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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履行的、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积极实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改善社会环境的义务等七项。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提出对于更新我国的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立法格局、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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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立法中的信息利用问题,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仅作了零星规定,而且此类规定往往大而化之,对行政立法难以形成有效的规范,使得各种有效信息在行政立法中的收集和利用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主体往往单方主导整个立法过程及结果,其他各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参与,致使行政立法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本文认为,借助于信息论的原理,提升行政立法中信息利用的水准,是中国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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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听证制度。规定了行政听证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听证的组织者、主持人、参与人等行政听证主体;规定了通知、正式听证前的会议、听证开始、听证终结等行政听证法定程序;规定了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和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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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面临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缺位之危机.而在地方立法层面,虽有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总体而言现行规定一是涉嫌与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二是涉嫌与法律优先原则相冲突.化解上述合法性危机,首先应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层面制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律,然后辅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配套规定,形成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为中心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体系.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则应当着重构建完善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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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行政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快的发展,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更在于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葡萄牙等国均在其《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我国的行政合同尽管运用广泛,但缺乏统一的行政合同立法,连“行政合同”一词在立法上都未明确使用过,甚至于对行政合同是否存在都有争议。典型的看法是:契约遵循着平等、自由之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才能达成合意: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不对等关系,何来的合意呢?不难看出,当人们探讨行政合同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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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害工作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维持社会的正常状态和秩序,因此,防灾减害工作是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这也决定了行政主体防灾减害中的责任承担者地位.行政主体防灾减害的责任范畴包括:目常管理中的防灾减害,专项执法中的防灾减害,行政预案制定中的防灾减害.具体的责任形式有三种: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防灾减害责任,处置突发事件的防灾减害责任,履行公共安全责任的防灾减害责任.对行政主体在防灾减害中失职行为的问责包括:立法问责,行政问责,司法问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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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目前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我国已引起相当重视 ,并在《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得以正式确立。毫无疑问 ,这对于改变以往我国行政机关内部式、封闭式的立法程序 ,促进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 ,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需求相比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广度和深度 ,无论从现行规定还是从立法实践来看 ,都还存在较大差距。本文试就此作些探讨。一、适度把握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基础 ,应当成为人们在设置行政立法程序时普遍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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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立法在主体构成上是复合的,这与区域类型的多样性有关。当前对我国区域立法之“区域”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即经济标准和行政标准。立法主体应包括立法职权主体和立法参与主体,这同样适用于区域立法主体。其中,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是构成区域立法职权主体的最主要部分,而区域立法参与主体是区域立法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我国区域立法主体的运作机制而言,区域立法参与主体应该发挥更大甚至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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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特殊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立法主体,法律文件大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再没有“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措施。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第一,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第二,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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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防范和化解因决策失误或不当引发的社会风险的重大制度变革,属于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创新。从主体构成来看,现阶段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和控制的。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确保了政府决策时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另一方面这种自评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其独立性、客观性和正当性易受到质疑。从科学与民主的需求出发,需建构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主体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成为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主导力量而非主控力量,同时突出公众、非政府组织及法院等主体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中功能的发挥,从而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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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考察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 ,分析了中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如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的发展 ;二是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分析 ;三是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组织法 ,发现中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制约着中国行政诉讼和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亟需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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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辑刊》2007,(5):67-73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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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中以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研究为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大部分行政执行权。第二种是英美法法系模式,强调行政强制执行权绝大部分被司法机关享有。第三种模式是日本模式。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争议观点。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及棘手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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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更新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的方法,我国的行政主体的发展应实现如下诸方面的转变。 1.行政主体的本土化向普适化的转变。依照WTO的协定要求,只有具备特定资格的行政主体才能对某一具体事务实施具体的管理。行政主体的本土化的现象就应运而生。本土化是一个体现并蕴含普适化的过程。 “作为高度法律化的世贸组织体制中,对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包括修改国内立法、透明度以及统一实施等方面”①,则需要中国与世界协调一致。世界贸易组织是人类经济文化交流全球化的产物,同时又是人类经济文化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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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工作重心已经逐步由过去的"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从强调立法的制定转向强调立法的评估、修改与废止,在此过程中,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可以有效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行政立法评估主体单一;评估周期缺乏常态化,对象选取存在随意性;评估内容缺乏标准。因而,我国应以法律形式确立统一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建立行政立法评估的期限常态化和对象选择标准化;健全行政立法评估体系;建立评估结果与行政立法的改和度的衔接制度,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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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制定行政诚信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诚信是许多国家行政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这一方面的专门规定。各国在确立行政诚信原则时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规定在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典中;一是用单行法律规范来规定。在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制定有关行政诚信的单行法律规范就是一个非常适时的立法选择。我国行政诚信法应体现有关行政道德的规则、有关执法承诺的规则、有关积极行政的规则、有关诚信责任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