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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只是某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司法机关在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应简单地依据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搞"对号入座".当前,我国刑法应着重打击假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注册商标行为,以及"全方位"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注册后未使用的商标原则上应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反向假冒不能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实属立法之缺陷.鉴此,应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和使用是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为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与救济至关重要。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三个阶段进行。在预防层面,特许人应承担知识产权权源瑕疵担保义务,被特许人也应负起保密等先合同之附随义务。在特许经营运营中,要对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提供规范的过程保护。事后救济规则的主要任务是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确定诉讼地位及其后另一方的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4.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在具体适用中,原权利人是否承担被追索的义务,应视票据丧失的不同情形,作具体分析;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与票据抗辩中对人的限制在效力的适用上是不同的,对善意取得人不得抗辩不是绝对的;对不具有流通性、交易性的票据行为应从善意取得制度中排除.  相似文献   

5.
在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形下,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且不符合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故在此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对于网络版权的权利限制,学界的论述较多地集中于合理使用情形,而对法定许可的关注较少。应该说,在网络版权制度中确立法定许可规则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可盲目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对于网络远程教育中编制使用的教科书课件,应建立适当的法定许可制度;对于网络中普遍存在的作品转载摘编行为,应尽量排除法定许可;对于公益性图书馆等公益机构,要防止其利用法定许可制度谋取公共利益以外的私利。  相似文献   

7.
不使用抗辩规则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遵循同一法理基础,但该规则的引入忽视了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基础功能和商标侵权成立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前提地位。同时,不使用抗辩规则脱离了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内生逻辑,忽略了正当理由对事实上不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状态的影响,由此导致商标使用人对应予撤销的注册商标承担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劳动与投入被商标权人无偿获得的不合理后果。基于此,不使用抗辩规则应彻底改造其法律后果,以不使用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为分界点,明确侵害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可通过合同设立人格权许可使用。为加强被许可人保护,应允许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有本土实践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权或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但面临正当化难题和保护力度不足问题。学说上尝试将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构造为新型财产权或用益物权使其具有对世排他性效力,然新型财产权路径明显悖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传统,引发人格标识上的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等问题,用益物权路径在民法典中没有规范空间。我国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仅能定性为用益债权,但仍应参酌“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比较法共见,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债权人代位权,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同时妥善处理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先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后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高校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实施的高校教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在一定时间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除非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否则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精品课程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1.
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产地表示,日本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在各类法律中使用不同的名称和规定,在商标法中采用"产地表示"这一术语。日本商标法对产地表示作为商标注册主要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产地仅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著名的地理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地名等不能注册。例外的情况有,产地表示由于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区别的、作为地域团体商标的,可以注册并取得保护。  相似文献   

12.
法律权利,或为“允许”规范的直接意义,或为“命令”或“禁止”规范的间接意义。“允许”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一般被称为“强允许”或“积极允许”;与之相对的是“弱允许”或“消极允许”。“弱允许”不具有法律意义,属法律不作评价或不干涉的自由或权利;具有法律权利意义的“强允许”只有与相关的禁止或命令规定相结合才能使法律权利名符其实。“乞讨权”有“弱允许”和“强允许”两种存在形态,前者不是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3.
平行进口既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关,也与国家的贸易利益有关。我国是贸易大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选择适用国际穷尽原则对我国最为有利。但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法律应当完善对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保护。所以,当进口产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当构成例外,允许权利人阻止平行进口;商标独占许可人一般未从平行进口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利,因而也应当允许其阻止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   

14.
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问题.中国商标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适应入世后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接轨.本文针对着我国商标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差距,从调整商标注册主体、注册商标的范畴、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地理标志的保护等方面,论证了修订和完善商标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以期作为商标法修订之参考.  相似文献   

15.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就商标国际保护而言,一方面,企业应主动出击,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创建自己的国际品牌,以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应面对现实积极维权。  相似文献   

16.
试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人被视为弱势群体 ,他们的隐私权往往会被忽视乃至践踏。未成年人有其独特的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自由权和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任何干涉、破坏未成年人个人活动自由 ,非法调查、窃取个人情报 ,非法刺探、调查、公布他人隐私 ,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利用未成年人个人资讯情报等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 ,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明清时期黄河流域水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水权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而且非正式的法律体系充分发展,构成水权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严禁水权买卖,尤其是严禁不经登记的私相买卖,但水权买卖的行为在事实上又长期存在;保证灌溉用水优先,而且详细规定用水顺序和分水原则、分水办法;享受水使用权和承担水民事责任相一致;对水利管理人员严加约束,违规者受罚。这些特点对今天的水权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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