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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商业贿赂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无商业贿赂罪名的规定,但是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中包括了商业贿赂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业受贿罪。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刑事立法中,应增加能明确区分受贿罪、行贿罪的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商业贿赂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为了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受贿犯罪规定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经济受贿罪;增设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罪;适当驴大商业贿赂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加以调整,以实现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从文理的解释考察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本特征,从伦理的解释考究也符合法益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的犯罪特性,应当按照犯罪予以制裁而不再按行政处罚来惩戒,更符合旅游法治化精神;同时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符合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将其予以犯罪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遏制零负团费问题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旅游刑法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旅游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入罪应当关注对向犯、共犯问题和考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行贿人与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与单位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编制来确定刑事责任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特征。仅仅因为身份上的差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中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况下,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不仅刑法对自然人比对单位规定了严厉得多的刑罚和低得多的构成条件,而且对非国有单位未规定非国有单位受贿罪,这极不利于惩治单位参与的大量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6.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又因为贿赂犯罪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进行类型化划分,并在贿赂犯罪的统一语境下合并行贿罪、受贿罪条款意义重大。要改变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做相同刑罚处遇的立法模式,首先将受贿罪的刑罚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然后再根据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的特征对其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做一体规定,从而实现行为的类型化和处罚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7.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平等有序的市场行为准则.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在外延、主体范围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厘清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和"贿赂"的内容,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分析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缺陷入手,就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界定、罪状表述及定刑设置等同题,指出刑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上的主要疏漏及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11.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  相似文献   

12.
商业贿赂违背了WTO的基本精神,将商业贿赂犯罪置于WTO背景下进行考察,是一种新的视角。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广义界定。我国刑法采取以受贿主体为中心的规制模式。完善商业贿赂犯罪,重点在于完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3.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上存在不少歧见。在立法模式上,在完备现有形式刑法前提下,有必要兼采实质刑法的模式;在构成要件上,应以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作为保护法益、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保留“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在刑罚设置上,罚金刑的数额应当参照非法获利数额确定,并增设资格刑种。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调整,采用了综合规制模式。相比之下,德国从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向现行的刑法规制模式变化,尽管在法律责任和保护法益上体现出侧重点的不同,但规制对象和构成要件仍保持统一性。对比我国和德国的规制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存在规制对象不统一、调整方法不衔接、保护法益不明晰、构成要件不完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均可在德国立法及其变动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5.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正式通过,"关系人"受贿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相比以前的规定,"关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确定了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而对共犯构成要件的分析,也为共犯的认定提供了便利.结合修正案的规定分析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诸多情形,可以看出对"关系人"受贿的共犯认定仍然比较复杂并存在一些争议,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部分检察业务中已逐渐得到贯彻落实,然而在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中对该政策的贯彻却鲜有涉及。在对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差异性进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中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四项工作机制,以期推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权运行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王东阳 《南都学坛》2008,28(5):94-9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两者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范围、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刑法应采取扩大私营部门惩治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惩治贿赂的范围,改变现行刑法典以"利益"为核心构建的贿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
关于治理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一些行业、领域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正确认识其社会危害,尽快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措施,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相似文献   

19.
在近代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影响下,我国抛弃了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机制的缺陷使反贪污贿赂工作耗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在借鉴古代及域外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他人贪污贿赂行为而不报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立法,进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唐朝反贿赂法律体现了唐初统治者的廉政思想。为了有效惩防贿赂行为,《唐律》对贿赂犯罪情节与刑事责任的规定力求详备。但是,唐朝反贿赂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这样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根除贿赂,只能将贿赂犯罪控制在皇帝可容忍的限度内。依靠这样的法律制度进行反贿赂斗争,决定了唐朝反贿赂实践成败参半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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