(一)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西方政治学家对政府公共性的历史讨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正义即“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4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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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精神及其命运”是黑格尔早期思想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性文本.通过对康德法哲学的批判,黑格尔在这部手稿中提出了同一哲学的最初构想,明确了自己后来哲学发展的根本原则.黑格尔指出,康德的法哲学跟他的道德哲学一样,不是自由的实现,而恰恰是以一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导致了新的对立和人的自我分裂.受益于荷尔德林关于“判断与存在”的讨论,黑格尔提出了自己不同于康德的正义观和对法的理解.犯罪与惩罚的关系不应该像牛顿力学里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因为这样的法律和惩罚相对于犯法者将永远是一种异己的力量;相反,真正的正义体现为犯法者在命运中与异己力量的和解,这是对源初的统一性的恢复.因此,法律是客观理性的自我实现,而不是对非理性的压制,而这一包容差异和非同一的新的理性观也成为黑格尔成熟时期体系哲学的滥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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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主流政治哲学对正义(公平)概念的建构,既是对商品交换价值的盲目崇拜,也是对那种无言的、感性的实践世界源泉的封锁。基于历史原则和现实原则,马克思从对正义信条的经验辩护转向了正义的拟喻性本质,将时代正义概念的谬误起源,聚焦在正义想象和正义理论对财产主题的关注上。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思想价值在于指明了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时期的基于较低层次经验知识“内涵”,也就是有关商品价值形式所建基的法、道德的一般理论。现代人们表达这种思想的法律、道德概念或术语都有一个掩盖剥削的外在化的发展历程。对于正义、公平的含义,应当在比主流政治哲学所主张的现实得多的范围内加以把握,在应然世界和实然世界的矛盾澄明中,摆脱关于神圣化正义论之哲学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