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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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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霞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2):113-116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权本身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方法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忽视了受害人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的差异对损害赔偿产生的影响,违反了侵权赔偿损失填补的原则,有失公平,激化了城乡矛盾,不利于和谐法律秩序的构建。从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入手,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了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失和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黄静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29(4):112-115
"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为我国社会公众所诟病,具有很大争议。死亡损害赔偿不是生命按质"定价",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它应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死亡赔偿应给予受害人更多的经济财产赔偿,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加强公民对他人生命权的敬畏,防止肆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这应是我国立法政策的法治取向。 相似文献
4.
黄忠顺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7(4)
死者权益诉讼并非为了死者利益,而是为了死者近亲属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死者近亲属享有诉讼实施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继承了死者生前取得但尚未来得及行使的侵权请求权及其自身因侵权行为而受有损失。该诉讼实施权的行使往往兼具私人执法属性。实际垫付人对侵权人、死者近亲属享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基础极为复杂,但其享有诉讼实施权的正当性基础均体现为其系实体权利归属主体。公益代表人属于职务当事人,构成补充性法定诉讼担当。 相似文献
5.
石春玲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受害人被伤害致死,其生前所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债权人,得向加害人行使具有物权性的追偿权;有权接受其遗产者得提出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赔偿;料理死者后事者享有丧葬费等费用请求权;与受害人间无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人、被扶养人有权享有属于遗产部分的请求权.死亡赔偿是加害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国家接受死亡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政部门作为请求权人具有妥当性.立法建议民政部门接受赔偿后,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后,所余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6.
公民社会权与权利救济模式的结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保障公民社会权,针对公民社会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运用公民社会权以及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对公民社会权与权利救济模式结合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分析认为,这种结合不仅有利于权利救济模式的建立健全,而且更主要的是有益于公民社会权理论的充实完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公民社会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7.
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清生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6):128-137
生命权具有不可恢复性和平等性两个特征,然而现代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均无视生命权的这些特性以及实际生活中生命被侵害的事实,这与现代人权思想相悖.而古代命价制度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侵害生命权行为的惩戒.因此,现代民法应当继承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念,即对生命权受侵害提供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方式,且赔偿金额应为定额. 相似文献
8.
张燕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4):19-21
公平竞争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享有的能够自由、公平地参与竞争的权利。从分析现实案例入手,对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必要性、现实意义、救济制度等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平竞争权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公平竞争权被侵犯,其赔偿数额原则上应以经营者实际损失为标准来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9.
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一方面,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的生命不受国家、其他人的非法剥夺;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尊重并保障生命的发展。在我国宪法中,生命权属于一项隐含权利,即没有明文规定,不符合生命权保障的需要。生命权的入宪不仅是由生命权的重要性与宪法的至上性所决定的,也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培养尊重生命权的宪法文化的需要,更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我国也亟须构建生命权的宪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0.
熊剑波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69-75
近些年,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研究大规模侵权理论,特别是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模式,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模式,即以政府服务为主导,综合运用以侵权人赔偿为基础、责任保险为主力、救济基金为保障的多位一体救济模式,用多元化的思维和举措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从而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1.
生命权的不可估价、不可代偿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生命权自身价值的赔偿,而意味着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对死者家属的抚恤及对侵权者的惩戒。生命权的平等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应当"同命同价"。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虽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未充分体现公民生命权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由此折射出我国在生命权及其平等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需要建构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2.
吴安新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70-73
在法治原则下 ,救济与权利是相附随的 ,任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都必须有救济。教育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救济机制。教育权利救济是教育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 ,教育权利救济机制的框架是以宪法救济为根本 ,诉讼救济为主导 ,诉讼外救济为补充的整体。 相似文献
13.
肖金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补,更好的选择是制定一部新的国家赔偿法.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应当协调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强调通过国家赔偿救济公民权益的意义,这就需要: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慎重考虑,适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全面检讨,确立违法归责为原则、结果归责为例外的归责体系;认真对待由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确立国家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着重于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机制,维护赔偿程序的正当性和保障机制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4.
刘小砚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2):142-150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元价值衡平思维。为完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在理念上,应以比例原则与效率与公正衡平原则指导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在具体规则上,应修正将执行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完全等同的制度设计:在权利救济情形层面,划定除显失公平外的所有实体法效力瑕疵为权利救济情形;在权利行使主体层面,根据实体法效力瑕疵类型重新界分权利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方式层面,增设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5.
袁立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6):108-114
当前农民问题主要袁现为农民贫困,而农民贫困根源于权利贫困。要使农民权利真正得到平等保护,必须跳出“身份”陷阱,凸显“权利”话语,因为公民身份的发展演进始终伴随着“歧视”、“不平等”意蕴,而公民权利则更多彰显自然法的理性与平等精神。强调从公民身份到公民权利的路径转化,是对从“不平等”到“平等”进路的关注。基于农民的弱势地位,农民权利平等保护需要从形式迈向实质,应废止城乡“二元”法律制度,完善农民权利体系,对农民实行合理差别补偿,拓宽农民权利救济渠道,并确保救济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浅议国家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祥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6):125-129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因国家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采取了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许多方式予以救济。对国家侵杈行为不处以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对于国家侵权行为也不能有效地防止。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因国家侵权造成公民个人的精神损害,必须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成为诸多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17.
杜卉卉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53-57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文章认为,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成尉冰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47-53
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活动能力。生命权平等早已是深入人心的经验法则。没有人能找出生命权不平等的理由。生命权和生命价值都没有质与量的差别,因生命权被非法侵害应得到平等的物质赔偿。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利益本身的赔偿。 相似文献